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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享经济视域下共享出行的政府规制行为

2018-07-03

江西社会科学 2018年6期
关键词:美团网约单车

知识社会的创新发展,催生了我国“互联网+”的新业态模式,分享经济作为“互联网”发展的标志性产物,它通过现代信息技术,将闲置、过剩的资源进行分享,实现资源的再利用,从而有效提升资源的利用率。当前,分享经济模式正以裂变的速度在全球扩散,从房屋短租、公共出行,渗透至物流、教育、医疗、餐饮等多个领域,极大地改变了大众的生活与工作方式。发展分享经济是“十三五”规划确定的目标。但在资本热捧下,分享经济发展也出现了一些社会问题,值得关注并研究。

一、分享经济的理论考察

分享经济的内核是实现社会资源的共享,将闲置资源的使用权再分配,并通过该模式挖掘闲置资源的最大价值,创造新的协同消费场景,最终实现资源供给与需求双侧的增量。

分享经济的“前身”是“协同消费”,“协同消费”概念最早出现于20世纪七八十年代,是由马科斯·费尔逊与琼·斯潘思提出。[1](P614-624)2010年雷切尔·波茨曼在撰著的《我的就是你的:协同消费的崛起》书中,认为协同消费将对全球经济发展带来极为深远的影响。[2]所谓协同消费,是个体依靠第三方互联网平台,将闲置资源、生活技能、社会资本进行共享,使更多人得以利用。波茨曼将协同消费划分为三类:其一是通过租赁网络品台,实现资源的协同消费,其形态为“产品服务系统”;其二是二手交易平台,其形态为“资源再流通”;其三是分享技能、时间,实现协同式生活。就供需面来说,供给方在协同消费中,将其使用权进行让渡,以此获得资金回报;需求方在协同消费中,虽未直接获得物品的支配权,但通过租、借的方式得以获取物品的使用权。

分享经济的模式分类。瑞奇·柏慈曼和路·罗杰斯研究了上千份共享经济的案例后,将其模式分类总结为以下三种类型[3]:(1)再分配市场。再分配的产品就是将物品从不需要的人群(或地点)转移到需要它的人群(或地点)。例如,eBay、Craigslist、Swap以及一些更细分的市场。这一类型的发展是由于互联网的广泛普及应用,新兴的网络交易平台从某种程度上改变了消费者的消费行为习惯。将自己的闲置物品,通过简单的对换或交易,产生新的利用价值,对于交易双方在资源和资金上都进行了最优化。(2)产品服务系统。这类服务是让参与者通过支付一定的费用,来获取产品的使用权。如,Zipcar,Getable,Snapggods,Relay Rides,City Car Share,Velib,Bicycle sharing platform;在这个系统中,企业作为一个平台,进行需求匹配,消费者能以低于商品的购买费用来共享或租赁私人所有的产品,从而达到使用目的,且不需考虑保养、保修等问题,因为产品所有权仍属于供给方,或提供此资产的企业。除此之外,很多产品对于消费者的价值体现在有限次的使用中,通过“租赁”空闲资源,及时解决了空间的占用问题,又充分发挥了此物品的再利用价值。(3)协作型生活方式。这类共享经济通过建立平台,进行共享和交换非接触资源,如时间、技能、金钱、经验和空间。这类的企业有Skillshare、Airbnb、TaskRabbit、 Lending Club、LiquidSpace、Vayable、Time banks、Sel du Lac。以上三种类型的消费模式都践行了共享经济的理念,在共享经济商业案例中交叉渗透,并无明显分割界限,但都是共享经济理念的集中经济形态。

分享经济的产权体系变革。分享经济概念最初由Sara Horowitz提出[4],随后在Eilene Zimmerman对分享经济的“使用支配权”经济规律进行解读。分享经济中最大的创新是实现所有权的分离,将所有权划分为“使用权”与“支配权”,这也成为继约翰·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以来最大的突破,成为产权制度的更高阶段,实现产权制度的螺旋式上升。[5]分享经济作为新型的全权体系,其呈现出上层支配权与下层使用权的双层结构,该经济模式倡导“租”而非“买”,仅是使用权的渡让,而非整体产权的转让。

