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仫佬族传统法文化的传承与发展探讨

2018-06-13覃晚萍魏文松

广西民族研究 2018年2期
关键词:传承发展

覃晚萍 魏文松

【摘 要】仫佬族传统法文化是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的一支,其在民族地方社会治理中具有重要的功能。当前仫佬族传统法文化的发展面临着制度保障不足、社会治理功能被弱化、与现代法治文化衔接不畅等困境。建议加强对仫佬族优秀传统法文化的制度保障,发掘仫佬族传统法文化的现代社会治理功能,促成仫佬族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的有机结合,使其更好地完成现代化的转型,从而为民族地区乡村治理发挥其应有的价值功能。

【关键词】仫佬族;传统法文化;传承;发展

【作 者】 覃晚萍,广西民族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硕士生导师;魏文松,广西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南宁,530006

【中图分类号】D90-05 【文献识别码】A 【文章编号】1004-454X(2018)02-0120-007

仫佬族是我国56个民族中的重要成员之一,它分布在祖国的南疆,是世居南方的少数民族。据2010年第六次全国人口普查统计数据显示,仫佬族总人口为216257人。[1 ]1仫佬族主要集中聚居在广西罗城仫佬族自治县境内,少数散居于广西宜州、柳城以及贵州黔东南的部分地区。该民族在历史上创造了灿烂丰富的民族文化,其中法文化是该民族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所谓法文化,通常理解为具有法的特性的文化统称,诸如制度、规章、惯例、规则甚至法的意识形态等都属于法文化的范畴。它“既体现在作为显性的法律制度的结构之中(即显性结构),也体现在作为隐性的法律意识形态之中(即隐性结构)” [2 ]。少数民族在历史发展进程中创造了独特的法文化,它对民族地方社会治理发挥着重要的作用,与汉族的法文化共同构成中华民族传统法文化的宝库。对仫佬族传统法文化的研究,不仅可以加深我们对该民族文化的认识和了解,从中发掘其传统社会治理中有效的制度文化,结合时代要求推陈出新,为落实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提供原生的文化制度建设源泉。学术界对仫佬族传统法的相关研究由来已久,并取得了不少成果。①已有的研究成果对本研究具有一定的借鉴价值。但现有研究没有以法文化为视角,对仫佬族的传统法进行全面的分析和探讨。因此,本文拟就仫佬族传统法文化的发展及其功能予以梳理,并就仫佬族传统法文化转型发展中存在的困境展开探讨,以期找到如何传承发展其中优良的法文化元素,为实施中共十九大提出的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提供理论参考和地方实践经验。

一、仫佬族传统法文化及其功能

仫佬族在历史发展进程中自发创造了具有本民族特色的灿烂文化,其中传统民族法文化对该民族社会关系的维系以及社会秩序的维护发挥着积极的作用。仫佬族传统法文化的表现形式多样,本文仅择其中对该民族产生重要影响力和约束力的制度规则及其蕴含的法思想予以分析,主要包括仫佬族内生的民间制度规范,如宗族组织、民间规约、会款以及其他民俗习惯等等。这些制度规范通常以成文的形式镌刻于石碑上,或书写张贴于墙体上,亦或以不成文的形式根植于民众心中。作为一种约定俗成的民族法文化,其对当地社会秩序的维护以及良好道德风尚的构建起着重要的作用。具体表现如下:

民间组织的社会治理功能。传统以来仫佬族有较强的宗族观念,自明朝中后期开始,通过“冬”这一宗族组织对本民族内部实行宗族自治,维系宗族的团结稳定和发展。“冬”有大小之分,一般以姓氏和居住地来划分,大的“冬”甚至跨几个村庄。“冬”在仫佬族历史发展进程中起重要的作用,如,保持血缘联系以区别于其他民族,凝聚宗族力量共同抵御侵犯或灾害,处理宗族事务以维护村落发展与和谐稳定等。总体而言,“冬”具有议事祭祀、管理、聚居和化异四种社会功能。组织宗族聚会祭拜祖先是“冬”议事祭祀功能的体现,制定和颁行族规禁约是“冬”管理功能的体现,保障和维系宗族内聚居是“冬”聚居功能的体现,文化融合和姓氏同化是“冬”化异功能的体现。每个“冬”都有领事,被称为“冬头”或“族长”。“冬头”或“族长”拥有族规赋予的相应的社会管理权,其职能主要包括:“管理祠堂庙产;分家析产、保管族谱及报丁册;化解矛盾、处理宗族内部纠纷;制定与执行族规等。” [3 ]对于本“冬”宗族内部成员之间发生的矛盾纠纷,“冬头”可以依据族规进行处理,对于严重违反族规,社会影响较大的处罚决定,一般会召集村民当场宣布处罚决定。在仫佬族的历史传统中,诸多大姓分立的“冬”组织一般都会建有祠堂,特别情况下,数个“冬”组织联合设立一个祠堂。每个祠堂都订立有“祠堂规则”,这些规则规范着族人的言行举止。如广西罗城仫佬族六大姓氏之一的吴姓,其“祠堂规则” [4 ]186就从本族人应该遵循的伦理道德、结婚家庭关系、买卖交易以及违规行为的处罚方式等等予以明确规定。①又如贵州凯里炉山镇白蜡王姓的族规 [5 ]82—84,王姓的族规共有十六条,②规定族人的行为规范和伦理道德规范,秉持遵循国家法治、维护其本族整体利益的思想。这些民间规范从伦理道德和行为规则等方面,约束群众自觉规范自己的行为,继承先辈的传统美德,维护集體利益,保持群体形象。各祠堂每年都举行一次盛大的聚会,称作“会款”。“会款”一般由“冬头”或者“族长”担任主持。在举行会款的这一天,整个宗族的成年男子都聚集于祠堂,祭拜祖先,商讨族内大事,制定、废除或者修改族规禁约。“会款”作为一种宗族组织下的活动,是仫佬族群众寄托向往民族昌盛、宗族团结等美好意愿,同时起着督促族人和谐共处、勤劳奋斗的作用。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冬”组织逐渐在仫佬族民间生活中消隐。20世纪80年代以来主要由村民委员会和村民小组等群众性自治组织对村屯事务进行管理。尽管法律规定村民委员会是群众性自治组织,但众所周知,实践中村委会工作人员既要管理本区域的村民事务,还要协助和对接基层政府处理本区域的相关事务,工作任务相当繁重,而人力资源却很有限,难以顾及每个自然村屯的日常具体事务。因此,为弥补村民自治组织功能的不足,各村屯还自发推选乐于奉献、能干负责的新乡贤成立老年人协会或妇女协会对村屯事务进行管理,发挥着民间自治治理的辅助功能。

村规民约的规范功能。为实现村寨的有序管理,传统以来仫佬族生活的区域也和其他地区一样,村民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屯规民约)或乡规民约这种具有民间法性质的规范实现自我管理。村规民约通常是一定区域内的村寨民众依照本聚居区全体村民的意愿共同商议、共同制定具有一定约束力的规范。它属于民间自我管理、自我约束的规则。仫佬族村民制定村规民约的传统由来已久。据资料记载,为保护生态,维护村民个人的财产,早在1907年,广西罗城县中石村太平屯村民就是通过立碑的方式专门制定“禁止砍伐树木”的村规民约,主要内容是“禁止村民私自砍伐他人树木,私取他人田地间物产。” [6 ]1925年广西都安龙满村李、银、潘、吴等姓氏的仫佬族村民合议制定村规民约镌刻在石碑上,其内容主要是:“严禁勾结外人进村偷盗,禁止偷盗五谷杂粮,禁止私取鱼塘鱼,严禁家畜毁坏庄稼,新到本村居住者收取花银等。” [6 ]改革开放以前的仫佬族村规民约内容相对简单,条款数量不多,主要是调整社会治安、伦理道德、纠纷解决等方面的内容为主。改革开放后,随着国家法律对村民自治实践的确认,对于民间自发创造的村规民约这类民间规范也予以认可,并在1998年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规定了村民制定村规民约的权限。仫佬族分布的不同地区、不同村落,所制定的村规民约也在传统的基础上更加丰富了,内容包含社会治安、婚姻家庭、伦理道德、遵纪守法、纠纷处理、生态环境保护等等方面。特别是山林防火保护、生态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识比较强,通过制定专门的《护林防火公约》 [7 ]287,或通过制定村规民约对此进行广泛的调整。如,2001年某村村规民约规定“冲荒、成药为本屯的绿化点,严禁放牛、马、羊等,违者罚款10-20元;罗汉山封山育林,禁止开荒砍柴,违者罚款50-100元。” [8 ]175这些规约对当地村落秩序的维护、社会结构的稳定和村落生态的可持续发展均具有一定的保障和促进作用。村规民约作为一种民间内生的智慧,其内容会随着时代的变迁而不断变迁,但其基本功能没有发生根本改变,仍是不同时期乡村治理的重要规范依据之一。村规民约在仫佬族的发展进程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如今与国家制定法共同规范着民族地区的乡村社会秩序。

