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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视同工伤48小时”条款

2018-07-10韩淑娇葛思聪

智富时代 2018年4期
关键词:脑死亡视同工伤保险

韩淑娇 葛思聪

【摘 要】“视同工伤”是我国《工伤保险条例》中的一项特殊规定,但自出台以来就引发各界争议。其中关于工伤认定“48小时”的规定在实践中暴露出许多弊端,与我国构建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的宗旨不相适应。

【关键词】视同工伤;48小时;《工伤保险条例》

2015年12月29日,深圳市一制鞋工厂员工程女士在厂房车间突然昏迷,送往医院抢救,两天后离世,但因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在认定工伤时被人社部门拒绝。程女士家属不服起诉深圳市人社局,但诉讼请求最终被深圳市盐田区法院驳回。驳回的理由是按照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的规定,只有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才能认定为工伤。

一、“视同工伤48小时”条款立法现状及立法初衷

我国的《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均视同工伤,并按照本条例的有关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48小时”的标准,实际上是从以下三个方面对可视同工伤的情形进行了规定。

1、突发疾病或受伤的情况发生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换句话说如果离开了工作岗位,即使是在单位的办公场所内突发疾病或者受伤的话都不能被视为工伤。并且只有在预定的工作时间内为其工作做准备或者从事相应工作时发病或者受伤的,才满足认定为工伤的其中一个条件。

2、除了是在工作时间内和在工作岗位上出现状况外,该视同工伤的情形还要求应满足相应的时间条件,即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至于为何使用了“48小时”这样一个时间节点,通说是根据2004年劳动保障部门的相关调研,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而导致死亡的一般都是脑溢血等心脑血管疾病,经48小时抢救无效的,患者基本就处于死亡状态了。为了使司法机关有一个较为客观公允的标准来判定“视同工伤”的情形,立法者给出了一个时间的限定,以免过度扩大“视同工伤”的范围。至于“48小时”的起算点,我国法律则将其确定为患者进入医疗机构的初次诊断时间。

3、在“48小时”内对于突发疾病的抢救能否产生挽救患者生命的效果。在一定的时间内,医疗行为到底能不能改变患者最终死亡的命运,只能是由接诊的医疗机构,由医生根据患者当时的具体生理情况做出判断。只有在医院正式确定该患者即使继续治疗也无法延续其生命的情况下,患者家属才可放弃。这种行为与《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的“拒绝治疗不应认定为工伤”的情形并不相同,在此种情况下就可以将其认定为工伤。

从“视同工伤48小时”条款的用词上我们不难看出,在此条下所列出的情形原本并非属于工伤的情形,只是法律将其纳入工伤范围而已。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的规定是在一定程度上扩大了工伤的范围,而这有利于保护劳动者和其家属的利益。该条文的立法本意上体现了立法者对劳动者群体的保护精神,其立法初衷是为了更好地保护在劳资关系中处于相对弱势的劳动者,尽量弥补因劳动者死亡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二、“视同工伤48小时”条款存在的不足

(一)现实情况与“视同工伤48小时”条款的立法原意相悖

“视同工伤48小时”制度的出台是为了更好的保护劳动者权益,给予死亡员工家属更高的经济补偿,以解决其后顾之忧。但该条款过分偏重死亡时间的期限界定,相对忽略了与工作有关的因素,其实施的现实情况也与其立法初衷背道而驰。实务界人士普遍认为在法律没有做出新的修订之前,“48小时”就是一个硬性的规定,必须不折不扣地被执行。只要没有证据证明有一方存在恶意,则抢救时间在“48小时”内的符合“视同工伤”范围,认定为工伤,否则就不能被认定为工伤。由于现有标准中“48小时”的限制,导致许多工伤死亡的情况就因超过所谓的规定时间而得不到认定,这样并不利于对劳动者合法权益的保护,也与我国制定该条例时的立法原意相悖。

(二)产生道德风险,激化劳动者家属和用人单位矛盾

正如李格、许祝康等学者所认为,“48小时”规定对于劳动者家属而言,会陷入道德伦理的选择极有可能罔顾道德的底线。员工家属一方为了获取更高数额的工伤赔偿,有可能会在48小时内仓促做出放弃治疗的决定。

而用人单位一方为了逃避工伤赔偿,刻意拖延时间,即便员工已脑死亡,仍使用呼吸机使其死亡时间超过48小时。甚至还有一些单位会以事实不清、理由不充分等各种理由,执意走法律程序,繁琐的工伤认定和维权程序,导致劳动者家属和用人单位严重对立。

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39条的规定,如果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可以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而非因工死亡,通常只能领取一次性的死亡抚恤金,其数额远远低于工伤赔偿。正是由于成功认定工伤会让赔偿数额多出不少,才让劳动者家属和用人单位在救与不救的问题上互相纠缠。

三、改进建议

1、尝试引入脑死亡标准

对于死亡的认定标准目前医学界有有心肺死亡和脑死亡两种。我国目前在医学实践中通常是以呼吸心跳停止,瞳孔放大,血压低过一定的标准,并且经抢救仍然无法恢复作为死亡的标准。但现如今许多发达国家几乎都承认脑死亡是判断人死亡的科学标准。如果能把脑死亡标准引入我国现在的《工伤保险条例》第15条第一款,那么很多在48小时内可以被认定为脑死亡但呼吸尚未停止的职工便可以获得工伤保险待遇,也就等于扩大了一些視同工伤的范围。

2、对“48小时”通过司法解释作出特殊情况的例外规定

48小时抢救情况可司法解释作出例外规定。例如可以将“经抢救后依赖呼吸机等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依赖辅助设备维持生命的时间不计入48小时”、“抢救已明显不能改变劳动者死亡结果的,即使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也应符合视同工伤范围”等特殊情况作为司法解释的条文并设置兜底条款。这有利于对生命的保护,可以避免让家属直面情理和法理的抉择。同时,也可以扩大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法官可以通过对每个个案具体问题具体分析来确定是否可以适用该司法解释。

3、完善“过劳死”机制

视同工伤条款中的“48小时”,是对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作出的规定,而不是对工伤做出的规定。这只是一种法律处于人文关怀而扩大工伤范围所规定的“合理时间”,这个时间不可能没有期限或无限延长。即便延长到72小时或更长,也总会有人因抢救时间超过这一时段,而无法被认定为工伤。那么较好的解决办法就是完善相应的“过劳死”机制。生活中很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的现象都是由于长期加班的劳累所致,而现状是“过劳死”在法律层面没有明显的界定,由“过劳死”导致的抢救时间超过48小时的劳动者权益也没有得到法律的明文保护。

“过劳死”也是建立在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之间的劳动关系之上,同时具备认定为“工伤”的多个构成要件,完全可以将“过劳死”认定为工伤死亡的一种形式,纳入工伤保险保障范围。同时,立法明确“过劳死”的认定标准,并设立相应的“过劳死”鉴定机构,依法鉴定职工发病、因病死亡与工作的具体因果关系。

四、结语

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以后还会出现更多新的不同类型的工伤。希望《工伤认定标准》的“视同工伤48小时”条款能得到进一步的改进与完善,从而能够做到更好地协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关系,更加公正、合理地维护劳动者的权益。

【参考文献】

[1]李格.浅析《工伤保险条例》在司法实践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研究[J].法制与社会,2015(02).

[2]许祝康. 48小时工伤认定问题研究[J].法制博览,2015(02).

[3]尚春霞.“48 小时内死亡视同工伤”的困境与出路[J].法制博览,2016(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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