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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典性别平等政策的改革

2018-06-22李思然

求是学刊 2018年3期
关键词:瑞典中性

摘 要:1980—2000年间,瑞典政府为适应这一时期社会政治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克服中性-平等政策的不足,对性别平等政策进行了改革。通过改革,性别平等政策目标由关注家庭中的性别中立转向关注两性的权利与责任;性别平等政策的范围由关注家庭内部与劳动力市场拓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性别平等政策的内容由关注女性的地位转向关注男性的责任;性别平等政策的本质表现为从关注女性的角色与地位转向关注女性的权利与利益。性别平等主流化开启了社会政策制定的新视角,使各政策领域纳入了性别平等的向度,并进一步拓展了性别平等政策的范围,使性别平等延展到社会的各项政策中去。瑞典政党虽更迭频繁,但性别平等政策保持了制度的连续性,并使性别平等机制进一步制度化。瑞典这一时期性别平等政策的改革为世界各国性别平等政策制定与发展提供了经典案例。

关键词:瑞典;性别平等政策;中性-平等政策

作者简介:李思然,哈尔滨工业大学博士研究生(哈尔滨 150001),黑龙江大学政府管理学院教师

DOI编码:10.19667/j.cnki.cn23-1070/c.2018.03.019

瑞典的20世纪1980—2000年这一时期,是一个应对世人对“瑞典模式”质疑并进行经济社会改革的时期,是一个为治理20世纪90年代早期的经济危机而进行一系列社会政策与社会保障制度调整的时期,也是一个性别平等政策自20世纪80年代以来,受到激进女性主义者批评与挑战,而吸纳社会性别理论观点进行改革的时期。经过这一时期的改革,性别平等政策的目标发生了转换,更加关注两性的权利与责任;性别平等政策内容更加注重男性责任与角色的塑造;性别平等主流化开启了政策制定的新视角,使各政策领域纳入了性别平等的向度,并进一步拓展了性别平等政策的范围与领域。虽然这一时期,瑞典政党更迭频繁,但性别平等政策保持了制度的连续性,并使性别平等机制进一步制度化。

一、挑战与回应:性别平等政策改革的动因

瑞典性别平等政策改革的动因较为复杂,但归结起来主要有三个方面:一是1980年以后,瑞典受世界经济危机的影响经济持续快速发展的趋势逐渐停滞下来,瑞典模式的经济发展道路与福利制度面临严峻的挑战,迫使瑞典对部分社会政策与社会保障制度进行改革;二是这一时期女性主义思潮兴起,展开对以往性别平等政策的批判,进一步寻求女性的权利与利益;三是政府面对上述两方面的压力,对20世纪60—70年代出台的中性平等政策的实效进行了全面评估,在此基础上对性别平等政策进行了调整与改革。

20世纪80年代,世界经济危机给瑞典的经济带来沉重的打击,瑞典经济增速缓慢,企业劳动生产率由5%下降到1.6%,工业投资下降了33%。瑞典模式开始受到包括瑞典学者在内的各国学者的怀疑。作为瑞典模式的重要组成部分的社会政策与社会保障制度,不仅没有像以前那样促进瑞典社会经济的发展,反而因为公共财政的压力成为了瑞典经济发展的制约因素。瑞典社会经济快速发展的时代结束了,社会政策与社会保障制度快速发展的时代也随之结束。这一时期,瑞典一向不太严重的失业问题也逐渐凸显。1伴随着大规模的失业,社会服务和社会保险计划的减少,严重的经济形势使得瑞典的政治环境也发生了变化。社会民主党长期执政的局面被打破,执政党更迭频繁,瑞典社会政策相对稳定的时代终结了。这一时期新自由主义思潮兴起,对福利国家进行批判,对瑞典模式的国家干预提出质疑,对社会政策的效果提出质疑,主张减少政府的干预,主张自由化与市场化。在这种背景下,瑞典的激进女性主义者首当其冲,对家庭政策中的“中性角色”的性别平等政策,对男女双方共担看护责任和男性的角色等价值观发起了挑战,并提出与新自由主义思潮相一致的激进的女性主义理论与社会性别理论来解释性别平等问题,注重男性角色的研究,注重男女权利的平等。政府提出“性别平等主流化”,使性别平等政策的应用领域进一步扩大,成为这一时期性别平等政策改革的主要内容。总之,这一时期性别平等政策的改革是与政府对以往性别平等政策实际效果进行的评估与激进的女权主义的批评交织在一起的。

