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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评判困境

2018-06-23赵志超

现代交际 2018年7期
关键词:学位论文

赵志超

摘要:教育部令第34号《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规定了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类别,但是没有对作假行为规定明确的标准。在实际工作中,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非常难以判定,虽然社会上各种“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可以提供量化标准,但仍难以解决判定标准问题。从国家到学位授予单位均可以成立独立的学术道德监督评判机构,通过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来对学术不端行为作出最终的评判。

关键词:学位论文 作假行为 评判困境

中图分类号:G6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5349(2018)07-0137-02

自2012年11月1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34号公布《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以下简称“教育部34号令”)并在2013年1月1日起实施以来,高等教育届在维护学术道德、强化学位论文学术规范方面的重视程度极大增强,对学位论文造假的惩戒行为愈加严格。各高等教育单位大多据此制定了各自单位的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这些办法大多对学位论文的作假行为进行了概念界定,并实施相应的惩罚措施。这些举措,对维护学术道德、纠正学术风气起到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执行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主要就体现在论文作假行为的评判上。

一、对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评判难度分析

教育部34号令中规定了五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分别是:(一)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的;(二)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的;(三)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四)伪造数据的;(五)有其他严重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

购买、出售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买卖,属于市场行为,买卖双方正常情况下均不会揭发,很难实现社会监督;由他人代写、为他人代写学位论文或者组织学位论文代写,除大规模代写行为外,没有涉及经济往来的论文代写也基本难以被外界监督。[1]p181因此,对于(一)、(二)两种情况,主要的执行难度在于监督和取证,而一旦证据确凿,那么对这两种的行为的判定就较为容易,可以明确界定。伪造数据行为,需要专业领域的资深专家、或者是通过实验来判定,其判定手段需要高度专业性,属于难度较大的评判项,然而在论文评审和答辩的环节中,在众多业内专家审核把关下,伪造的数据很难蒙混过关。而这一项与前面的(一)、(二)两种情况在性质的判定上其实有着相似特点,就是只要取证充足、事实明确,就可以很容易作出是否构成作假行为的判断。总体而言,教育部34号令第(一)、(二)、(四)条作假行为,均属于是非判定的评判项,一旦事实清楚,基本就可以做到非此即彼、界限分明,在证据充分的情况下,很难有争议。

而第(三)项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虽然在语言表述上似乎没有任何歧义,但在实际执行中,确实最难形成判定的一项。对于学位申请者而言,整篇论文完全抄袭他人已有成果,极易在论文答辩的其他环节被发现,即使抄袭的学位论文走到最终的答辩环节,在面对答辩委员会的提问时,学位申请者因论文非本人所写,也难以回答相关问题,最终也将导致学位论文答辩失败。风险与收益的问题决定了绝大多数学位申请者不会选择全文简单抄袭这种手段,而是在部分章节或部分内容抄袭他人成果,或者用多人的成果拼凑论文。而学位论文作为学术研究成果,本身就需要适当引用他人已有研究成果,以作为研究依据。这就出现了何为抄袭、何为引用的判定困境。以一般学术规范而言,引用他人研究成果须注明出处,但将他人成果拼凑成论文,一样可以做到形式上的合规性,这就给论文抄袭行为增加了辨别难度。因此,教育部34号令第(三)条作假行为,并不是一种非此即彼的是非判断,而更多地会成为一种程度判断。社会上众多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就主要是为解决这一问题而出现。

