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清代的代书及代书戳记

2009-07-07李艳君

法制与社会 2009年4期
关键词:代书黄岩当事人

李艳君

摘要代书又称官代书,在清代的诉讼制度中具有重要作用,其负有代书词状、审查状式及加盖代书戳记的职责。而代书戳记则标志着当事人的状式已通过代书的审查并交纳了诉讼费用,只有在此情况下,其状式才有被受理的可能。

关键词代书状式代书戳记

中图分类号:D69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09)02-176-02

清代的状纸上都附有“告状不准条例”(或称“状式条例”)。其中规定:“无代书戳记者不准”。这就是说,每份状式必须经过代书的审查并加盖其戳记,只有如此才符合官方的要求,其状式才有被受理的可能。

一、代书

(一)代书的设立

清代民人呈控时要有状式,而“乡民不能自写呈词者颇多,觅人代写,则增减情节者,比比皆是矣”。为杜谎词,清代设立了代书制度。清律规定:

内外刑名衙门,务择里民中之诚实识字者,考取代书。凡有呈状,皆令其照本人情词,据实謄写,呈后登记代书姓名,该衙门验明,方许收受。如无代书姓名,即严行查究,其有教唆增减者,照律治罪

凡有控告事件者,其呈词俱责令自作,不能自作者,准其口诉,令书吏及官代书,据其口诉之词,从实书写。如有增减情节者,将代书之人,照例治罪。

为防止代书成为架词唆讼的讼师讼棍,州县要对其考核,考准方能为代书,所以称为官代书。关于代书的考取,黄六鸿说:“有在本治为人代书词状者,许赴本县,定日当堂考试。词理明通且验其状貌端良者,取其数名,开明年貌籍贯,投具认保状。本县发一小木印记,上刻正堂花押,下刻代书某人。凡系告诉状词,于纸尾用此印记”。刘衡也说:“到任之初,即应照例考代书,不妨多取数人,当时给戳,当差者两三人,此外数人记名候补,概行榜示”。

(二)代书的职责

作为代书,其职责主要有:

第一、代书词状。这又包括三种情形。一是想控告但却不会书写词状的,由代书“照例”根据其口诉据实书写。如“情节含糊拉杂,必须逐一询明分晰声叙,不准增减”。并且要在呈尾注明“依口代书”字样。“定例凡有控告事件,其呈词责令自作。不能自作者准其口诉,令官代书据实从直书写。如有增减情节者,将代书之人照例治罪”。二是书状由本人自作,仅由代书代抄写。这也需要在呈尾注明“本人自作”字样。三是书状由旁人代作,而仅令代书代为抄写,须将代作者姓名、住址、年龄在呈尾注明。其中,代作者如有功名,也须将其功名注明。

当然,这只是官员们的设想,实际情况却略有出入。在清代宝坻、巴县、黄岩诉讼档案中,其状式除代书戳记外,大都没有任何书写人的标志,只有在冕宁县档案中,少数写有“作词人某某”或在代书戳记中或旁边标有“自书自稿”、“代书自来稿”、“代书”、“自稿借戳”的字样,其中尤以道光年代其标注“代书”的比较多。据此可以推断,在冕宁县,那些没有特意标明书稿作者的状式,应为代书所作,而这在当时的状式中是占有绝对多数的。

代书为人作状要求其据实直书。也正因为如此,有些当事人为能够获准以致赢得官司,他们不是选择代书而是寻求那些擅长写状的人书写,而这样虽然增强了状文的语言修辞,如“嗟嗟虎狼居岭,孤儿灾及其身。鸱鸮巢林,余雀悲危其命,为此哀鸣上告”等,但这不但不能赢得知县的欣赏,反而受到其指责:“陈楷英恃强开沟冲田冲房,该氏应于官代书处直书呈禀,又何必向此无耻讼棍弄笔耶!准勘讯并拿究写词人”。