瑞典性别平等政策的改革是与对20世纪60—70年代“性别中立”的性别平等政策的批评与评估紧密相连的。彼时,政府为使女性从传统的核心家庭模式与性别角色及家庭依赖关系中解放出来,进行了一系列以性别中立为核心的性别平等的家庭政策改革,改革的指导思想是把核心家庭中的男性和女性作为独立的、平等的但相互关联的独立个体,凸显了男女的个体性,构建了男女家庭责任共担的“中性-平等”的家庭模式,以实现男女的性别平等。然而在社会现实中,男性挣钱养家与女性照护家庭的家庭分工仍为主导模式,女性仍处于从属被动的地位。中性性别平等政策实施的效果如何?這构成激进女性主义与政府委员会批评与评估以往性别中立政策的缘由。

激进的女性主义者是中性-性别平等政策的主要批评者。他们对中性-平等的家庭模式、中立的性别平等政策、照护责任与男性角色提出了质疑,认为:首先,性别中性化理念掩盖了女性和男性之间真正的差别,反而是强化了女性在家庭中两性关系中的依赖模式,以及在现实的家庭结构中女性仍处于从属地位。其次,伴随着女性越来越多地进入劳动力市场,女性在边缘化的劳动力市场中主要从事服务与低层次的体力性工作,女性在职业结构体系中处于低层次,工资水平普遍低于男性,形成了劳动力市场的分隔格局。再次,男性气质研究的新兴领域推动了重新探索家庭政策的目标和方向。男性研究揭示了男性作为父亲和照顾者的缺点。男性整体上没有承担家庭照护的责任,这是构成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上处于从属地位的原因,而且男性在家庭中的主导角色破坏了性别平等政策的崇高目标。最后,这样就出现了一种新的家庭矛盾——尽管有性别平等法案和性别中立的平等政策,但在现实中女性仍然是家庭中的主要照护者,所以她们的实际地位仍然是从属的。

女性主义者在对以往的性别平等政策进行批评的同时,对性别平等政策的改革提出了建议:认为女性在权利结构关系上是从属于男性的,即使已给予女性的性别中立的带薪产假及高度个体化税收制度这样的政策工具,也只是仅在理论层面上实现而已,因为现实中核心家庭模式的惯性、女性和男性之间分等级的结构角色削弱了这些政策工具的效力。因而对中性-平等政策的改革要以男性角色与责任的重塑为政策的目标,性别平等不仅要实现在家庭中的平等,更重要的是男女之间的权利平等。这一时期,激进女性主义对性别平等政策的批评在一定程度上为政治家们所接受并采纳。

