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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视同工伤48小时”条款

2018-07-10韩淑娇葛思聪

智富时代 2018年4期

韩淑娇 葛思聪

【摘 要】“视同工伤”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项特殊规定,但自出台以来就引发各界争议。其中关于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弊端,与我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宗旨不相适应。

【关键词】视同工伤;48小时;《工伤保险条例》

2015年12月29日,深圳市一制鞋工厂员工程女士在厂房车间突然昏迷,送往医院抢救,两天后离世,但因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在认定工伤时被人社部门拒绝。程女士家属不服起诉深圳市人社局,但诉讼请求最终被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驳回的理由是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一、“视同工伤48小时”条款立法现状及立法初衷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均视同工伤,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8小时”的标准,实际上是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可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1、突发疾病或受伤的情况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换句话说如果离开了工作岗位,即使是在单位的办公场所内突发疾病或者受伤的话都不能被视为工伤。并且只有在预定的工作时间内为其工作做准备或者从事相应工作时发病或者受伤的,才满足认定为工伤的其中一个条件。

2、除了是在工作时间内和在工作岗位上出现状况外,该视同工伤的情形还要求应满足相应的时间条件,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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