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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融资方式研究

2018-06-22张前前

商业经济 2018年4期
关键词:融资方式民间借贷中小企业

张前前

[摘 要] 中小企业是经济发展的活跃力量,却面临着从银行借款融资难的问题。受借贷政策的约束以及盈利目标的驱动,越来越多的企业寻求民间借贷融资方式。但是民间借贷融资方式普遍存在着借贷手续不规范、资金流向过于集中、容易产生借贷纠纷等问题。因此,从政府、法律和市场机制三个方面提出建立多层次多主体监管体系,完善民间借贷法律法规,加强民间借贷利率管理以及构建民间借贷机构市场准入制度等规范民间借贷的措施,以期为中小企业借贷权益保护以及资本市场有效运行提供理论依据。

[关键词] 二元经济结构;中小企业;融资方式;民间借贷

[中图分类号] F832.4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6043(2018)04-0091-03

中小企業作为我国经济发展过程中的活跃力量,正在逐步发展成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主力军。当下的中小企业面临着企业急速发展,以及资金缺口严重的矛盾状况。其融资大部分来源于银行贷款,但很多中小企业的贷款申请被银行拒绝,调查数据显示,仅有一小部分中小企业能从银行筹集到资金。因此很多中小企业转而求助于民间借贷。

一、民间借贷活跃的原因

(一)信贷政策的约束

我国分布于国有大型银行与国家控股的股份制商业银行的资金占八成以上。所以形成中小金融机构资源匮乏,在总体上金融资金又形成集中趋势。小企业直接融资渠道不畅通,很大程度上迫使民营企业转向民间借贷。虽然我国的中小企业和广泛的农村乡镇企业需要大量的资金,但要想从正规金融体系中获取资金依旧困难重重。基于中小企业的融资需求,民间借贷这种融资方式应运而生。

(二)盈利思想的驱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指出,民间借贷利率要以银行利率为标准,可以稍微高于它,具体情况可根据各地区人民法院灵活变化。前提条件是不能超过同期银行存款利率的四倍,超出的利率部分则不给予保护。这就从政策方面解释了民间借贷的高利率水平。资本市场的投机者通过高利率水平出借资金给中小企业主,短时间内就能从中赚取高额的利润,这是民间借贷市场活跃的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因。

二、中小企业民间借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及危害

(一)中小企业民间借贷存在的问题

1.借贷手续不规范

民间借贷的手续办理过程过于简单,很容易产生债务纠纷且维权困难。民间借贷准入标准相对较低,大部分的民间借款都是信用贷款,签订借据或订立书面合同是其主要的操作形式。但由于民间借贷规范性不强,所经过的程序并非严格正规,因此容易产生民事纠纷。

2.资金流向过于集中

房产、资源类企业多倾向于民间借贷渠道筹集资金,这加大了市场的金融风险,不安全因素增加。例如,内蒙古自治区的呼和浩特、包头及周边地区的民间借贷活动会相互影响相互作用,资金供给方、中介机构以及资金需求方逐渐成为一个息息相关的整体。资金的传递过程需要通过多次交接,才能从资金提供方传递至资金使用方。实际上,一般民众只是资金的供给者,并不能够详细的知道资金的最终去向。有关数据显示,西北地区矿产资源、房地产业所融资金额占民间借贷资金的62.3%以上。就目前情形来看,国家正在积极采取措施稳定房地产业,一旦出现中小企业资金链衔接问题,融资风险可能会影响整条资金链,使金融市场发生动荡,也有可能加大社会公众财产的危险性。

(二)对中小企业的危害

1.资金使用恶性循环

民间借贷具有手续快捷简便,方式灵活多样的特点,能够迅速为中小企业解决用资困境。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会远高于正规金融的借贷利率,这就吸引了一大批高风险偏好的投机者,导致一部分社会资金被高利贷分流,扰乱了正常的金融秩序。民间借贷活动中的互助型借贷方式和中介型借贷方式双方的资金借贷主要是出于短期的考虑,不利于中小企业的长远发展。

2.容易产生债务纠纷

债权人因参与民间借贷可能会加大企业财务杠杆,债权人收回资金的风险也随之加大。此因素的存在导致民间借贷方式获得资金的成本高出银行渠道获取资金成本甚多。民间借贷取得资金的资金成本高极容易导致借款人到期无法归还利息甚至本金,这就为产生债权债务纠纷埋下隐患。

(三)对国家整体经济环境的影响

1.不利于国家宏观调控政策的实施

民间借贷的日益发展一定会致使一部分闲散资金分离于正规借贷体系中,发展壮大为独立的借贷系统。为防止其对正规金融体系产生巨大的影响,国家应该对其进行有效的监控,规范其发展过程。对于整个金融市场,企业对资金的需求总量是基本确定的,也就是说正规借贷和民间借贷互为替代,相互影响。如果国家对金融体系监管不力,正规借贷向民间借贷转化,在正规体系之外流动,就会扰乱正常的金融秩序。

2.扰乱正常金融秩序

民间借贷企业众多,发展参差不齐,因此也很难形成统一规范的管理模式。造成国家很难对其营业税、所得税进行有效监管,税收征收造成极大的困难,国家税收收入造成损失。由于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高,因此会比较容易筹集到大额的社会资金,这也会使民间借贷倾向于演变成非法集资、非法洗钱、团伙诈骗等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动荡,不安全因素增加。在2007年春节前夕,浙江吴英和本色控股集团有限公司非法集资案的出现,就是一个范例。

