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带一路国家驰名商标认定及权利保护
2018-07-05王晓明欧丽华
王晓明 欧丽华
关键词
认驰必要条件
正当性界限
破解赔偿难题
案情介绍
土耳其公司ZER中央服务商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ZER公司)是第1301945、1323880、1361801、7022261、7022524号“BEKO”商标注册人,除1323880外的4项商标核定商品类别为家电尤其厨房电器类商品。经ZER公司许可使用“BEKO”商标的案外人全资控股的常州倍科公司和上海倍科公司,从2009-2014年对“BEKO”品牌进行了持续的宣传和销售。经过常州倍科公司和上海倍科公司对“BEKO”品牌的持续经营,该品牌家用电器在我国十余个省、直辖市相关公众中有较高知名度。
中山市欧博尔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欧博尔公司)未经授权注册了域名www.obeko.cn和www.o-beko.com, 并进行相关小家电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欧博尔公司在网站上宣传冠以O-BEKO商标的家电产品,并在网站显著位置使用 “ ”
“O-BEKO”“OBEKO”标识宣传、介绍其家电产品。欧博尔公司还将其未经登记注册的英文名称Zhongshan City O-beko Electrical Appliances Co., Ltd.用于推广和销售其家电产品。ZER公司认为其拥有的本案商标为驰名商标,欧博尔公司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据此请求判令欧博尔公司停止侵害ZER公司本案5项商标专用权、注销域名o-beko.com和obeko.cn、立即停止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并赔偿损失及合理费用一百万元。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ZER公司的主营业务收入连续5年发生亏损,其提交的证据不能证明其在中国的市场份额以及在相关公众中享有较高的声誉和市场知名度,“BEKO”商标为驰名商标的依据不足。欧博尔公司注册域名www.obeko.cn和www.o-beko.com并且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的电子商务的行为,侵害了ZER公司的商标专用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