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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更有效率的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家庭农场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2018-05-28

现代财经-天津财经大学学报 2018年6期
关键词:社员农场农户

(1. 北京大学 经济学院,北京 100871;2.中国人民银行 石家庄中心支行,河北 石家庄 050000)

一、引言

农业生产经营主体是农业现代化和农业产业化发展的微观基础。国家近些年出台了相关政策大力培育农业生产经营主体。十七届三中全会《决定》中提出“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发展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专业合作社等规模经营主体”。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进一步指出“坚持依法自愿有偿原则,引导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有序流转,鼓励和支持承包土地向专业大户、家庭农场、农民合作社流转,发展多种形式的适度规模经营”。在这些经营主体中,由农民自发组建的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两类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对于推动农业产业化发展,实现土地规模经营有着重要意义。

笔者在四川省、安徽省等地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调研过程中发现,部分农户退出农民专业合作社转为成立家庭农场,并且很多农户参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意愿并不强烈,而选择家庭农场形式的农户参与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性大都较高。这种现象引起了笔者的思考,同样作为国家大力推行的两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家庭农场和

农民专业合作社哪种组织具有更高的组织效率?是何种原因产生两者之间组织效率的差异?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组织农户生产的作用在现实中又如何充分体现?本文通过理论和现实案例对这些问题进行了解答。

二、已有研究简要回顾

国外一些学者很早就开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进行研究。(1)国外学者对合作社的一些研究观点。Sexton(1986)认为合作社成功的关键是在成员中合理分配成本和收益,否则会出现较为优秀成员退出的逆向选择问题。Cook(1995)认为合作社一个产权模糊的投资者集合,由此会出现内部控制和搭便车问题。Zago(2001)构建了一个非合作博弈模型研究成员异质性及合作社行为,认为合作社应该通过各种激励来吸引高效率农民。(2)国外学者对家庭农场的一些研究观点。Seckler(1978)提出家庭农场的内部管理、资源质量和整个制度对于家庭农场的绩效非常重要。Raup(1986)认为家庭单位的控制权对于持有投入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Ried(2004)认为家庭农场的“血缘化”运作可以确保业务传统的代际继承。

由于我国处于“统分结合,双层经营”的农村土地经营制度下,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有着特殊的国情,因此简要梳理近些年国内学者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一些相关研究。(1)国内部分学者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研究。孙亚范(2012)采用江苏省30个农民专业合作社243个社员的调查数据并进行Probit模型分析,发现社员缺乏投资入股、稳定惠顾的意愿。温铁军(2013)认为农村经营主体发展如果强调以业务单一的专业性合作社为主,往往会出现“精英俘获”现象,而大多数小农被“边缘化”、“客体化”。黄胜忠(2014)认为公平合理地分享剩余是增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凝聚力的有效手段,他构建了一个成员异质性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盈余分配模型,发现基于风险分担的盈余分配机制可以提高“二次返利”的下界,并缩小了“二次返利”的可行域区间。(2)国内部分学者对家庭农场的相关研究。高强(2013)认为家庭农场是对家庭经营制度的继承和完善,有利于促进农业现代化发展。杜志雄(2014)认为土地制度是家庭农场发展的制度环境,政府支持是家庭农场的坚强后盾,农业教育和培训是家庭农场发展的推动器。屈学书(2016)认为家庭农场可以进行专业化生产,经营能力较强,相较于农业企业有着较低的组织成本。

通过简单回顾这些专家的文献,可以看出虽然有些国内外学者如Zago、温铁军、孙亚范已经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经营中存在的一些问题进行了相关研究,而高强、屈学书等学者也认可家庭农场的积极作用,但是这些学者并没有对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特征、内部权力配置和组织效率等方面进行比较,深入讨论二者孰者更优。本文认为无论是家庭农场还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其组织的本质都是一组产权集合,对二者进行组织效率比较可以利用新制度经济学中的组织控制权分配、资产专用性、交易成本、不完全契约等理论构建一个分析框架,另外可以将古典主义模型中的政府管理和组织内部分工同样作为分析条件纳入到模型中,使得本文的分析更贴近事实。