图1 产权体系变革下分配权与使用权的变革

纵观古罗马产权体系、大陆法系产权体系与分享经济产权体系,古罗马产权体系中将支配权与使用权进行分割;大陆法系又将支配权与使用权两全合一;而信息时代的分享经济产权体系再次实现两权分割,三个时期与三种产权形态的划分边界如此清晰,这并非偶然。姜奇平指出使用权与支配权的分合,其规律在于支配权的排他性。农业经济时期的古罗马产权体系中,支配权不存在排他性,因而在《诉讼法法典》才会出现分别出现请求占有之诉与确认所有之诉,同时两种诉讼不得同时提出。而工业经济时期,将使用与支配权合二为一,称之为所有权,这是由于日耳曼法中融入“私货”概念,而“私货”使其支配权出现排他性,因而在该时期使用权与支配权分离丧失意义。信息时代的分享经济产权体系中,再次将使用权与支配权进行分割,这是由于互联网信息资源不存在排他性,可实现零成本的复制,因而在大陆法系中毫无意义的两权分割,再次变得至关重要。这也成为工业革命与信息技术革命的根本差异,也揭示出工业经济与信息经济规律的差异。

二、共享单车、网约车在我国的发展现状及其引发的社会问题

分享经济正深刻影响我国社会资源的分配与使用效率。传统的利益争夺中大多是针对利益本身,而未来的利益对决将变成利益控制权的角逐。互联网时代的分享经济平台,“共享单车”与“美团打车”的分享模式存在差异,“美团打车”是典型的分享经济模式,其供给与需求方是无限的,为“点”与“点”的对接,而“共享单车”模式中产品与服务的供给方是有限的,产品的需求方是无限的,这就形成供给方“有限”与使用方“无限”的“不完全分享”。

1.共享单车发展现状。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7月,我国共享单车运营企业将近70家,总共投放量超过1600万量,覆盖我国东部、中部与西部人口密集的城市,其中一线城市的投放量占比55.1%,二线城市26.8%,三线城市12.3%。参照比达咨询数据,共享单车2017年用户高达4965万人。通过平滑指数法对共享单车的市场与用户规模进行预测:我国共享单车用户规模将呈现出逐年递增的趋势,直至2020年我国共享单车用户规模将高达118493.60万人。随着共享单车用户数量的增长,市场规模也逐年递增,2017年我国共享单车投放市场规模已达102.8亿元,预期市场规模呈现逐年递增的趋势,到2020年将高达302.85亿元。

图2 共享单车用户规模预测折线图

图3 共享单车市场规模预测折线图

2.网约车市场供需分析。从整个网约车市场来看,其市场潜力非常大。据美团打车官方公布的数据显示,美团点评的日活跃客户为2.5亿人,而其中30%的客户有出行需求,仅美团打车自由平台便拥有7500万的潜在客户。数据显示,2015年,我国网约车年出行需求次数为6.35亿次,在网约车新政的推动下,2016年下半年网络预约出租车的用户规模增长了41.7%。预计到2020年,网约车的需求次数将达84.32亿次,占整个出行需求量的21%。自我国交通运输部颁布网约车新政之后,网约车行业发展得到进一步规范。随着人们出行需求的变化,网约车市场规模成爆发式增长,2015年网约车交易规模为681亿元,2017年底已达2120亿元。据前瞻产业研究院统计数据,2017—2018年在我国的出行市场中,超过80%的客户倾向于选择网约车出行。《中国智能出行2015大数据报告》指出,网约车的主要战场集中在一线和二线城市,其渗透率分别为40.1%和17.3%,三线和四线城市仍然是各大商家进一步挖掘的巨大蛋糕。

(一)“共享单车”引发的社会问题

共享单车数量上盲目扩张导致社会资源浪费。由于共享单车两大巨头摩拜与OFO的市场争夺,双方投放了大量的共享单车。共享单车数量暴增后,带来了诸多社会问题,大量的共享单车闲置、毁坏,给交通带来巨大的压力。据统计,共享单车的市场规模从2016年以来以惊人之势快速扩张,2017年市场规模增长至132.3亿元,而现阶段共享单车的市场竞争,依旧靠提升投放量。

“两权分离”导致失序。共享单车“两权分离”,而对其缺乏有效的约束环境,导致共享单车机会主义行为出现,极大地影响社会秩序。共享单车被随意停放甚至带回家、二维码被破坏、车身遭破坏、随意安装私家锁等现象时有发生,一方面反映出的是使用者公共品德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反应出共享经济模式下存在的法律滞后问题。对使用人的条件审核缺乏有效的监管,导致出现未成年人骑车上路等情况,而其引发的法律责任问题都亟待完善。

押金风险及用户信息安全问题。使用共享单车往往需要实名制,包括客户的身份信息、手机号等,一旦信息泄露则可能导致用户的权益受到侵害。同时,共享单车押金退还的环节屡出问题,这也反映出分享经济模式下,加强对企业的监管,保障分享经济参与者的财产安全值得深思。