由于性别平等政策受到女权主义者的批评,政府在20世纪80年代初开始对中性的性别平等政策进行了重新评估。1981年,政府设置两个委员会,对中性-平等政策的实施效果进行了评估。委员会的结论认为:所有数据表明女性依然承担在家照顾孩子与做家务的繁重任务,相对而言男性承担的家庭照护工作较少,妇女在劳动力市场上的弱势地位表明,中性的平等法律法规看起来是无能为力的。两大委员会在分析性别平等政策失败原因时把妇女地位放在首位,并得出男性是导致家庭性别不平等的主要原因的结论。这在瑞典性别平等政策中有史以来第一次将男性视为家庭不平等的主要根源。11983年,针对上述调查结果,政府成立性别平等委员会,就提高男性的男女平等意识,改变男性在工作中的角色进行调研,最终形成了名为《男性的转变》的调查报告;1987年,政府又成立了一个委员会,其工作目标是针对性别平等政策的批评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与建议形成了名为《与女士周旋》的报告,指出,对性别平等政策批评的补救措施是主张男女之间共享权力以及共同承担责任,尤其是强调公共领域中男女性别配额要平等,提出女性要“一半权力,全额工资”口号;21994年,中右联盟政府委任妇女权利委员会,针对作为个体的女性在家庭和社会中与男性的收入及资源的差异情况,即经济实力和资源的性别分布问题进行调研,其研究成果体现为13个报告,提出要改变男女权利关系不对称的现象,提出了改变家庭与劳动力市场中两性不平等关系的建议。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自20世纪80年代初至90年代中期,女性主义与政府委员会对70年代的中性-性别平等政策的实际效果进行批评与评估。对这一批评与评估过程进行分析,我们发现,政府评估的结果与女性主义的批评是相吻合的:首先,政府委员会通过调研评估承认在过去的15年中,由核心家庭的单收入模式(男性挣钱养家)转变为中性-平等的双收入家庭模式是将愿景变成了现实。但是,在家庭模式转换的过程中,父母工作与照护的双重责任角色并没有真正实现,女性仍然是家庭照护的主角,在家庭结构中女性仍处于次要的被动地位。其次,女性主义的批评与委员会的评估认为存在上述问题的原因在于:男性是构成家庭性别不平等的根源,正是由于男人不承担家庭照护的责任,妇女被困于照顾孩子的事务中以及在工作中处于弱势地位,实施父母双保险政策仅仅是迈出第一步,对于改善家庭中的性别关系没有发挥实质的作用。要实现性别平等必须改变两性的权利关系,通过政策使女性与男性权利平等与责任共享。

二、目标转换与性别主流化:性别平等政策改革的内容

女性主义与政府委员会在对中性-性别平等政策进行批评与评估的同时也提出了一些相应的政策建议:一是将性别平等政策的目标锁定男性,提出要关注男性承担家庭照护的责任,因男性未承担照护责任是造成两性不平等的根源;二是要从关注性别中立的家庭模式转向关注男女之间的权利关系,从关注男女之間的性别角色转向关注男女之间的不同利益,这就需要政策关注女性的需求,让男性从事家庭无薪酬工作,因此“父亲政治”就成为性别平等政策改革的主要内容。女性主义的批评建议与委员会的评估建议在一定程度上为瑞典政治家们所采纳,并成为这一时期政府制定与调整性别平等政策的依据与内容。

(一)“性别平等五年行动计划”确立性别平等政策目标的转换

根据委员会《与女士周旋》报告的批评与建议,政府部门分析了瑞典性别平等的状况,认为性别隔离的劳动力市场是实现工作生活和家庭生活中性别平等的主要障碍。劳动力市场依然高度实行性别分离制度,在一些低工资的领域和职位中依然能发现妇女的身影,她们通常从事着单调重复的工作。在20世纪80年代中期,在25—44岁年龄段的女性中,有83%的女性参与了劳动力市场,其中一多半妇女在业余时间工作,而同期96%的男性也参与了劳动力市场,只有3%是业余工作。1这种劳动力市场中的不平衡成为政府非常关注的问题。

为解决上述问题,瑞典政府调整了性别平等政策的目标,将政策目标由原来关注中性家庭的性别关系转向关注男女的权利与责任。政府于1987年提出了《性别平等政策目标》,强调性别平等的政策目标是:“不论是在何种领域,男女应有相同的权利、责任、义务以及机遇。男女具有共同承担赡养子女和操持家务的责任,双方都能在工作与社会生活中平等参与政治、社会事务以及其他共同的事务。”2