民俗习惯的教化功能。除成文的村规民约之外,在仫佬族民间起着规范作用的还有不成文的民俗习惯。少数民族传统民俗习惯属于民族文化的组成部分,传统民俗习惯具有区域性、民族性和传承性的特点。“它不仅表现在生产、生活习俗上,还表现在人生礼俗及民间节会、民间技艺上,各种民俗无不深刻印烙着人们的社会心理、价值判断、道德标准和审美追求。” [9 ]仫佬族有着悠久的历史,形成了许多别具一格的传统民俗习惯,这些独具特色的民俗习惯对仫佬族社会产生一定的教化作用。譬如早期的婚姻习俗,就有诸多禁忌,如对通婚对象曾规定“同冬不婚”“姑表、姨表不通婚”“不同民族、不同辈分、同姓的男女也不能通婚”。这些婚姻缔结的习俗习惯对于维护仫佬族民族血统,以及维系仫佬族的婚姻家庭稳定起重要的作用。其中“姑表、姨表不通婚”“不同辈分的男女不能通婚”的习俗与我国现行《婚姻法》规定的禁止三代以内旁系血亲结婚有共性之处。这些婚姻民俗习惯深植在仫佬族民众的心中,影响着他们的婚姻道德观和婚姻价值观。

二、仫佬族传统法文化发展面临的困境

(一)对传统法文化的功能重视不足

尽管多年来的研究发现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会随着历史的发展而不断发展,其内涵也会随着社会的变迁而不断演变,但其对基层社会治理的功能仍在一定程度上发挥着作用,可弥补宏大的国家法在乡村治理中的不足。当今随着我国社会的发展,建设法治国家、法治社会和法治政府的实践在不断深化,国家立法体系不断完备,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也已经初步形成。但由于我国人口众多,地域辽阔,民族习俗习惯也各异,国家法律在基层适用中不可忽视民间内生的根深蒂固的传统文化。2017年10月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第10条规定:“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可见,法律明确規定了民事习惯的效力。因此,对于民间优秀的少数民族传统法文化应予以传承发展,使其在一定范围内弥补国家法律在基层乡村治理中的不足。然而,实践中对民族传统法文化的传承发展仍存在诸多不足。譬如,地方立法没有重视吸纳优秀的传统法文化理念和规范于其中。如果说各地民俗习惯有别,存在适用上的地域差异,国家立法不宜做统一的具体规定,但作为一定区域范围适用的地方性立法,也鲜见吸纳部分优秀的民族法文化理念和规范进入民族地方立法中。再有,社会上存在对民间传统文化的排斥,认为民族传统法文化是落后愚昧的,它与国家法文化存在一定的冲突之处,应予以鄙弃。比如《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27条规定了村规民约制定的权限,①对不符合国家法律规定的条款应予以改正。因此,有观点认为依据我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对沿袭传统习惯而制定的村规民约中规定有处罚的条款是违法的,村委会或村民小组没有处罚权。在此导向下,笔者调研发现,近年来诸多村屯都在上级部门的指导下修改了村规民约,修改后的村规民约有些已经完全取消处罚的规定,有些甚至重复照搬国家宏大的法律或一些宣誓性的规定,譬如,“讲究卫生、爱护环境,为美丽乡村建设贡献自己的力量。”没有一定约束力和强制力的规范,产生不了它应有的功能,部分村民对修定后的村规民约是否还有效用表示疑虑。由此看来,传统村规民约的民间规制功能正发生一定的变化,面临新的抉择。