三、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效率比较

罗纳德·科斯(Coase,Ronald)在开创经济学新领域的文章《企业的性质》中将经济学的研究视角从价格体系转移到了经济组织领域。他将交易作为研究的起点,还原了现实环境,用交易成本理论解释了经济组织的形成机理[1]。他的继承者威廉姆森(Williamson),阿尔钦(Alchian),哈特(Hart),格鲁斯曼(Grossman)等人沿用他的逻辑和视角对组织理论进一步丰富,在经济组织的横向或纵向一体化、契约类型、专用性资产投入、剩余控制权分配等方面进行了大量研究[2]。新制度经济学的理论工具在探讨经济组织的内部治理、权力分配、组织绩效等问题时有着强大解释力,对于本文比较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这两种具有不同产权结构的经济组织的组织效率同样有着积极意义。在研究问题之前需要进行一些必要说明以方便理解后面的分析,本文将家庭农场视为以家庭为单位,包括农产品的生产、加工、流通、销售全产业流程具有纵向一体化特征的经济组织[3];而将农民专业合作社视为农户间通过契约实现内部交易和横向联合的经济组织*现实中家庭农场也可以加入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此做一些简化处理认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是由农户组成。。传统意义上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根据合作社原则组织而成的农民自组织,而本文讨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指的是我国现实中普遍存在依靠“核心成员”领办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这跟传统意义的合作社有着本质区别,即部分学者认为存在成员异质性的农民专业合作社[4]。下面从组织成本、成立时的交易成本和组织绩效三个方面对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效率进行比较。

(一)家庭农场比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内部组织关系更为紧密稳定,组织成本更低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生产经营同类型农产品的农户联合互助组织,合作社内部以农户家庭为单位进行组织化、规模化生产,在本质上并未完全脱离以农户家庭为单位的生产经营方式。合作社内部成员的联合主要依靠“地缘”关系,由于要集中组织生产,所以成员之间具备地理相似性。农民专业合作社更多体现的是经济性,增加农产品“边际收益”是农户联合的经济理性基础,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农户联合能增强农户在市场中的谈判能力从而获取更多的农产品剩余。

在农业生产经营中投入要素的稀缺性最终决定了合作社对稀缺要素的依赖程度,而依赖程度的大小又最终导致内部成员谈判和决策能力的强弱分化。我国绝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由专业大户、运销大户等农民“精英”领办,这些农民“精英”无论是控制的土地规模还是拥有的资金存量相较于普通农户有着较大优势。而土地和资金又恰恰是农业生产中的稀缺资源,与之相对的是劳动力要素在农业生产中并不稀缺。我国农业生产经营对土地和资金要素具有高度依赖性,于是社员间的要素禀赋差异就成为了农业合作社内社员异质性的根本原因。由于农业生产中劳动力要素投入计量难以量化,于是形成土地和资金的资本化产权结构就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必然选择,那些掌握更多稀缺资源的“精英”就成为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核心成员。他们掌握了合作社内部大部分决策和剩余分配权力。这种“核心社员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崇尚集体民主决策的“合作社公约”相悖,普通农户在不掌握生产经营决策权力条件下就会对参与合作社持观望态度。并且“核心社员型”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资源禀赋差异导致核心社员和普通社员具有不同的风险偏好,核心社员是农业生产经营中的风险追求者,愿意承担更多的生产经营风险以获得更多的农业剩余。普通社员的要素禀赋中劳动力要素的比重比较高,而劳动力在市场中的重构成本却非常低,劳动力要素的收益就变得非常不稳定。加之对代理人核心社员的监督成本较高,普通社员就不愿意进行更多要素投入、承担合作社生产经营的风险,有些普通社员只愿意接受合作社提供的公共品,从而产生“搭便车”现象。农民之间的禀赋差异会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之间的 “紧密合作性”,产生较大了的组织成本[5]。