为实现《性别平等政策目标》,政府于1988年制订出台了《性别平等五年行动计划》法案。法案的首要目标是实现女性与男性的经济独立与经济平等,并认为这是性别平等政策中的关键因素,要消除收入差距与性别收入差距。第二个目标是实现劳动力市场就业平等以及平均承担家务照护责任。当时,在52个职业领域中只有4个领域真正实现了性别比例的平衡,其目标要求到1993年至少要在10个职业群体中实现性别平衡,男女之间工作时长以及就业率的差异也应得到改正。第三个目标强调在公共领域补充领导职位时要平衡性别的差异。第四个目标是解决和改善教育体系中的性别差异问题。第五个目标是解决家庭成员之间性别平等问题,主要是实现父母工作与照护角色之间的平衡。国家要不断扩大儿童福利政策的领域,并促进家庭保险的发展,加强男性作为父亲的角色责任,引导男性充分利用家庭保险这一政策措施,促使男女双方分担赡养责任,维护女性在劳动力市场中的地位,建立女性庇护所。第六个目标是关于女性的政治参与。政府接受了《与女士周旋》的政策建议,承诺增加高层公共领域职位中的女性比例,即从1988年到1995年,从20%增加到40%。而且也承诺未来十年内(到20世纪90年代末)实现所有董事会、委员会以及顾问团等公共领域部门中性别的平衡。3

上述《性别平等政策目标》与《性别平等五年行动计划》法案的出台,表征着瑞典性别平等政策目标的转换,为解决经济危机中的劳动力不足及劳动力市场性别隔离问题,政策目标更加注重两性的权利与责任,同时对性别平等政策的范围进行了拓宽,使政策目标走出家庭,不仅与劳动力市场政策,还与社会、经济、政治领域的政策相结合,从而实现社会的性别平等,这为后来提出“性别平等主流化”奠定了基础。行动计划以法案的形式出台,增强了执行的强制性,法案要求不仅中央政府各部门,而且地方各市政机关也要直接开展行动,并且该法案也获得了社会广泛的政治认可。尽管该行动计划在制度设计上较为宽泛,然而其行动大纲依然成为20世纪90年代瑞典家庭性别平等政策改革的目标与方向,尤其是该法案首次探讨了家庭中男性责任的角色问题。

(二)“爸爸月”的引入

1991年,瑞典执政党更迭,中-右联盟政府执政(1991—1994),1993年政府出台了第一个也是唯一的一个两性平等法案《男女平等:权力共享—责任共担》。4该法案的内容与指导思想与社民党政府性别平等政策保持了一种连续性,法案内容与社民党政府1988年出台的《性别平等五年行动计划》的内容基本一致。“法案旨在对男性和女性之间的权利分配产生一定影响,以确保在生活中的各个重要领域,男性和女性享有同等权利、义务以及相同的发展前途”。1

为实现上述权力共享、责任共担的政策目标,政府认为男女平等的政策应该针对那些产生不平等的家庭性别结构关系。政府评估的数据表明,在以往的父母保险制度下,妇女使用分配给家庭的多于90%的父母保险计划,而男性使用的比例非常小,这是造成家庭育儿只是女性责任的不平等的重要原因。政府认为男性参与到家庭照护工作中去,应是新“爸爸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政府的政策措施是增加男性产假的领受率,因此,改革父母保险制度则成为主要的政策工具。1993年政府出台了新的《育婴假法案》,提出了产假或育婴假应在具有共同抚养权的父母之间自由分配的前提下,父亲有3个月的育婴假期,其中给符合资格条件的爸爸一个月(30天)为不可转让的育婴假期(2015年不可转让的育婴假天数增加到90天),鼓励他们承担起照顾孩子的角色。用流行的说法就是“爸爸月”。这项政策使“爸爸政治”达到了高潮。

“爸爸月”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政府接受了女性主义的政策建议,标志着性别平等政策改革将目标锁定了男性,从男性视角考虑解决性别平等问题。该政策以法规的强制性迫使男性使用家庭的父母保险制度,改变以往女性“垄断”的育婴假的现象,强制性改变男性对休育婴假的消极态度,以增强男性养育孩子的责任,提高男性产假的领受率,从而减轻女性家庭照护的负担,真正实现父母共担育儿责任,达到家庭性别平等的目的。

