权益法核算长期股权投资股权稀释后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的情况下的账务处理探讨
2018-07-07安小燕
财会学习 2018年14期
关键词:核算
安小燕
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因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原因造成投资单位股权被动稀释,但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仍采用权益法核算的情况下,怎样进行账务处理?这一问题在2006年新会计准则实施以来答案屡有变化,至今仍有争议。本文主要涉及账务处理变化历史、实际工作中的会计分录以及目前存在争议情况三方面。
一、账务处理变化历史
关于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如果因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原因造成投资单位股权被动稀释,但对被投资单位仍具有重大影响,怎样账务处理这一问题,最早的依据是2006版的企业会计准则。相关的规定是,采用权益法核算的长期股权投资,除被投资单位净损益以外,其他的所有者权益科目的变动,应当调整长期股权投资的账面价值并计入所有者权益。因此,在2006年至2011年期间,这类情况的账务处理一般是计提资本公积-其他资本公积。
然而,证监会《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监管问题解答》2011年第1期中有不同的答案,认为在上述情况的影响下,持股比例下降部分视同长期股权投资处置,按新的持股比例确认归属于本公司的被投资单位增发股份导致的净资产增加份额,与应结转持股比例下降部分的长期股权投资账面价值之间的差额计入当期损益(投资收益)。
但是,2014年修订的《企业会计准则第2号——长期股权投资》并没有按照上面证监会的《上市公司执行企业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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