(二)网约车引发的社会性问题

在“美团打车”上线之前,滴滴长期保持着“一家独大”的局面。在“美团”杀入网约车争夺战后,双方为了吸引更多私家车主迈入专职司机的门槛,放低私家车准入门槛。在无序竞争的条件下,共享平台如“美团打车”“滴滴”极易出现全天专职的工作状态,这就背离了分享经济中将闲置时间与“座位”进行分享初衷,转变为相近于传统出租行业,从而导致这些模式偏离了分享经济的本质。当网约车的行业经营与其模式发生背离,如不对其进行规制,将给城市发展带来负面影响。

1.灰色地带,违法案件滋生。“美团打车”与“滴滴”是分享经济的产物,然而现阶段针对这类网约车缺乏有效规制,使其长期游走于法律的“灰色地带”。美团与滴滴为了占取网约车先机,放低私家车准入门槛,使很多不具有营运资格的大量普通的私家车私自转变为营运车辆。由于共享平台对网约车司机并缺乏严格规范的背景调查,身份审核机制不完善,司机队伍参差不齐,对客人的生命与财产安全带来潜在的威胁,也导致违法案件的屡屡发生。

2.加剧公共交通压力。随着“滴滴”与“美团”的网约车数量快速增长,专职司机的数量越来越多,而真正“分享”的顺风车、拼车比例较低。网约车的数量增长,对公共交通带来较大影响。交通部门相关数据显示,交通拥堵问题的严重化与网约车出现的时间相契合,在一定程度上说明网约车的急速增长,可能直接加剧了交通拥堵的状况。

三、基于政府规制视角对分享经济社会性问题的原因分析

第一,政府规制创新能力不足。在分享经济新模式快速发展的同时,各种违规行为暗中滋生,传统监管措施难以进行及时有效的监管。新业态发展时期,钻监管缺失“空子”的违法成本较低、隐蔽性较强。共享单车的二维码诈骗、偷盗单车的二手交易、未成年人使用共享单车、共享单车无序停放等,这些潜在的违法行为将严重损害用户和企业的利益,影响分享经济的发展。如“美团、滴滴大战”中,美团对上海注册司机实施三个月“零抽成”的优惠政策,对比“滴滴”20%的抽成,显然胜了一局,也打破“滴滴”一家独大的局面。然而“滴滴”“美团”在市场的争夺中并没有同时强化对自身运营的监管,使“网约车”的服务质量不高,“欺客”“宰客”情况频发。而管理部门针对共享平台的违规行为只是开出罚单、限制投放等传统手段,在探索分享经济下的法制监管手段创新不足。面对新的业态,政府规制不能“一脚踩油门,一脚踩刹车”,单纯依靠简单粗暴的规章制度进行管理,还应当发挥创新思维,构建与分享经济相符合的新监管模式,而不能对传统经济下旧规则简单套用。以“滴滴”为例,政府颁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后,拼车、顺风车受到限制,然而拼车和顺风车其实质与分享经济相契合,而在新政中显然是以“一刀切”的方式对其进行遏制,而并未对其寻找出口。虽然在“新政”实施后,鼓励拼车与顺风车的发展,然而在各地实施过程中均在较大的弹性,难以对其进行管控,这就导致分享经济在规制环境中如何“分享”成为问题。

第二,政府规制的多方“博弈”。在“互联网+”和创新创业的推动下,分享经济涌现出大量融合性新业态,这些基于互联网技术的新兴分享模式具有开放性、交互性、网络化等特征,然而新模式的构建对传统模式造成了一定冲击,因而在政府规制下呈现出多方利益的博弈。以“美团打车”与“滴滴”为例,网约车的出现为大众出行带来便利,也可以有效减缓区域环境压力。然而“网约车”在实施过程中却频频受阻,这其中固然有地方政府对交通安全的考量,但也不排除利益驱使和行政惯性的因素。2016年国务院办公厅颁布的《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成本为本,改革创新”的指导思想,推进新旧业态的融合,然而在实际推行中却与理想相差甚远。多地在细则实施中将传统的出租车与网约车进行分类管理,这样将传统模式与分享模式相分离,不利于分享经济的融合。加之各地监管部门管理能力参差不齐,在推行过程中地方政府由于行政惯性,停留在政府规制的“舒适区”,导致网约车难以找到发展路径。政府规制中网约车的多方博弈,其实质是新旧经济模式的博弈,在新的分享经济模式下,传统经济模式受到冲击。在传统经济与分享经济博弈中,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利益团体为了捍卫自身利益,与新业态群体矛盾不断激化。