(三)“性别平等主流化”的提出

“性别平等主流化”(gender mainstreaming)这一概念来源于联合国世界妇女大会。1985年,內罗毕召开的联合国第三次世界妇女大会引入性别平等主流化这一概念,之后这一概念同第三世界妇女的政治赋权联系起来。1995年,在中国北京举行的联合国第四次世界妇女大会上通过的《行动纲领》中,将“性别平等主流化”确定为促进性别平等的全球战略。1997年,联合国理事会通过了对性别平等主流化的一致定义,这是联合国对性别平等主流化的最具全面性和权威性的解释:性别平等主流化,是“把性别问题纳入主流的一个过程,它对任何领域各个层面上的任何一个计划行动,包括立法、政策或项目计划对妇女和男人产生的影响进行分析。它是一个战略,把对妇女和男人的关注、经历作为在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中设计、执行、跟踪、评估政策和项目计划的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来考虑,以使妇女和男人能平等受益,不平等不再延续下去。它的最终目的是达到社会性别平等”。2至此,性别平等主流化这一概念由之前与第三世界妇女的政治赋权相联系的概念演变成为一种世界范围内的政治策略。

性别平等主流化虽然是由联合国在1995年正式提出的,但是,性别平等主流化从概念到社会实践均是由瑞典政府首先提出并作为性别平等政策实践发展而来的。瑞典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就注重性别平等政策问题并于70年代开始出台了一系列性别平等政策。就性别平等主流化概念而言,1994年春天,在世界妇女大会召开之前,联盟党政府把性别平等主流化纳入了政治议程,时任社会事务部部长的女权民主主义者本特·韦斯特伯格(Bengt Westerberg)提出将“性别平等主流化”作为一个新概念纳入国家两性平等法案。同年10月,社会民主党上台执政,在社民党政府的《政府宣言》中宣布将性别平等主流化作为一项重要战略,将两性平等理念深入到政府的所有活动并贯穿于政府的各项政策中去。

瑞典的性别平等主流化推行的特点表现为行动在先概念在后,体现出重叠性。20世纪90年代引入的性别平等主流化概念,与瑞典以往的性别平等政策内容与政策类型具有重叠性。“自20世纪60—70年代以来性别平等已成为瑞典政府的一项重要的政治策略,并出台了一系列的性别平等政策,如个人税收、提供负担得起的儿童照护、慷慨的带薪育儿假以及父母享有休假的权利,鼓励女性成为挣钱的人,而男性成为照护的人。同样重要的是,政策规定了女性和男性的个人社会权利,而不是基于家庭关系的福利。”1这意味着瑞典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引入是包含并叠加于原有的性别平等政策体系的,瑞典政府在社会政策中一直将性别平等作为其主要目标。

社民党政府的《政府宣言》将两性平等的性别平等主流化纳入全国行政机构的规范性法令中。自此,性别平等不再是一项孤立于其他政策领域的补缺型政策,而是成为了贯穿于所有政治活动中的一个必要组成部分,同时也成为社会政策制定的具有普适性的视角。在1996年政府关于性别平等的备忘录中,这样表述道:“性别平等主流化可以理解为将性别平等的理念融入每一政策领域的主流内容中。不能将性别平等的问题视为孤立的问题或将其同普通活动隔离开来。性别平等的理念是所有工作中一个很明显的组成部分。该英语术语gender mainstreaming是用来强调性别主流不仅仅是补偿一种性别的缺点这一问题,也不仅仅是将妇女问题纳入基于男性规范发展而来的结构之中。相反性别主流作为一种全新的观点,是在对男性和女性不同的适用条件进行分析的基础上,又发展出的新观点。”2性别平等主流化首次在瑞典政府法案的论述中占有一席之地,同时也意味着性别平等问题将超越女性与男性的家庭范围而扩展到社会的各个领域中去,性别平等主流化成为维护性别平等的核心策略,同时也成为社会政策中的占优策略,其关注点在于政府行政各领域中而非家庭中的性别平等问题。这一新的概念与政策的出现进一步推动了瑞典新千年以后的性别平等政策的发展。

