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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协议是“保护伞”吗?

2018-07-05安然

百姓生活 2018年6期

安然

凡家暴、出轨、婚前财产归属、离婚时财产分割……所有能出现在婚姻中的焦点问题,如今的婚前协议里都会涉及。一些“一方只有权利,另一方只有义务”的协议,也堂而皇之出现在离婚诉讼的庭审中。“婚后财产由X方管理”、“X方婚后不得与异性有亲密往来”、“违反上述规定,离婚后赔偿对方XXX万元”……在法律界人士看来,婚前协议与合同关系存在的最大差别,在于它是一种“附身份关系”,并不能以是否“公平”来衡量。那么,这些让人觉得不可思议的条约内容,在法律上有效吗?

“净身出户”难获法律支持

前不久,宁波的一个论坛上爆出的一份“不平等条约”,引起人们的关注。新郎在领结婚证当日悔婚,新郎亮出一份5大条18小项的“婚前协议”。协议约定,男方婚前所有个人财产在领结婚证后都归为夫妻共同财产;每月工资发放日后,由女方给男方发放零花钱,并由女方决定零花钱是否可以超支;双方结婚后,对生育和孩子教育问题,以女方意见为主;婚后男方从父母方受赠、继承等方式得到的财产都为夫妻共同财产,且要在房产证上加女方名字;如果男方违反3条核心守则中任意一条,女方有离婚的权利,且男方需自愿放弃夫妻共同财产份额,净身出户。同时,男方在离婚后赔偿女方120万元,一年内付清。

协议用词严谨、环环相扣。本应于次日举行的婚礼被迫取消了。

若是真的签订了这份婚前协议,万一双方离婚后,不得不对簿公堂,“协议”会向商业合同一样有效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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