三、完善中小企业民间借贷的对策

(一)政府政策

1.建立多层次多主体监管体系

民间借贷因其渠道多样,方式灵活,参与者众多且背景复杂,因此政府机构对其管控的首要做法就是建立一个多层次多主体的全面监管体系。

(1)创设民间借贷的登记备案制度。民间借贷的需求方受民间借贷监管部门监控,民间借贷交易活动形成登记备案制度,对资金需求较大的企业可强制性实行民间借贷融资方式登记备案制度,对其非法行为采取一定制裁。

(2)建立全面的民间借贷监测体系。这个监测体系该当囊括民间借贷的领域大小、方法、成本、有效期、使用目的和归还资金方面等。对于融资数额较多的融资方,监管部门应该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能够了解借款方的动态变化,藉此采取有效措施进行风险管控。

(3)建立全国范围内的民间借贷监测体系。区(县、市)一级的监测部门负责收集所辖区域内的民间借贷信息,将信息定期汇总上报至省(市)级有关部门。全国、省(市)级的监测部门经过加工分析,全面检查分析,这就为有关监管机构提供参考、提供数据。

2.对民间借贷实施有力监管

将民间借贷纳入政府的金融监管范畴。由于民间借贷渠道的多样化,不同形式的民间借贷活动在经济发展中的地位和作用也存在差异。监管机构在处理民间借贷时,也应当首先分清类别区别对待,针对不同的融资活动,金融监管要适时适度。针对个人和企业间的直接贷款这种私人借贷行为,更多是要采用法律手段,严厉打击私人借贷中的高利贷行为。针对于典当行、地下钱庄等组织性较高的中介组织,可以设立行业协会来规范其借贷行为。

(二)法律规范

1.完善民间借贷相关法律法规

在我国现行的法律体系中,关于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仍然十分零散,尚未出台一部专门的来约束和规范民间借贷活动的法律或行政法规。与民间借贷的兴盛活跃之势相比,相关法律法规的出台呈现出严重滞后的状态,已经远远不能用以保护民间借贷双方的权益和规避交易风险。因此,建立健全我国民间借贷相关法律体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从法律上正确界定民间借贷的合理性,通过制定针对民间借贷的法律法规,规范民间借贷的市场准入门槛、资金借贷范围、过程风险控制、财务内控制度、市场退出机制等,这也是对民间借贷监管的重要步骤。

2.强化金融法律知识宣传

现实中,因民间借贷造成的债务纠纷呈逐年上升态势,因债务纠纷引发的非法拘禁、敲诈索债现象时有发生,有的债权人非但不能合理地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反而因触犯了法律法规而受到了制裁。

推动民间借贷合法化进程的一件重要任务,是为民间借贷活动提供一个健全的法制活动平台。民间借贷主要发生在中小型企业和广大农村地区,这一部分群众的文化水平较低,对于自身权益的维护意识较为薄弱,因此应当积极加强对民间借贷供需双方的法制教育,引导他们认真学习和领会与自身利益紧密相关的一系列法律法规,如《合同法》、《担保法》、《民法通则》等金融理论知识和法律法规,同时要不断普及国家政府最新出台的各项法律规范,使他们能够提高维权意识,懂得依法保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三)市场机制

1.加強民间借贷利率管理

民间借贷的利率从其形成机制来看,市场化程度很高,在缺少政府干预的状态下,资金的使用价格基本上反映出了其稀缺程度。政府要建立完善民间借贷的利率定价机制,加强民间借贷的利率水平管理,以此来遏止民间借贷中的高利率投机行为。

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现状,国家应该适当放松对民间借贷市场的金融管制,根据民间借贷市场的供求情况确定一个合理的利率水平,同时根据不同地区、行业和企业的盈利状况来确定民间借贷的合理利率范围,及时发布各地区、各行业的民间借贷平均利率,以此给民间借贷双方提供一个可供参考的利率标准,建立健全利率预警机制,来有效遏制民间借贷中高利贷行为的蔓延。

2.构建民间借贷机构市场准入制度

“市场准入”制度主要包括四个方面,即组织形式准入、资本准入、业务准入和高级管理人员准入。

为了全面防范金融交易风险,最大限度地发挥规范的民间借贷机构的积极作用,在倡导和组建新型民间借贷组织的过程中,应当牢固树立以下两个基本原则:(1)合理定位原则。在放开新型民间借贷组织市场准入的初期阶段,必须首先对其做出准确定位,防止因定位出现错误而导致的各种不良后果,鉴于我国的具体国情,在组建新型民间借贷组织的起步阶段不能过分地追求组织规模,而应以中小型金融机构为基础,定位于服务农民、个体工商户和各类中小企业。(2)谨慎推进原则。组建创新型民间借贷中介应当谨慎操作,应当先在私营经济较为发达的地区建立试点,积累一定的经验后再根据实际情况逐步向全国范围内推进。从业务的发展范围来看,首先应该发展较为传统的金融业务,待条件成熟后再进一步开拓现代金融创新业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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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史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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