仫佬族传统法文化诞生于该民族的历史发展进程之中,也无时无刻不接受着实践的洗礼。仫佬族传统法文化经历了不同时代的社会发展,其内容和形式都发生着不同层次的变迁。尤其在当今社会快速发展进程中,仫佬族传统法文化不断流失和递减的现象也较为突显,一定程度上使得民间治理存在一定的真空,这也是不可忽视的事实。我们不能简单用现代法文化消灭民族传统法文化,而是应该实现两者的结合,才能达到最佳治理的效果。对仫佬族优秀的传统法文化加以传承与发展,这既有利于保持其民族的文化特色,也有利于实现民族地区基层社会的自我管理和自我约束,为国家法治文化建设增添更加丰富的内涵。

(二)传统法文化的社会治理功能被弱化

传统法文化的社会功能是指其对社会发展所起到的促进作用和实际价值,其社会功能以社会规制功能(即显性功能)和社会教化功能(即隐性功能)两种形式呈现。随着现代化的发展和社会治理体系的革新,传统法文化的这两种社会功能也发生了深层次的变化,部分社会功能出现被弱化的境况。具体表现为:一是社会规制功能的消减。仫佬族传统法文化的社会规制功能是指其对仫佬族地区乡村社会的控制、规范和约束,主要包括对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的规制。仫佬族传统法文化中的宗族组织、民间规约和传统习俗等在仫佬族生活的区域曾起着对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的规制作用,但目前这种规制作用在减弱。虽然在一些仫佬族的大姓村落里还有所保留,如在村务管理、婚嫁礼仪、祭祀拜祖、建筑风格、穿戴服饰等方面有所体现,但其在仫佬族村落里所承载的社会功能不断在降低,对社会秩序和社会成员的规制约束,已不再像传统那么明显。二是社会教化功能的消减。仫佬族传统法文化的社会教化功能是指其对仫佬族地区内部的社会成员的直接教化作用。仫佬族注重利用传统习俗的唱词加强对本族后人的思想教化,如唱词《十劝人》中写道:恶人终难逃法网,善人一世有人亲,劝后生,诚实为善来做人。[10 ]121从仫佬族的传统法文化中,我们可以看到仫佬族在以往更加“强调获取知识的重要,亦重视实践;在教育形式上注重言传身教、寓教于乐” [11 ]。但是,如今通过民俗唱词的方式传承其民族文化教育的形式被忽略了。

(三)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衔接不畅

传统民俗习惯“作为民间自动生成的规则,虽然有已经内化为人们的习惯、比较贴近人们的生活以及有效性较高等优点,但是,其‘人域与‘地域的局限性是显而易见的缺陷,难以适应信息和交往途径渐趋多样化的现代性社会的需求。” [12 ] 少数民族传统法与现代法治理念存在着一定的差距,它们的衔接也存在着一些障碍。中共十九大提出乡村振兴战略,要求健全自治、法治、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这是对国家乡村治理提出的新理念和新要求。当前仫佬族传统法文化如何切合乡村治理新理念、新要求,更好地服务于仫佬族聚居区域的乡村治理体系的建设,其中民族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治文化的衔接成为重要内容之一。文化衔接契合,乡村治理才能达到最佳的成效。实践中,这二者之间存在衔接不畅的状况。如仫佬族传统法文化传承中对于村屯自发成立的老年人协会,对村屯社会秩序的维护和年轻人的教化产生一定的作用,但缺乏明确的法律地位,其处理乡村事务也缺少程序规范和有效监督,因而其自治功能也受到外界质疑。再有,仫佬族民间规约和传统习俗,特别是以村规民约的形式保留下来的规范,其表面上被宏大的国家法所同化,民族特色和地方性的元素在减少。但实践中,据笔者调研发现,实质上它仍以不成文的形式深嵌在部分村民的心中,在处理村寨事务时仍在某种程度上使用村规民约的处罚功能。由于村民小组行使处罚权存在一定的争议,其法律效力也有待认定,从而引发不同利益主体对国家法律和村规民约相关规定的选择,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国家基层治理的实效,致使仫佬族传统法文化与国家法治文化难以形成良好的衔接局面,仫佬族传统法文化对乡村治理体系建设的促进作用仍需进一步提升。