社会民主党政府自1994年将性别平等主流化作为一项重要的战略,一直坚持12年三个任期,期间采取了一系列措施与政策制度,确保性别平等理念深入社会各个领域。出台的重要的政策法案有:2001年,政府成立工作组对在1994年开始进行的性别平等主流化工作进行了评估;在此评估的基础上,2003年出台《国家性别平等行动计划》。计划要求:一是政府每一个部门都要制定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工作计划。二是政府开始推进性别预算与性别分析。确定对48个政策领域进行120个性别平等分析,确定了50项目标和若干指标,并发出了60项指示,要求各机构向各部报告其性别平等活动。3其后,瑞典又在2005年颁布了关于性别预算的法案附件,政府也将性别预算的执行情况纳入统计的范围。三是国家行动计划宣布了对性别平等政策进行调查。2006年,瑞典国会批准了名为《改变社会与个人生活的权利—性别平等政策的新目标》的性别平等法案,提出了性别平等政策的总目标:“男性和女性有同样的权力改变社会和他们自己的生活。这包括所有人,不分年龄,种族,性取向,无论残疾与否,也不管是本国的哪个区域。”42009年瑞典政府通过制定统一的《反歧视法案》代替了原有的七部反歧视单行法。这部法案涵盖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了性别、种族划分、宗教及其他信仰、性取向及残障的歧视,同时也纳入了欧盟立法中关于年龄歧视的规定。新的《反歧视法》不仅禁止劳动力市场、教育等十个领域中基于性别、跨性别的身份认同或性别表达、种族、宗教或其他信仰、残障、性倾向和年龄的歧视和报复行为,还规定了在工作和教育领域中雇主和教育提供者为了促进平等所应采取的积极措施。5

自1994年以来,瑞典性别平等主流化在广泛的政策领域中实行,最初体现在高等教育和研究(大学教授的任命)、对妇女的暴力行为、卖淫和贩卖人口领域;2003年6号的国家平等计划将性别平等目标扩展到警察和法院等司法系统,然后体现于少数群体和移民政策,以及运输、信息技术和环境政策等方面;2006年出台的关于性别平等政策新目标的政府法案标志着将性别平等纳入所有预算所涉及的政策领域,加强地方政府的性别平等主流化的工作及评估工作,将性别平等观点纳入政策制定进程的筹备和执行阶段;12013—2014年启动了政府机构中的性别平等主流化项目。该项目至2016年政府提供了为期四年、共计拨款2600万瑞典克朗的资金支持,截至2018年3月共有58个政府机构积极投入到该合作项目中去。2

上述梳理与分析可见,瑞典的性别平等主流化策略的实施不只是一纸文件,而是有具体的计划方案与政策和资金的支持,性别平等主流化使性别平等从家庭政策领域走向了社会的各个政策领域,政府主导的以制度法案的形式规定的平等政策具有强制的执行性,为实现男性与女性拥有平等的权利、机会与责任,为实现社会性别平等奠定了坚实的制度基础。

三、连续与拓展:性别平等政策改革的特点

瑞典性别平等政策的改革是与其社会政治、经济及社会保障制度的改革相伴随的,但就性别平等政策体系的改革调整而言,具有其自身的特点,表现为:

1.完成了性别平等政策的双重改革。上述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在1980—2000年这一时期,瑞典的社会经济形势构成了性别平等政策的改革的必然性与外在原因,中性-平等政策实施效果不佳构成了性别平等政策改革的现实原因,而女性主义的批评與政府委员会的评估构成了性别平等政策改革的直接原因。这些原因决定了这一时期的性别平等政策的双重改革,一方面是政策目标的转换,另一方面是具体政策的调整。

首先,将性别平等政策的目标由关注性别中立转变为关注两性的权利与利益。关注女性的权利与利益,使制定性别平等政策的认知基础发生变化,为此瑞典政府在1987年出台了《性别平等政策目标》,为实现这一目标政府于1988年又制定出台了《性别平等五年行动计划》法案。两项法案的出台标志着瑞典性别平等政策目标的转换,更加注重男性与女性在家庭与社会生活中的权利与责任,使政策目标走出家庭,不仅与劳动力市场政策,还与社会、经济、政治领域的政策相结合,从而实现性别平等,并为后来提出的“性别平等主流化”奠定了基础。

