归档文件整理不宜对外承包
2018-07-16刁常柏
档案天地 2018年6期
刁常柏
“归档文件整理”是由“立卷”演变而来的。“立卷”是我们国家20世纪50年代在学习前苏联经验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为适应档案管理现代化的需要,国家档案局在充分调研国内外归档文件整理方法的基础上,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00),2000年12月6日正式颁布实施,提出了完全不同于传统立卷方法的“文件级”整理方法。2016年月1日1日,发布实施新修订的档案行业标准《归档文件整理规则》(DA/T 22—2015),代替DA/T 22—2000。“归档文件整理”和“立卷”二者的实施主体和整理过程中所依据的基本原则、分类方法、保管期限划分都是一样的。
随着社会的发展,出现各种各样的档案工作外包服务,像归档文件整理服务、档案寄存服务、档案数字化服务、档案管理咨询服务、档案信息开发利用服务等,这些服务有些适合外包,有些不适合外包。近年来,有些单位的归档文件整理工作采取外包,由社会档案服务机构进行整理,笔者认为归档文件整理就不适合外包。下面就为什么归档文件整理不适合外包谈点粗浅看法。
一、归档文件整理外包违反档案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 按照国家档案局关于文件材料归档的规定,应当立卷归档的材料由单位的文书或者业务机构收集齐全,并进行整理、立卷,定期交本单位档案机构或者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都不得据为己有或者拒绝归档。
早在1955年中共中央批准的《中国共产党中央和省(市)级机关文书处理工作和档案工作暂行条例》第十七条就明确规定:“机关内各单位(或领导人亲办)完毕的文书材料,均应汇交单位文书处理部门或文书工作人员立卷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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