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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态修复的法律概念研究

2018-07-10张艳

智富时代 2018年4期
关键词:生态修复

张艳

【摘 要】近两年生态修复法律制度不断完善,为解决生态环境污染问题奠定了一定的法律基础,然而在实务中经常存在将生态修复同其他相近概念混为一谈的现象,为此本文通过将生态修复与环境修复等相关概念辨析,明确生态修复的法学研究视角,以期读者对生态修复的法律概念有一个明确的认识

【关键词】生态修复;法律概念;法学研究

一、生态修复与相关概念的辨析

(一)生态修复与环境修复

环境修复简而言之就是对被污染的环境进行修复,例如对空气污染的治理、土地复垦等都属于单纯地对被污染的环境要素治理。环境与生态在构词上和学术中都有着本质的区别。环境学者认为:环境是指与体系有关的周围客观事物的总和。对于环境学来说,要以人类为中心,而生态显然不仅仅包括人类,还涉及人类赖以存在的各种生物等多个元素。生态系统是指一定时间和空间内,生物与其生存环境以及生物与生物之间相互作用,彼此通过物质循环、能量流动和信息交换,形成的不可分割的自然整体。可见生态包括环境,环境修复只是生态修复的一个部分。不能将二者混用,更不能简单地用生态环境修复替代。

(二)生态修复与生态恢复的区别

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原告请求恢复原状的,法院可以依法判决被告将生态环境修复到损害发生之前的状态和功能。”显然将恢复原状与生态修复责任混为一谈,笔者认为这是值得商榷的。恢复原状强调恢复权利使其回到被侵犯前的原有的状态,重心在恢复原样上。而生态修复的目的是使受到损害的生态系统恢复其生态服务功能。这种功能不限于和之前一模一样,甚至可能经过修复达到更好的状态。例如,地面塌陷经过修复,完全可以采用当前更好的材质达到更好的状态。生态修复应当是在生态恢复的基础上,对生态环境进一步改善,恢复注重自然本身的恢复,显然修复强调在尊重自然规律的基础上人类要主动采取技术措施有效干预生态系统,最终为实现社会的全面的可持续发展服务。

二、生态修复的法律概念

上文对相关概念的辨析主要基于非法律角度,生态修复不仅仅是一种技术,而应当高于他,上升到法律层面,形成一种明确的法律概念。当然为我们进一步从法律层面理解什么是生态修复奠定了基础。法的作用一般包括规范作用和社会作用,生态修复在具体的操作中也需要涵盖法的作用,如生态修复可以促进生态文明建设,实现良法之治。当然,法的公平、正義、秩序等价值不可忽略。生态修复的目的便在于促进全社会的正义和公平,维持人类生活的秩序。因此我们在给生态修复法律概念界定时要体现法律的作用和价值。当然,法律概念通常包括法律关系,因而生态修复法律概念应当体现在生态修复过程中人与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生态修复的法律概念就是修复主体通过生态修复和环境修复手段来修复受损的生态系统并通过赔偿或者补偿受损害一方的利益实现分配正义的一系列行为和过程的总称,同时需要辅助一定的激励政策如相关的基金制度来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简言之,生态修复需要用法律手段维持生态系统整体的平衡。当然明确生态修复法律概念的前提要确定生态修复法律责任的主体范围,就目前而言,通常包括政府、环境污染行为人、受益方等主体,随着生态修复法律研究的不断深入,修复义务主体的范围也会随之扩大。

生态修复最终不仅要达到生态系统平衡的修复目的,还要能够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完整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体系至少要体现出修复主体、修复内容、修复标准、修复方法、资金保证、监督机制等问题,只有这样,法律有了较为明确具体的规定,才能指导生态修复工程顺利开展。因而,对生态修复法律概念的定义应当随着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和生态修复工程的不断深入而有所调整,换言之,目前对生态修复法律概念的定义只能是暂时的。

三、生态修复的法学研究

生态修复法律应当体现法律的共性作用,促进人类社会的发展,具体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研究。首先,对法律视角下的生态修复进行研究要形成相应的法制,即在法制完善的基础上有效操作生态修复技术,形成生态修复法律制度,对生态修复的行为进行法治化地管理。一方面要在秩序上着手,使得生态修复的各种管理秩序井然有序,另一方面要充分保障公众的环境权和生存权。第二,生态修复法学研究的开展要求明确各方生态修复法律责任主体的权利义务关系,其中,明确责任主体的义务范围是重中之重。生态修复法律作为环境资源法的组成部分,在对其进行法学研究的时候也要尊崇环境资源法律关系的特征,因此,生态修复的法律内容包括环境资源法、矿产资源法等环境法律调整的具有生态修复权利和义务内容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例如,在淮南市采煤塌陷区的生态修复实践中,更需要重视与生态修复相关的赔偿和补偿以及与之相关的所有管理活动中产生的人与人之间的社会关系。由于环境资源法确定了法定的权利和义务,因此,生态修复法律关系内容也要以法定的权利和义务为主要内容。当然,生态修复法律关系的特征还应当体现一种意志,即人们要有生态修复的观念,带着这种先进性的观念支配法律关系能够符合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需要。第三,对生态修复的法学研究要关注社会自身的公平与正义,法对公平和正义的追求通过利益均衡的最大化来实现,人们在生态修复实践中维护生态系统的平衡,既体现了人类对自然的公平,也体现了法之追求公平的价值,生态修复法的研究中实现人类利益分配正义是生态修复实施的一大政绩。即能够协调不同人类群体利益的最大化,通过法律的约束,达到人们对正义的追求。在淮南市采煤塌陷区生态修复法治建设中,通过立法进行土地复垦、生态重建和生态修复,创造性地形成采煤区治理的四大模式就是对人类生态环境良好状态的正义维护,其次还先后制定关于采煤区受损群众补偿、赔偿的程序和标准,以及制定搬迁安置等制度寻求社会利益的最多化分配与均衡。

【参考文献】

[1]吴鹏.浅析生态修复的法律定义[J].环境与可持续发展,2011(3).

[2]艾晓燕,徐广军.基于生态恢复与生态修复及其相关概念的分析[J].黑龙江水利科技,2010(3).

[3]焦居仁.生态修复的要点与思考[J].中国水土保持,2003(2).

[4]吴鹏.以自然应对自然——应对气候变化视野下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109.

[5]吴鹏.以自然应对自然——应对气候变化视野下的生态修复法律制度研究[M]. 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4: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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