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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信息民法保护的基本问题

2018-06-07王全成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4期
关键词:类型选择理论

摘 要 随着网络技术及电子技术的不断发展,个人信息也开始变得更加公开化,同时个人信息被盗取事件也频繁发生,这就使得个人信息保护逐渐得到了广大人民的重视。而民法则是个人信息得到保护的一项法律,在其中明确表明了保护个人信息相关的规范。本文对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理论、类型、选择等方面对个人信息民法保护方面的问题进行分析研究。

关键词 个人信息 民法保护 理论 类型 选择

作者简介:王全成,甘肃省迭部县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大队,研究方向:民商法。

中图分类号:D92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5.225

一、个人信息保护的价值理论

(一)个人信息控制权理论

美国通过隐私权制度最初是从私人邻域角度对个人的独处和幽居进行保护。并逐步衍生出“独处权说”和“有限接近自我说”。都是以对私人生活、不法侵害及私人空间进行保护为初衷,属于一种消极的防御权。但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学者们试图从人际关系的角度来审视隐私权,将其解释为对人们之间交往关系的保护,为了在社会中生存和发展,与不同的个体形成不同程度的人际关系,大多数个体选择向外界披露必要的个人信息,也就意味着为了维持人际关系,选择性的披露个人不为他人知晓的私人信息,实现对自身信息传播的合理控制,便创立了“个人信息控制权说”。此学说能够准确把握信息流传过程中的商业性价值,能够更好控制姓名、肖像等人格标识用于商业上的使用,更注重权利主体的诉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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