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创性判断
2018-07-05王侠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6期
王侠
关键词
方法特征
权利要求
新颖性
创造性
对于专利的权利要求类型,按照性质划分,通常划分为产品权利要求和方法权利要求。产品权利要求通常是利用结构特征、参数特征等进行限定,而方法权利要求通常用工艺过程、操作条件、步骤或者流程等“方法特征”来描述。
“方法特征”可否用来限定产品权利要求?如果可以,“方法特征”限定的产品权利要求的新颖性和创造性如何判定?
首先,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二章第3.1.1节中的相关规定,当产品权利要求中的一个或多个技术特征无法用结构特征并且也不能用参数特征予以清楚地表征时,允许借助于方法特征表征。方法特征表征的产品权利要求的保护主题仍然是产品,其实际的限定作用取决于对所要求保护的产品本身带来何种影响。
此外,根据《专利审查指南》第二部分第三章第3.2.5节中的第(3)点中的相关规定,对于包含“制备方法特征”的权利要求,应当考虑该制备方法是否导致产品具有某种特定的结构和/或组成。如果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可以断定该方法必然使产品具有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特定结构和/或组成,则该权利要求具备新颖性;相反,如果申请的权利要求所限定的产品与对比文件产品相比,尽管所述方法不同,但产品的结构和组成相同,则该权利要求不具备新颖性,除非申请人能够根据申请文件或现有技术证明该方法导致产品在结构和/或组成上与对比文件产品不同,或者该方法给产品带来了不同于对比文件产品的性能从而表明其结构和/或组成已发生改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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