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房地产税的开征
2018-07-13史茹楠
时代金融 2018年26期
史茹楠
(安徽大学,安徽 合肥 230000)
一、房地产税的固有特征
第一,房地产税是财产税,是对房产的所有权征收的税种,与房产税不同的是,房产税是对企业经营性房产征税,对个人住房予以免税,而房地产税主要针对个人住房征收,价格或数量越多,缴纳的税款越多,从而具有良好的调节财富差距的功能。虽然税种可以分为几大类,但在我国,财产税类所占的比重很低,如果开征房地产税就可以弥补我国财产税类的缺口。第二,房地产税是直接税,纳税人是房产的所有人,因此税负不能转嫁,同样是直接税的个人所得税,虽然不易转嫁,但是它是基于纳税人的收入进行征税,而且可以采取代扣代缴的模式。然而房地产税就是单纯对纳税人所拥有的房产进行征税,不管纳税人是不是有收入都必须纳税,也不能选择代扣代缴,这样很大程度上会引起纳税人的痛苦。这也是房地产税的开征备受热议的主要原因。
第三,房地产税是地方税,税基规模很大,所以在营改增后的今天,房地产税可以成为地方新的主体税种,加之不易移动的特性,可以给地方带来稳定的财政收入。但是我们也要考虑到,土地出让金的收取似乎与房地产税的征收有重复之嫌,而且我国对于房屋所有权有规定的期限,而房地产税却是对所有权征税,如果开征房地产税,是不是要给予房屋所有人相应的永续使用权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
第四,房地产税是受益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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