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互保险在我国的发展
2018-06-21耿超
大众理财顾问 2018年6期
关键词:发展
耿超
在发达国家,相互保险已经有100多年的历史,是保险市场上的主流组织形式之一。2015年,原保监会发布的《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对其的定义是:相互保险是指具有同质风险保障需求的单位或个人,通过订立合同成为会员,并交纳保费形成互助基金,由该基金对合同约定的事故发生所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或者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和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活动。
国际相互合作保险组织联盟(ICMIF)数据显示,截至2017年年末,全球相互保险收入1.3万亿美元,占全球保险市场总份额的27.1%,覆盖9.2亿人。在一些国家,相互保险的规模占保险市场总额的比例很高,在法国、日本、德国、美国的占比分别为46%、45%、43%和37%。20世纪60年代,相互制保险公司在日本保险市场的占比高达76%,在美国占比也超过60%。由这些国家的行业发展经验可知,相互保险这一彰显保险本质的传统保险形式,在我国仍具有旺盛的市场需求和发展潜力。
我国的3家相互保险社
由于政策限制,我国此前并没有市场自发形成的相互制保险组织。直至2015年1月,原保监会持续深化供给侧结构性改革,酝酿出台了《相互保险组织监管试行办法》,正式对相互保险公司这一组织机构开闸,以期促进相互保险组织规范健康发展。
2016年6月,原保监会召开新闻发布会表示,《相互组织监管试行办法》出台一年半后,首批3家相互保险机构牌照正式下发,分别是信美人寿相互保险社、众惠财产相互保险社和汇友建工财产相互保险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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