第二、审查状式。代书既承担着代写状文之责,同时也负有审查状式的义务。“嗣后凡来府递呈之人,如执有词稿者,该代书应问明代作词人姓名,或系本人自作,分别填注词面。如系依口代写,即注明代书作稿字样。遇有妇人来府递呈,当即问明因何不听伊夫出名具告缘由。如系孀妇,亦须问明有无子嗣,其子现年若干,逐一于词内声叙明白,方准投递。至有顶带人员遇有呈控事件,进士举人则须问明科分,生员武员则须问明入学年分,贡监职员则须问明系何项贡监,何项职员,何年月日报捐,执照是否带来,或现存何处,俱于词首详细注明,以杜捏冒顶替等弊”。

如代书审查不严,将受到记责。如黄岩诉讼档案就有这样一例:一方当事人因开烟馆引起纠纷,后其请求“大老爷电准吊汛卷注销,以免日后无辜被害”。官府批复,让其自行解决。但当事人仍具呈不休,于是官府在批词中连同代书一起进行了谴责:“……代书汪承恩通同舞弊,本应吊戳斥革,姑宽记责”。

作为代书人,其对呈状负有重要的责任,而对代书负有考核义务的州县官也对代书提出了严格的要求:“严谕代书,无论原被,止要据事明白直书,不许架空装点,本县审出实情,立拿代书,并告人重责,然后剖断。……所取认代书,敢有欺凌乡民孤寡,任意勒索,不即与书写者,许本人赴禀重究”。刘衡也要求代书:“其现在当差者,谕令遇有告状之人,无论事之巨细,均向其人查问明确,依口直书,不准增减情节,违者不宥”。并且“本官于大堂收呈时,即向递呈之人逐细讯问口供,如有供词与呈词不符者,即严究代书。若系自来稿,即立传该代书入内署,严究词稿之所自来。……将该代书枷责革役,交保严束,以记名候补之代书挨次充补,如此则代书破胆,再不敢增减情节”。

实践中,官府对代书的要求还是比较严的,只要案涉代书,一定要讯问明白。如冕宁县档案中有一例,当事人状告代书平日借猫狗之事对其进行磕索,知县在批词中指出:“一猫一狗其物甚微,何致肆意磕索。所呈似非实情,本难邀准。惟控系代书,姑候唤讯察夺”。

第三、加盖代书戳记。代书持有官方委托的戳记,只有经过其书写、誊清及审查合格的状式,他们才会在呈词上盖上此印,以此作为已经审查、誊清的标志。如果状式上没有代书戳记,那么其状式将很难获得官府的受理。如在冕宁县档案中,有些状式就因此而被知县拒绝:“无代书戳记不阅”。但也并不都是如此,有些状式虽没有戳记,但还是得到了知县的受理,只是知县在批词中指出其不足:“据呈各情如果属真,实属大干伦纪,即验伤拘案□法惩究。词不遵用代书戳记违式不合并饬”。当然,这主要取决于知县的个人素质及案情的重要与否。从现存司法档案如冕宁县档案、巴县档案、宝坻县档案及黄岩诉讼档案看,清代几乎所有的状式上都盖有代书戳记,它一方面表明此状式已通过代书的审查,另一方面也表示诉讼费已收讫。

二、代书戳记

(一)戳记样式

从宝坻、黄岩及冕宁县档案看,代书戳记的样式可谓繁多。由于每个官代书都拥有自己独特的戳记,因而使得代书戳记的样式也是多种多样,各具特色。虽然代书戳记各不相同,但从形式上来看,主要有两种:一种为长方形,这是冕宁县早期的戳记样式,在冕宁县档案中数量较少;另一种则是在长方形上加一梯形组成,这是继长方形戳记后所出现的戳记样式,是冕宁县及宝坻、黄岩档案状式中戳记的主要形式。而不论是哪种样式,从其结构上来看,都是由上下两部分组成,而其下部又继续可分为右、中、左三部分。从戳记的文字内容上来看,也不过是两种:一种(长方形的)是上书(从右至左)“某某县”,下部右书“正堂某、考取官代书”,左部为“代书某某某戳记”,中间为各个代书自己独有的标志。另一种(即由梯形和长方形组成的)则为上书“正堂某”,下部右为“考取官代书”,左为“某某某戳记”,中间也是一独特的标识。

