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共阐释:作为一种阐释理论的合法性
2018-06-22李健
求是学刊 2018年3期
摘 要:公共阐释是一个有意义的研究领域,这一领域的开拓是完善阐释学研究的重要举措,是中国学人试图建构中国阐释学的努力。阐释本身就是一种公共性的行为,它遵循的是人性的共同性,或者是沟通、交流之后业已达成的共同性,其目的是实现意义的澄明。要真正实现这一目的,还应依靠人类理性和感性的公共性。离开公共理性和公共感性,理解不可能,阐释更不可能。公共阐释存在于各种门类阐释学之中,但是,它所面对的却不是门类阐释学的对象,而是一般阐释学的对象。一般阐释学有公共阐释问题,门类阐释学也有公共阐释问题。公共阐释既是普遍的又是特殊的,它是一般阐释学的组成部分。公共阐释的存在是一个不争的事实,有着充分的合法性的依据。
关键词:公共阐释;公共性;公共感性;公共理性;阐释学
作者简介:李健,深圳大学文艺学专业教授、博士生导师(深圳 518060)
DOI編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18.03.013
人类的阐释自始至终都在追求真理性和澄明性,那是人类向往的阐释目标,也是阐释的理想境界。真理和澄明虽然昭示的是阐释的两个不同的层级,但都指向一个事实:阐释是面向公众的。这意味着阐释是一种公共性的行为,只有坚守公共性,才能圆人类的阐释之梦。离开公共性,阐释不可能,更遑论真理性和澄明性!阐释本身有它的内在规则,这个规则总体来说极为复杂,不可一概而论,更不好随意确定。它可能是整个人类的规则,也可能是生活在特定区域或国家、操持不同语言、从事不同专业研究者的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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