OEM案件的司法认定
2018-07-05谯荣德苏国宝李晓丹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6期
谯荣德 苏国宝 李晓丹
关键词
OEM
定牌加工
商标侵权
日前,最高院改判“东风”定牌加工不侵权的再审判决作出后,立即引起业界的重大反响,OEM再次成为知产界讨论和分析的热点。实际上,OEM产业具有社会分工更加精细、利润分配更加合理、资源配置更加优化等特点,在我国经济中也一直扮演着重要角色,其作用体现在解决就业、出口创收等各个方面。因此,进一步明确OEM案件的裁判标准便显得尤为重要,这也将有利于国际贸易合作的开展。
OEM是国际贸易中逐渐形成的一种合作方式,英文全称为Original Equipment Manufacturer,目前我国法律还没有对此作出明确的规定。通常情况下,OEM是指境内企业接受境外商标权人或商标使用权人的委托,按照要求加工产品,并在产品上贴附境外委托人提供的商标,最终将全部产品交付给境外委托人,但不在我国境内销售的生产加工模式。
根据知产宝发表的《用109个案例看OEM司法认定》中的统计数据,目前已有至少109个与OEM相关的判例,其中90个为侵权案件,19个为行政案件,具体如下表所示。
从表中可以直观地看出,OEM案件主要集中在侵权方面,绝大多数案件均认定“未构成商标使用”和“不侵权”。但是,在行政案件方面,绝大多数案件又认定“构成商标使用”,这与民事案件的结论存在矛盾。实际上,不同的裁判结论体现了不同时期司法实践的不同裁判标准。接下来,本文将通过具体的案例进行分析。
民事侵权案件中OEM案件的司法认定及发展历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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