这里我们重点介绍一下戳记下部分位于中间处的独特标识。这种标识被称作花押,是官给的。“本县发一小木印记,上刻正堂花押,下刻代书某人。凡系告诉状词,于纸尾用此印记”。根据传世的明清状纸和传世元代官押的研究,地方官府交给代书人的“印字”往往是官府书写的一个连体字,俗称“花押”。文字内容一般多为“平允”、“正直无私”等,这些字多被写成连体,笔画曲曲弯弯,很难辨认。在冕宁县档案的戳记中,能够清楚辨认的文字如“息讼”,其他则很难辨认,且有的不只是简单的一两个字,而是大字中写有小字。除文字外,有的“花押”似乎是一朵花,还有一种箭头似的“花押”。不过,这种非文字的“花押”很少,大多为文字。由于所有的文字“花押”都是弯弯曲曲的连体字,这显然不是偶然的,而是官府故意而为的,以此作为带有防伪色彩的信证。代书人执有地方官府发给的印字,表明其身份具有了官方指定的代书人的资格,即成了“官代书”。

(二)戳记位置

关于代书戳记在状式中的位置,黄六鸿说“于纸尾用此印记”。从各县状式来看,代书戳记的位置并不是固定的,而是根据状式的格式而变化。其位置大致有前、后两种,并且大多根据状式中当事人及干证等的书写位置的变化而变化,因为大多数戳记都是加盖在当事人等的下面。

(三)费用及其它

无论是代书写状式还是加盖戳记都是要收取一定费用的。其费用是多少呢?在各地的司法档案中,很难看到这样的记录。而在冕宁县档案的一份状式中,在其代书戳记旁写有:“作词壹张准取笔资戳记钱壹百文,如违查究”据此我们可以推断当时当事人请官代书需要支付的费用是壹百文。

在冕宁县档案中,有时代书还在戳记旁或在“状式条例”(占多数)下写出给戳的时间。如在一份道光十四年四月初八日的状式上,代书在“状式条例”下写有:“初八日午时给戳”;在道光十六年十一月初二日的状式上,代书在“状式条例”下写有:“十一月初二日申时给戳”等等。

(四)代书戳记的作用

清代设立官代书的目的,是为了从源头上加强对民间诉讼的管理,所以清代规定只有代书戳记的状式才会受理,所谓“无代书戳记者不准”。既然戳记如此重要,所以在代书审查、书写或抄写完状文后,都要端端正正地在状式上盖上代书戳记,这已成为一种重要的程式。加盖代书戳记具有重要的作用,它标志着:

第一、此状式已通过代书的审查,这是地方官是否受理案件的重要条件之一,如果没有代书戳记,其状式很难被受理。但实践中,也并不是所有无代书戳记者都面临着“无戳不阅”的境地。在冕宁县档案中就有几例状式,虽然没有代书戳记,但仍然得到了知县的受理,只是知县在其批词中指出了这一点。在黄岩诉讼档案中也有两例有承发房戳,无代书戳,虽未被受理,但县衙都给了批词,即让其自行邀理。还有两例是既无承发房戳,也无代书戳,虽也未被受理,但县衙也作了批词。

第二、代书戳记还标志着当事人已经缴纳了诉讼费用。有些当事人因家贫而无力支付诉讼费用,因而也就无钱请官代书,从而在其状式上也就没有代书戳记。在黄岩诉讼档案中,有几例没有代书戳记的状式,大概就是因为贫穷而无力缴纳诉讼费用,因为在他们的状纸上分别加贴有“家贫如洗,无力用戳”和“戳盖前词,恩求免用”、“戳盖前词,恩求宥免”、“家贫无力,求恩免戳在内”。

综上,代书戳记在清代的诉讼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它是州县官吏是否受理案件的前提条件和重要条件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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