三、构建仫佬族传统法文化传承与发展的路径

历史和现实印证“任何一个民族都无法脱离其自身的历史传统,原生历史文化传统总是以一种深潜的、流动的方式渗透在民族生活的方方面面” [13 ] 。因而,我们不可忽视民间优秀的传统文化,应注重传承、发展与吸纳其有益之处为民族地区乡村振兴提供坚实的文化保障。

(一)加强仫佬族优秀传统法文化的制度保障

传承与发展是仫佬族优秀传统法文化延续的根基。仫佬族传统法文化丰富翔实,是仫佬族人世世代代智慧的结晶,我们必须立足于传承与发展仫佬族传统法文化中优秀的以及符合时代发展要求的内容。笔者认为传承与发展仫佬族优秀传统法文化应分为三个步骤:首先是鉴别优劣,结合時代发展精神,区分优秀与落后的法文化。仫佬族传统法文化也有优秀与落后之分,比如,宗族规约中规定家族成员要团结和谐,婚姻家庭关系的处理以及提倡勤劳奋斗、努力建设美好生活等是优秀内容;村规民约中要求族内成员遵守法律,树立良好的道德风范,维护村屯社会秩序以及对生态环境、山林植被的保护等等也是优秀内容。其次是革故鼎新,保留优秀精华的法文化,去除迂腐落后的法文化内容。仫佬族传统法文化中优秀精华的部分能够促进仫佬族民众人文精神的提高,也能提高民族地区乡村自治治理的效果,因此,应加以弘扬和保留。对于滞后于社会发展的内容,则应加以转变和改善。革故鼎新能够较好地使仫佬族优秀法文化得以传承和延续,得以较好地迎合新时代的发展,为民族地区的进步提供积极向上的文化力量。最后是传承弘扬,提升优秀法文化的影响力。对于优秀的法文化应当加以弘扬,发挥其时代价值,提升其影响力,让其在民族地区治理中彰显民间的智慧,为现代法治的践行营造浓厚的文化土壤。

对于仫佬族传统法文化的制度保障,应当主要依托于国家和民间两个力量。在国家层面,需要通过建立制度规范对传统法文化加以进一步传承与发展。在民间层面,需要通过民间的力量对优秀传统法文化进行传承与发展。具体的做法就是通过完善相关制度以传承发展仫佬族优秀传统法文化。民间制度的具体构建可以由村委会、村民小组以及老年人协会等民间自治组织共同商议制定具体的保护规范,内容可以包括保护的对象、方式、权利义务的分配和承担以及违反保护规范应受到的惩罚。这种构建方式方便快捷,且具有针对性,因为仫佬族群众自身更了解自己的传统法文化,更有利于传统法文化的传承与发展。国家制度构建层面,可以通过国家法律进一步明确村规民约制定的内容,通过授权方式赋予村民自治组织有限度的处罚权,使村规民约切实发挥其应有的功效;还可以通过法律确认相关自治组织的地位,鼓励民间新乡贤积极参与村寨社会秩序和相关日常事务的管理。

