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股“同股不同权”教会A股什么?
2018-07-13熊锦秋
董事会 2018年5期
熊锦秋
近日香港联交所公布修订后的《主板上市规则》,主要修订包括允许未能通过主板财务资格测试的生物科技公司上市、允许拥有不同投票权架构的公司上市、设立第二上市渠道等。其中“不同投票权架构”方面的制度设计引人关注。
在上市资格条件方面,联交所只考虑新申请人以不同投票权架构上市的申请,也即存量港股只能延续实行同股同权、不能转而实行不同投票权架构。而且新申请人应满足“上市时市值至少为400亿港元;或上市时市值至少为100亿港元及最近一个会计年度收益至少为10亿港元”两个条件之一。
在香港主板不同投票权架构下,公司股份分为两类:一类是不同投票权股份;另一类是同股同权股份或普通股。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必须为申请人上市时的董事会成员。不同投票权受益人只就股东大会议案赋予更大投票权,其他方面权利与普通股相同。不同投票权股份不具上市资格。不同投票权股份一旦转让予另一人后,不同投票权即终止。不同投票权股份可转换为普通股,但必须按一换一比率进行,且必须由联交所批淮。
对不同投票权股东的相关权利有所约束。首先,新申请人首次上市时,不同投票权受益人拥有已发行股本相关经济利益的占比不少于10%。其次,不同投票权受益人的投票权,不得超过普通股可就任何议案表决的投票权的10倍。其三,同股同权股东必须持有股东大会议案不少于10%的合资格投票权。……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