二、“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应用效果和存在的问题

由于剽窃他人成果在认定中的困难,所以学术界出现了“重复率”这一概念,也有称“总文字复制比”。这一概念是指,一篇论文中,与他人已发表科研成果的文字重复比例。不同的“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其基本的工作方式就是将被检测论文与数据库中所有文献进行对比,找出重复文字所占比例。同时,这类系统还可以根据一般的学术规范,区分重复文字是否标明引用,以及是否引用了作者本人已发表文献情况(学位论文,尤其是高水平博士学位论文,学位申请人往往有很多前期科研成果发表,这些成果一般会被作者整合进自己的学位论文当中,而这种行为在大多数学位授予单位都是给予鼓励的)。借助于这类系统,在学位论文是否剽窃抄袭的判定中,确实有了比较严谨客观的数据支撑,对于学位授予单位而言,也更容易制定相应的论文不端行为标准。可以说,“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的应用,极大方便了学位论文过程管理工作,对于学术不端行为起到了较好的控制作用。

虽然“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从技术上实现了对论文重复率的检测,但是并没有从根本上解决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的判定问题。文字重复率这种指标的出现,本身就意味着即便论文中与他人成果相同的字句可以完全辨别,事实清楚,但是是否构成抄袭,还是要通过文字重复的程度来进行判断。很多学位授予单位均规定了文字重复的临界值,即超出这一临界值即为抄袭,具体的标准大体设定在5%至20%之间,而这种设定基本没有任何科学的理由,多为学位授予单位之间互相借鉴产生的结果。“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本身,也存在着一些人工智能难以解决的问题,并由此可能造成一些检测中的漏洞。总的来说,系统检测的困境主要有:一,在国家政策层面并没有规定以哪一个数据库为依据来计算论文的重复率,而从政策制定的角度,也不可能作出这样的规定;二,文字重复率达到哪一个标准就可以认定为学术不端,亦没有任何国家政策依据;三,符合学术规范的较多地引用他人成果原文,造成文字重复率较高,在学术不端检测中应做何种性质认定,也无法作出明确判断;四,部分学位申请人为强行通过不端行为检测,以文字转为图片、改变文字顺序等“技术手段”修改论文;五,系统对于图片、表格、公式等的识别能力不足。

正是由于有这些困境的存在,所以使用“學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控制抄袭行为,其权威性也并不能得到完全的认可。在学位授予单位的实际使用中,也往往辅助以其他不端行为判定手段。而且,学位论文的研究领域千差万别,一个硬性的重复率指标是否对所有研究领域均适用,也是存在极大争议的问题。有些报道已经指出,这类检测系统对于文科生的影响较大,而理科生则基本不受影响。[2]p46对于文科生、尤其是文史类专业而言,好的学位论文基本建立在大量掌握前人著述的基础上而完成,论文中的每一个观点均应援引前人成果,须有充足的文献材料支撑,那么可想而知,其文字重复率必然较高。而理科生、工科生论文涉及大量公式、图表以及实验数据,这些内容本身即具有较高原创性,而系统加测又往往无法识别,那么重复率指标自然较为理想。理论上说,不同的学科类别应设置不同的重复率指标,但对于学科较为齐全的综合类大学而言,同一学校设置不同的重复率指标又有政策不公正之嫌,所以又不得不采取“一刀切”式的政策。“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亦难以仅凭其本身就解决学术造假行为的判定问题。

三、对如何评判学位论文作假行为的思索

杜绝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必须明确论文作假行为的标准。依靠技术手段计算重复率可以作为一种辅助手段,但不能作为最终判定的依据。对学位论文造假行为的判定,需要综合考虑多方面因素,充分利用多种手段,将人工智能与专家认为判断相结合。从制度建设层面,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成立较为独立的学术道德监督机构,对于疑似作假的论文,邀请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审判定,以专业意见作为最终的决策标准。在国家层面,则可以成立独立的学术道德监督机构,形成国务院和各省级单位的两级学术道德监督体制,分层级对各学位授予单位无法处理的学术作假争议进行审核,形成完善的监督评判体系,以从整个社会层面增强《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实施效果。

参考文献:

[1]吴婉霞,蔡普民.《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实施困境及其对策[J].教育理论研究,2015(6):181-182.

[2]李明.“学位论文学术不端行为检测系统”能否还学术一片洁净的蓝天[J].中国研究生,2010(6):44-47.

责任编辑:刘 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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