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乐事养老

2018-07-10

乐活老年 2018年3期
关键词:代书见证人遗嘱

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

人社部、财政部联合印发《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36号,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是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建立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大力发展企业年金要求的具体举措,是在我国社会保障制度不断健全和企业年金市场持续发展的基础上,对2004年《企业年金试行办法》的修订和完善。《办法》自2018年2月1日起施行。

《办法》明确,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办法》规定,企业年金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个人共同缴纳,基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个人账户。企业缴费每年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8%,企业和职工个人缴费合计不超过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2%,具体所需费用由企业和职工一方协商确定。

《办法》要求,企业缴费应当按照企业年金方案确定的比例和办法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个人缴费计入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企业当期缴费计入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的最高额不得超过平均额的5倍。

《办法》规定,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企业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可以与职工一方约定其自始归属于职工个人,也可以约定随着职工在本企业工作年限的增加逐步归属于职工个人,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期限最长不超过8年,并明确了几种例外情形。

《办法》规定,职工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或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时,可以从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按月、分次或者一次性领取企业年金,也可以将本人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全部或者部分购买商业养老保险产品,依据保险合同领取待遇并享受相应的继承权。出国(境)定居人员的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资金,可以根据本人要求一次性支付本人。职工或者退休人员死亡后,其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余额可以继承。

什么是企业年金

企业年金是指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经过必要的民主决策程序建立的享受国家税优支持的养老保障计划。

企业年金是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重要补充,是我国正在完善的城镇职工养老保险体系(由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和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三个部分组成)的“第二支柱”。在实行现代社会保险制度的国家中,企业年金已经成为一种较为普遍实行的企业补充养老金计划,又称为“企业退休金计划”或“职业养老金计划”,并且成为所在国养老保险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

建立企业年金对企业及职工有什么作用?覆盖范围有哪些?

答:企业年金是企业及其职工在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通过集体协商自主建立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是我国多层次养老保险制度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企业建立企业年金,有利于完善职工薪酬体系,展现企业良好文化,增强人才吸引力,稳定职工队伍。职工参加企业年金,有利于在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另外增加一份养老积累,进一步提高退休后的收入水平和生活质量。

《企业年金办法》主要适用于企业及其职工。需要说明的是,经过多年的改革发展,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覆盖城镇各类企业及其职工、社会组织及其专职工作人员、机关事业单位编制外工作人员等。《办法》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其他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的,参照本办法执行。因此,只要参加了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可以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企业年金采取什么形式的管理模式

答:企业年金实行完全积累,为每个参加企业年金的职工建立企业年金个人账户。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下设企业缴费子账户和个人缴费子账户,分别记录企业缴费分配给个人的部分及其投资收益,以及本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企业年金基金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投资运营,投资运营收益并入企业年金基金。

建立企业年金有什么条件和程序

答:企业和职工建立企业年金,应当依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企业具有相应的经济负担能力。

企业和职工一方通过集体协商确定建立企业年金,而后制定企业年金方案。企业年金方案应当提交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并报送所在地县级以上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企业年金遵循信托法原则。企业年金方案备案后,企业和职工(合称委托人)应当选定企业年金受托人(符合国家规定的法人受托机构或者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成立的企业年金理事会),由企业代表委托人与受托人签订受托管理合同。受托管理合同签订后,受托人应当委托具有企业年金管理资格的账户管理人、投资管理人和托管人,负责企业年金基金的账户管理、投资运营和托管。企业年金基金管理人按照国家规定分工协作,共同实现企业年金基金的依法合规运营和保值增值。

儿子找朋友为母亲代书遗嘱有效吗

徐老太太立下代书遗嘱,将两套房屋中的大房留给儿子李先生继承,小房留给女儿李女士继承。

经查,为徐老太太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为王某和赵某,其中王某为代书人。代书遗嘱上有徐老太太和两位见证人签名,立遗嘱过程有李先生提交的视频为证。

李女士对代书遗嘱和视频真实性均不认可,认为代书人王某系李先生朋友,见证人赵某为李先生所开公司的员工,由李先生所开公司为赵某缴纳社会保险,这有失公允。徐老太的代书遗嘱有效吗?

