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裁判视野下的原因自由行为※
——基于49份案例的实证分析
2018-07-13刘恒
成都行政学院学报 2018年3期
关键词:案例
●刘 恒
原因自由行为,是指具有责任能力的行为人,故意或者过失使自己一时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的状态,并在该状态下实施了符合构成要件的违法行为。使自己陷入丧失或者尚未完全丧失责任能力状态的行为,称为原因行为;在该状态下实施的构成要件行为,称为结果行为。由于行为人可以自由决定自己是否陷入上述状态,故称为原因自由行为。对于原因自由行为的研究,其应受刑事处罚已为共识,学术界重在探讨其可罚性依据的问题,而司法实务界在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处罚时其依据是什么?与学术界研究重点是否相同?笔者将通过对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相比较,透视我国学术界和司法实践中的差异,以期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系统、全面的认识。
一、案例的搜集与整理
笔者以“刑事案件”、“原因自由行为”为关键词在中国裁判文书网上检索共计55份裁判文书,经筛选整理,共得到有效裁判文书49份(见表一)。

表一 案例简要情况(根据裁判文书落款日期先后顺序排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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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文所述案例裁判日期从2012年至2017年,时间跨度为6年,其基本反映了自建立裁判文书上网制度之后,对原因自由行为进行裁判的司法实践;案件受理法院包括北京、山东、上海、广东、云南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域分布广泛,具有一定代表性。其中一审案件共计36件,二审案件12件、死刑复核案件1件,从审判程序上来讲,反映了各层级法院对原因自由行为的司法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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