(二)发掘仫佬族传统法文化的现代社会治理功能

通过多种途径提高仫佬族传统法文化的社会规制功能。仫佬族传统法文化的社会规制和教化功能是其存在价值的体现,失去了规制和教化功能,仫佬族传统法文化也就失去了法的特性,失去了其存在的根基。仫佬族傳统法文化的约束力更多地体现在其习惯法的内容当中。其社会规制作用大概可以概括为:“维护正常生产秩序,防止和惩处破坏生产的违规犯罪行为;加强社会治安,联合惩治坏人坏事;调解婚姻家庭纠纷,维持社区家庭和睦关系。” [14 ]66-67提高仫佬族传统法文化的社会规制和教化功能主要通过以下途径:一是提高族内群众对自身法文化的认同感。仫佬族法文化诞生于这个民族繁衍生息的过程之中,族内群众对其有着天然的认同感,但随着信息交流的频繁和多种文化的融合交织,仫佬族很多年轻人缺少对民族法文化的认知和认同,对于传统法文化的遵守缺乏自我约束力。因此,必须提高族内群众对自身优秀法文化的认同感。二是增强仫佬族法文化本身的合理性和合法性。增强仫佬族法文化本身的合理性和合法性是对仫佬族法文化发展所提出的要求,增强其合理性就是要求其要符合仫佬族地区社会结构的需要,符合仫佬族人对现代生活的需要,符合实际发展情况;增强其合法性,就是要求其要与现代国家民族地区治理理念相符合,要紧跟时代步伐,与国家法治逻辑相统一。三是发展多元化教育来提高仫佬族传统法文化的社会教化功能。多元化教育有利于仫佬族传统法文化的发展,也有利于提高仫佬族传统法文化的社会教化功能。社会教化功能是仫佬族这个民族文化价值的彰显,其以潜移默化的形式影响着仫佬族群众,同时也影响着其周边地区生活的群众。可以通过教育主体和教育扶持的多元化来扶持仫佬族传统法文化的社会教化功能。

(三)促成仫佬族传统法文化与现代法治的有机结合

通过革新传统法文化内容来实现与现代国家制定法的有机结合。仫佬族传统法文化与现代制定法的有机结合需要革新传统法文化内容。革新传统法文化内容应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一是关于民间宗族自治组织,重新界定仫佬族民间组织包括老年人协会在内的社会地位及权能作用,明确其与村民委员会的权限区分,充分发挥好二者在仫佬族社会治理中的作用,既要实现以国家制定法确定的村民委员会在乡村治理中的价值,也要肯定其他民间社会组织在仫佬族社区治理中的功能。二是关于民间规约,应注重提炼和转化民间规约中与现代法治理念相契合的内容予以传承发展,塑造崇尚文明、崇法尚法的风气,使其既充分体现村民自治意志,也符合现代法治理念。

通过创新法治观念来构建仫佬族地区现代法治治理体系。法治观念的创新是仫佬族地区走向现代法治的重要前提,仫佬族地区应结合自身传统法文化的优势,努力构建自治、法治和德治相结合的乡村治理体系。仫佬族传统法文化的发展应努力切合现代法治发展趋势,积极响应党的十九大提出的乡村振兴战略,统筹好自治、法治和德治三个方面的建设,把握好三者的关系,以自治为核心,以法治为保障,以德治为基础,是仫佬族地区实现最佳社会治理的正确指导理念。在自治方面,正确处理好基层政府与村委会之间的关系,处理好村委会与村寨其他权威组织的关系,引导并提高村民参与自治的积极性。在法治方面,既要提高当地村民的法治意识,也要提升基层政府工作人员的法治思维和法治能力。在德治方面,应积极弘扬仫佬族优秀的传统法文化内涵,通过各种形式宣传该民族法文化所蕴含的伦理道德价值观,培育形成良好的德治环境和德治体系,进而实现“德润民心,法安天下”的治理功能,为实施民族地区乡村振兴战略提供更好的秩序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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ON THE INHERITANCE AND DEVELOPMENT OF TH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OF MULAO PEOPLE

Qin Wanping,Wei Wensong

Abstract: Mulao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is one of the minority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s. It plays an important role in the local social governance. At present, its development is facing difficulties such as inadequate institutional guarantees, weakened social governance functions, and poor coherence with the modern legal culture. This paper is suggested to strengthen the institutional guarantee for maintaining Mulaos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to explore its the modern social governance functions, and to promote the organic integration of this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and the modern legal culture, so as to better promote its modernization and bring into full play its due value function for rural governance in ethnic areas.

Keywords: Mulao People; traditional legal culture; inheritance; development

〔责任编辑:李 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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