律师解答:根据《继承法》规定,法院虽可认定代书遗嘱确属徐老太太签字确认,但作为代书遗嘱的见证人,不得与继承人存在利害关系。本案中,见证人赵某系继承人李先生所开办公司的员工,与其存在利害关系,不符合代书遗嘱法定形式。故该代书遗嘱无效,上述遗产房屋中属于徐老太太的份额应按照法定继承分割处理。

代书遗嘱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特别是在遗嘱人因病卧床或者年老体衰、不识字等情形下经常使用。代书遗嘱最重要的形式要求就是合法见证人,如果见证人选任失当,即使代书遗嘱真实性可以确认,仍不能认定遗嘱有效。

因此,在代书遗嘱见证人的选任上要格外谨慎,继承人和与继承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如继承人的朋友、亲属、同事等,都不能担当见证人。如果条件允许,最好请专职律师进行见证并留档保存。

购房中介公司定的违约金有效吗

杨小姐与某中介公司签订了一份协议,约定由中介公司作为居间人将一套房屋介绍给杨小姐。协议还约定,若买卖合同未能签订,杨小姐应向中介公司支付违约金。此后由于种种原因买卖合同并没有签成,中介公司遂诉至法院要求杨小姐按约定支付违约金,杨小姐需要交违约金吗?

律师解答:根据我国《合同法》规定,居间人未促成合同成立的,仅可要求委托人支付从事居间活动支出的必要费用。因此中介公司向杨小姐主张违约金的请求没有法律依据。

买了“学区房”却上不成学怎么办

肖某为让儿子进入当地最有名的中学,购买了一套“学区房”,并与卖主在合同中言明其购买目的是为了让儿子进入该中学。事后,肖某得知,该中学已改变以往做法,要求孩子出生时的户口便落在片区内,如果只是日后买房而在片区内居住,即使孩子的户口迁过去,也与该中学无缘。肖某随即要求退房,但被卖主拒绝。

律师解答:肖某有权请求解除购房合同。《合同法》第94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解除合同:(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其中的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而合同目的则是指当事人订立合同时所想得到的结果。本案中,中学改变以往的招生做法,为肖某所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属于不可抗力。另一方面,肖某之所以购买该房屋,是为了让儿子能够因此入读该中学,但随着招生政策的变更,已无法得到该结果,且无法得到该结果并不是任何一方当事人的过错所造成。在这种情况下,任何一方当事人都有权行使解除权。

同父异母的兄弟可以继承父母遗产吗

吴先生5岁时,父亲曾与一名婚外女子生下一男孩,成为吴先生同父异母的弟弟。后由于经济拮据,这个弟弟就被送到外地给别人抚养。后来,吴先生的父母相继去世,而这位同父异母的弟弟回来讨要房产。这种情况,是否能得到父母的遗产呢?

律师解答: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父母与子女之间的关系有四种类型,分别是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继子女。在这四种类型中,婚生子女和非婚生子女因与父母之间存在血缘关系而与父母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养子女因收养关系的存在而与养父母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在收养关系成立的同时,养子女与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同时消除;继子女与继父母之间的关系因是否具有抚养关系而不同,继父母与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产生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与未受其抚养教育的继子女之间不具有权利义务关系,但继子女不论是否受继父母抚养教育,都与生父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从上述吴先生所说的情况来看,这位弟弟应当是吴先生父亲的非婚生子女,这个弟弟与吴先生的母亲之间没有血缘关系,因此不适用于婚生子女或非婚生子女之间的法律关系。

同时,这个弟弟与吴先生的母亲之间也不存在继父母与继子女之间的关系。因此,除非他与吴先生的母亲之间形成收养关系,成为母亲的养子女,否则他与母亲之间便不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

此外,这个弟弟在很小的时候就被送往外地给别人抚养,这样一来,他与抚养他的家庭之间形成了收养关系,与吴先生父亲之间权利义务关系已经消除,即使他与吴先生母亲之间曾经形成养父母与养子女的关系,这种关系也随着新的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

所以,这位弟弟与吴先生的父亲和母亲之间不再具有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也无权继承房产。

老汉不满妻子“啥事都要说了算”闹离婚,妻子却……

1984年8月,陶老汉经人介绍与大他一岁的常某相识相恋。1988年2月,两人举办了婚礼,但一直未领取结婚证。1988年10月,两人生育了大女儿,两年后又生育了小女儿。一家人一度温馨幸福,其乐融融。

让陶老汉一直感到美中不足的是,妻子婚前看上去端庄贤淑,婚后不久就变成了一家的“女王”,不但牢牢掌控着家里的“经济大权”,而且啥事都要她说了算。邻居和妻子的娘家多次对常某好言相劝,但收效甚微。为此,陶老汉多次想到离婚,因两个女儿还没有成家,他就一直这样忍着,但随着年龄的增长,妻子的脾气也越来越差,两人逐渐发展成三天一小吵,五天一大闹。一天,常某因家庭琐事又和陶老汉发生了争吵。常某吵得兴起,顺手抄起了一个板凳就向陶老汉砸了过去。陶老汉的老父亲在一旁实在看不下去了,低声咕哝了几句。没想到常某听到后,立刻就拿起了扫把,扬言要把丈夫年迈的老父亲赶出家门。这让烦闷不已的陶老汉再次萌生了离婚的念头。

