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逮捕双层次证明模式
2018-05-29王雷
东北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8年3期
王 雷
(辽宁大学 法学院, 辽宁 沈阳 110031)
逮捕双层次证明,是指以提请逮捕的犯罪事实证明为基础,以逮捕考察的嫌疑人社会危险性证明为核心,并分别适用相应的证明标准、证明方法和证明程序的审查逮捕司法证明新模式。在实体方面,逮捕双层次证明对传统的逮捕三要件进行了理论透视和要素整合,筛掉了刑罚要件,仅将犯罪事实和社会危险性作为证明对象,并突出社会危险性在逮捕考察中的核心地位和作用;在程序方面,逮捕双层次证明对我国检察机关传统审查逮捕程序进行了诉讼化的升级改造,对不同证明对象采用与之相适应的证明标准、证明方法和证明程序,凸显其审前程序性裁判的司法性质,体现出鲜明的诉讼特征。
近年来,随着学术界和实务界对逮捕制度研究的不断深入,制约我国逮捕制度健康发展的深层次问题和本质性原因不断被挖掘出来,主要有:我国逮捕制度的功能定位不准,发生价值冲突时难以取舍;实体要件缺乏理论依据,传统逮捕三要件之间存在逻辑关系混乱的问题;审查程序的行政色彩过浓,司法属性较弱,缺乏权威性和公信力;逮捕替代措施的实际执行能力不强,倒逼检察机关不得不适用逮捕强制措施。正如有的学者所言:“采用现代司法框架的各国中比较,中国检察机关是司法功能最强,但同时办案方式最缺乏司法性的检察机关。所谓司法功能最强,是指批准长期羁押的权力及司法救济权是其他国家检察机关不享有而我国检察机关享有的典型的司法权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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