第三,政府规制下道德、诚信体系的缺失。与西方国家相比,我国市场诚信体系的建设相对落后。如在使用共享单车时,拥护担心押金不能及时安全退还,破坏共享单车锁及二维码、将共享单车变为己用或扔到草丛中、河里等。这使得在国内依托分享经济建立的交易平台推行难度增大,正因如此,道德水平及诚信体系的建设成为发展分享经济的重中之重。同时“网约车”也被频频吐槽,“网约车”司机素质差,“欺客、宰客”行为等都显示出分享经济中存在道德与诚信体系的缺失。

四、结论与建议

分享经济可以针对当下我国存在的产能过剩、投资过度以及资源配置不均衡等市场经济发展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改善,将成为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出发点与落脚点。分享经济模式的引导可以加速我国的“大众创业,万众创新”,逐步构建以市场与技术为依托,以大众需求为主导,“互通互联,共享共治”的“命运共同体”,进一步提升社会资源的使用效率与效益。政府应遵循分享经济发展规律,在鼓励创新的模式下,适度进行规范化引导及监管,在创新、人才、有序、诚信、道德、法制等配套体系下,营造适宜分享经济发展的有利环境。

第一,创新政府规制方式,引导行业有序发展。分享经济是互联网推动下的新型经济模式,新的业态模式发展中,违规行为更具有隐蔽性与伪装性,因而沿用传统的监管模式,难以对其违规行为进行甄别,需要构建新的监管模式。通过立法对共享经济中的权责进行明确划分,构建多部门联合监管机制,对违规行为进行甄别的同时要加强市场细分,提高准入门槛,加强传统公司与新经济业态的融合。加强政府与行业监管,对分享经济模式下的企业进行必要的扶持,成立相关行业协会,构建行之有效的监管准则与规章制度,推进分享经济模式的差异化。强化分享经济参与者的自律水平,在推进分享经济发展模式的过程中,要提升大众分享意识,使大众对分享经济产生认同感。构建大众与监管机构间的沟通渠道,推出市场监管解决方案,培育协同消费的理念。

第二,优化分享经济发展环境,鼓励试点先行先试。充分发挥大数据技术在分享经济中的作用,逐步完善大数据在分享经济中的应用,通过大数据测算共享经济的供需体量,严格控制供需比例,基于大数据技术建立共享经济投融资预警机制,谨防投资过热带来的供给过剩。加快推进分享经济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加强网络宽带、道路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形成与共享经济相匹配的基础环境和运营服务体系,并使更多用户了解共享规则,共同促进共享经济持续、健康、有序发展。探索推出分享经济试点示范城市计划,在试点城市先行鼓励共享平台与政府、科研机构、行业组织开展技术合作与协同创新合作,形成分享经济重点领域标准体系,规范共享经济发展,继而将经验与成果推广应用至更多区域。

第三,挖掘市场需求,开发多元化分享模式。自“滴滴”、共享单车受到资本热捧、市民欢迎之后,各种“共享”目层出不穷,如共享充电宝、共享雨伞、共享健身仓、共享空调等。我国现有的分享经济设计面较窄,且大多是在模仿国外的成功经验,主要集中在打车、租房等领域。本土企业应根据我国国情及现状深入挖掘市场需求,打造更符合国人习惯的共享模式。

第四,提高道德水平,建立完善的诚信体制。在共享经济的发展过程中,不仅要注重提高参与者的道德水平,政府还应加强监管力度,加强用户信息的安全保障。在“互联网+”的信息时代,政府部门要充分发挥其监管、调控的力度,推进各类网络信息的无缝对接,加快推进各类信息品台之间互联互通,保证参与者的信息不被外泄,加快信用体系建设,完善诚信体制。

[1]Spaeth,J.L.Felson,M.Community structure and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a routine activity approach.Am.Behav.Sci.1978,(21).

[2]Rachel Botsman,Roo Rogers,What’s mine is yours:The rise of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Harper Business,2011.

[3]Botsman R.,Rogers R.What’s Mine is Yours:How Collaborative Consumption is Changing the Way We Live.London:Collins,2011.

[4]Sara Horowitz.Occupy Big Business:The Sharing Economy’s Quiet Revolution[EB/OL].https://www.theatlantic.com/business/archive/2011/12/occupy-big-business-the-sharing-economys-quiet-revolution/249582/.

[5]Zimmerman B.,Eilene.Rent or Own?the New Sharing Economy Values Access over Ownership.Christian Science Monitor,2016.

[6]姜奇平.免费赚钱基于支配权与使用权分离[J].互联网周刊,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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