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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联网领域的竞争与公平

2018-07-13王倩瑜

时代金融 2018年26期
关键词:企业

王倩瑜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北京 100000)

自二十世纪六十年代,互联网的雏形诞生,到上世纪末本世纪初,互联网对公众开放以来,①互联网经历了一个高速发展时期,且其发展速度也变得越来越快,各互联网公司之间争上游式的竞争发展。互联网是数字虚拟世界,为民众带来一个全新的、开放的平台,同时是一个全新的、建立于尖端技术、庞大数据库的信息社会和市场。因此,互联网所带来的市场是崭新的、是空白的,对于互联网企业而言,其最主要的目标是如何在市场中占据一席之地,如何能在新领域内快速发展。这也促使了个互联网企业之间存在着激烈的竞争。有竞争,就有发展,竞争的存在对市场、对行业、对消费者而言都是有一定益处的,这不可否认也是显而易见的,但如何使竞争是良性竞争而非发展成为恶性竞争,甚至是恶性垄断,这不仅是整个互联网行业面临的问题,也是对我国法律提出的问题。

一、互联网市场与传统市场

互联网的市场结构、市场行为、市场绩效都与传统行业有着明显的不同。互联网是技术上的飞跃以及融合,可以运用互联网进行多种操作,在一定程度上而言,传统法律的规定在互联网领域是不适应的。如果生搬硬套,可能会出现阻碍技术发展,甚至是阻碍社会发展。有些在传统领域里认为是阻碍市场发展的,套用在互联网市场中就会显得异常搞笑。企业的垄断势必会在其经营领域中形成对价格的控制,从而限制自由竞争,但是在互联网领域,却恰恰相反,垄断是驱动产品价格降低的主要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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