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初析去除视频广告行为正当性的判断思路

2018-07-05曹丽萍张璇

中国知识产权 2018年6期
关键词:经营者用户

曹丽萍 张璇

全国首例浏览器过滤视频广告不正当竞争纠纷案,确立了在互联网环境下经营者自主选择的商业模式的完整性,以及因此获得的商业利益应获得《反不正当竞争法》保护之规则,对浏览器过滤视频网站免费视频中之广告的行为,给予了否定性评价。1在此期间及之后,欧盟、美国以及我国不同地区亦出现了许多由去除广告所引发的不正当竞争纠纷,但其裁判结果却存在不同甚至截然相反的情况。就这一问题,业界与理论界也已经展开了讨论。本文结合国内外相关案例,在《反不正当竞争法》一般条款的框架下,分析如何判断此类被诉行为的正当性及其裁判中考虑要素的侧重点。本文亦是对当前相关讨论的回应。

一、讨论前提:纠纷所涉主要事实的界定

对去除广告行为进行分析前,首先需要就与纠纷相关的涉案互联网广告类型、去除广告的主要技术措施等主要案件事实进行界定。

(一)纠纷所涉的互联网广告类型

在互联网环境下,当用户无需付费即可获得资源时,其往往需要同时接受各种形式的广告;从法律的角度理解,此种场景下的广告可以视为用户和视频、信息等资源持有人之间以免费内容换取资讯的合同。因此,广播、电视、報刊杂志等各类商业社会的媒体中均含有各种广告,互联网的快速发展也使得网络上出现大量广告(下文统称“互联网广告”)。

当前的互联网行业主要有三类经营模式:一是广告模式,如资讯类门户网站以提供广告位实现广告收益,视频网站主要以用户点播观看免费视频时展示的视频广告盈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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