陶老汉将妻子告上了法院,称自己婚前对妻子不够了解,常某对家庭及亲人极端不负责任,已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致使感情彻底破裂,请求法院判决离婚并依法分割共同财产。

法庭上,常某辩称,双方虽系经人介绍相识,但经过两年多的相处之后才订婚,一年多后才举行结婚仪式,所以双方的结合是经过三年多的相知相处,所谓婚前不够了解的说法不能成立。现两人都已年过半百,已经有30年的婚姻生活,而且两人的女儿都已经成家,也都有了小外孙,正是整个家庭开始享受天伦之乐的时候,没办法接受原告提出离婚的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夫妻关系的维系以感情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5条第1款规定,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前,男女双方已经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按事实婚姻处理。本案中,原、被告于1988年按农村习俗举行了结婚仪式,至今未领取结婚证,系事实婚姻。原告主张夫妻感情确已破裂,但未就该事实提供充足证据,故认定原、被告的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裂,对原告的离婚请求不予支持。

经过法官耐心细致的调解,陶老汉最终表示愿意再给妻子一次机会,双方握手言和。

律师解答:夫妻感情是否完全破裂是我国离婚制度中判决离婚的法定理由,是人民法院处理离婚纠纷,决定是否准予离婚的基本原则。本案中,双方婚姻生活长达30年,有着较为牢固的婚姻基础,虽然双方常因家庭琐事发生矛盾,但该矛盾不足以导致夫妻双方感情完全破裂,双方仍有和好的可能,特别是二审中被告认识到自己做得不好,愿意在今后的生活中跟丈夫加强沟通,亦得到了丈夫的谅解,故法院裁定允许原告撤回上诉。

女儿拿父亲遗嘱和继母争房产 竟然输了

30多年前,老李因妻子病故,又与陆某再婚。大女儿李某某则是与第一任妻子所生。陆某与李某某合不来,14岁开始,李某某就与奶奶居住生活,一直到成年。

老李和陆某自建了一栋两层半楼房,晚年时候老李身患多种疾病,经常住院,就靠李某某悉心照顾。看到大女儿对自己照料有加,老李便自书遗嘱一份,指定由李某某继承那栋自建楼房中属于他的份额。为了表示郑重,老李在遗嘱上盖上自己的印章。

老李去世后,李某某凭着父亲手书的这份遗嘱,搬到了属于父亲的那栋楼房居住。此时,陆某和其子女不干了,他们对李某某出示的遗嘱提出质疑。原来该遗嘱右下方“立嘱人”处,仅盖有“李某”字样印章,却无签名。

陆某认为该遗嘱是李某某伪造的,便将李某某告上法院,要求判定该遗嘱无效,重新分割遗产,该套房产应归她和其子女所有,按照继承份额,她愿意支付给李某某5.1万元的补偿款。

法庭上,就李某某手中这份遗嘱是否为老李本人所写,双方展开激辩。最后鉴定机构给出答案,遗嘱确实为老李本人所写。

根据《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该案中,老李虽然自书遗嘱全部内容,记明了年月日,但并未亲笔签名,仅在“立嘱人”处加盖印章。遗嘱人以印章、指印等符号代替签名的,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自书遗嘱的形式要件,不发生自书遗嘱的法律效力,因此,该份遗嘱无效。

律师解答:明明是立遗嘱人自书的遗嘱,就因为没有签名而无效。很多人在立遗嘱时不够严谨,往往导致所立遗嘱无效。只有有效的遗嘱,才能避免纷争。

法定的遗嘱方式有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公证遗嘱等5种。这些遗嘱中,公证遗嘱效力最高,但费用和局限性较大。口头遗嘱效力最低,只适用于病危、空难等危急时刻。

目前,自书遗嘱是最基本的遗嘱方式,只要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即生效力,其隐秘性较强,没有费用,缺点是在没有其他生前笔迹对照时,难以排除真实性的怀疑。

录音遗嘱类似于代书遗嘱,都是见证人在场参与制作遗嘱,并加以证实。过程较为公开,需注意见证人应与遗产无关联,年纪不宜过大,且要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这些遗嘱均根据时间先后来确定最终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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