其次,性别平等政策的改革锁定“父亲”这一角色。瑞典社会通过“性别角色”的大讨论,认为男性没能承担家庭照护的责任是造成女性在家庭与劳动力市场从属地位的根源。因此,如何让父亲更多地承担没有报酬的家庭照护责任,成为当时“爸爸政治”的一项重要内容。为此1993年政府出台了新的《育婴假法案》,即“爸爸月”政策。这一政策的出台,标志着性别平等政策改革从男性视角考虑解决性别平等问题,关注男性应承担的家庭照护责任。该政策以法规的强制性迫使男性使用家庭的父母保险制度,提高男性产假的领受率,改变以往女性“垄断”的育婴假的现象,实现了父母共担育儿责任,达到家庭性别平等的目的。

2.保持了性别平等政策的连续性。1980—2000年是瑞典遭受经济危机、瑞典模式遭受质疑,政党更迭频繁的年代,然而,在这种社会背景下,性别平等政策没有像其他领域的政策那样遭受政治风波的影响,而是保持了性别平等政策的连续性,这在瑞典当时的政治环境下是十分难得的,由此构成瑞典性别平等政策的一大特点。

在瑞典,由于其历史传统与政治文化的影响,不论是社会民主党还是自由党、温和党,不论是执政党还是在野党,对实现社会的性别平等及建立性别平等的机制具有共识。因此,性别平等制度化的过程没有受到政党与政府更迭的影响,从而保持了政策的连续性,新政府经常执行上届政府的计划或政策。中右翼政府1991年上台后承诺执行社会民主党的1988年性别平等五年行动计划的路线;社会民主党于1994年重新执政,也实施了韦斯特伯格(Westerberg)两性平等法案中的几项措施,特别是对性别平等主流化做出承诺并写入社会民党的《政府宣言》。同时历届政府均重视性别平等政策的执行,各届政府越来越多地使用监测和政策评估的手段与方法来保证政策的实施,这种注重政策评估的方式也增强了性别平等政策的连续性。

3.实现了性别平等政策范围的拓展。1994年瑞典政府提出的性别平等主流化,不仅在瑞典的性别平等政策发展过程中具有重要的作用,同时对世界各国的性别平等运动有着重要的贡献。首先,开启了社会各项政策制定的新视角。以往政府制定政策多是从政治、经济、社会、法律的视角考虑问题,而性别平等主流化作为一种优先策略,则要求以性别平等为目标来制定各项政策,从而使政策领域纳入了性别平等的向度,将原来一直处于边缘地位的女性问题带到了政府政策舞台的中心,并提到优先政策的高度。其次,实现了性别平等政策范围的拓展。以往的性别平等政策只涉及家庭政策与劳动力市场政策,而性别平等主流化则将性别平等拓展到社会的政治、经济、文化、教育、生活等各个政策领域,同时还贯穿于对政治、经济和社会各领域政策设计、执行、跟踪、评估政策与项目计划全过程,并成为衡量评估政策的标准。

综上所述,瑞典1980—2000年性别平等政策的改革,为适应社会政治经济的发展需要,为克服中性-平等政策的不足,实现了性别平等政策目标由关注家庭中的性别中立转向关注两性的权利与男性的责任;性别平等政策的范围从关注家庭内部与劳动力市场拓展到各个领域的性别平等问题;性别平等政策的内容由关注女性的地位转向关注男性的责任;性别平等政策的本质表现为从关注女性的角色与地位转向关注女性的权利与利益;性别平等主流化开启了政策制定的新视角,使性别平等机制进一步制度化,并进一步拓展了性别平等政策的范围,使性别平等延展到社会的各项政策中去,为实现社会的性别平等奠定了制度基础。瑞典这一时期性别平等政策的改革为世界各国性别平等政策制定与发展提供了经典案例。

[责任编辑 王雪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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