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梦幻西游2》网络游戏直播案评析
2018-07-05谢琳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6期
关键词:游戏
谢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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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游戏直播
著作权
合理使用
2017年10月,广州知识产权法院对广州网易计算机系统有限公司诉广州华多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侵害著作权及不正当竞争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认为,网络游戏属于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网络游戏直播行为受“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规制,且不构成合理使用。对于法院前两步的判定,虽然颇有争议,但这仅仅属于作品和权利类型的划分问题,并不影响网络游戏直播是否构成侵权的认定。该案被告是否构成侵权的关键在于第三步 “是否构成合理使用”的判定。
争议焦点:是否构成合理使用
对与这一极具争议性的问题,学术界也形成了两派观点。比如王迁教授认为,游戏直播具有转换性,“不是为了单纯地再现画面本身的美感或所表达的思想感情,而是展示特定用户的游戏技巧和战果”,且难以形成市场替代,可被认定为合理使用。1李扬教授则认为,“没有游戏画面本身,游戏主播的技巧、解说、与观众互动的弹幕文字等元素就好比无源之水,无本之木。”,“很难断言,观众观看游戏直播画面时,欣赏的只是游戏主播玩游戏的技巧、主播的解说、主播的颜值,而不包含精彩的游戏画面、游戏情节、游戏场景等具有创作性的个性化元素。”2
法院最终判决不构成合理使用。法院认为:“对于用户(玩家)和观看者而言,其体验可能来自感知连续画面,以及追求游戏中预设的‘过关或者‘升级等操作结果这两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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