与之相比的家庭农场有着截然不同的组织特征。家庭农场首先表现为社会性,家庭农场内部的主要劳动力依靠“血缘”关系进行联结,依靠家庭伦理进行管理,组织成本相当低,“血缘”关系联结又可以有效降低劳动力的“机会主义”倾向,组织关系更为紧密。家庭农场生产方式在具有“血缘关系”社会性的同时又具有经济性,经济性表现为家庭农场拥有农业生产经营的全部要素,家庭成员的生产要素在农场主指挥下实现集中使用以获得更多的农产品剩余。近些年我国的家庭农场正在逐步采取现代化企业经营管理制度,以企业的“面目”家庭农场主要包括了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三种组织类型。实现家庭生产方式从追求 “边际效用”(自给自足)向追求更多“边际收益”(企业利润)转变,家庭农场越来越具有企业化特征[6]。在追求“边际收益”的过程中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方式得到了升级,当生产经营面临土地生产规模扩张、经营范围扩大、作物周期和季节问题时,若所需劳动力供给不足就会采取雇工方式来增加劳动力要素投入,而这种雇佣关系也比“核心社员型”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异质性合作关系更加稳定,组织成本也相对较低。

(二)成立家庭农场的交易成本要低于农民专业合作社

政府管理对成立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时的交易成本也有着较大影响。按照弗鲁博顿对交易成本的划分,交易成本除了市场型交易成本与管理型交易成本,还存在着第三种政治型交易成本,这种交易成本源于一国法律或者权力制度的建立、运行与改变[7]。成立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组织主要承担的是政治型交易成本中的政体运行成本,这种成本是“对服从活动进行度量、监督、建立和执行”的成本。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成立前需要政府相关部门对其进行度量审核,必须满足一定条件才可成立。通过国家相关政策,可以比较二者所承担的政治型交易成本差异。2007年国务院颁布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中对合作社的成员身份、成员结构、组织结构、合作社工作场所、合作社章程、出资情况等都有着严格的规定,如“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有5名以上的成员,其中农民至少应当占成员总数的80%”,“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住所是其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家庭农场”这一概念于2013年中央一号文件中正式提出,国家级的相关审批法律法规并没有出台,但是根据各个地方出台的一些政策,家庭农场申请条件最为注重的是土地流转规模与承包年限。可以看出,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申请审批比家庭农场要严格,所以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的政治型交易成本也就相对较高。产生两种组织形式成立所承担的政治型交易成本差异化的根本原因在于家庭农场只是以家庭为单位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追求效率的自然人企业,而农民专业合作社不仅仅是追求效率的经济组织,还要考虑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公平、民主等原则问题,农民专业合作社执行着一定的社会职能,所以国家对合作社成立的审批就更为严格。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二者之间成立时的交易成本差异会成为影响农户选择组织形式的一个重要因素。

(三)家庭农场具有比农民专业合作社更高的组织绩效

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都是按照一定的企业方式进行经营管理的经济组织,可以将二者理解为一组资产组合*这里的资产与前文所提的要素没有实质区别,可以将农户投入的要素视为资产。。用制度经济学理论工具去比较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组织绩效是大有裨益的,可以从专用性投资和组织内分工的边际生产率角度去理解二者的组织绩效差异。

1.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剩余控制权分配不平衡会导致专用性投资低效

企业形态的组织出现,并不意味着内部缺乏交易,农民专业合作社就是将交易内部化,农民专业合作社通过与社员达成购销协议进行标准化生产。农民专业合作社与社员之间会形成一种关系型契约,因为社员之间的联系基本上依靠地缘接近的宗族、亲朋关系,社员之间交易人格化,“声誉机制”相当有效[8],所以单单用机会主义分析农户退出合作社的行为解释力并不太强。中国大部分农民专业合作社都区分了核心社员和普通社员,这种不完全治理机制导致了社员进行专用性投资后剩余控制权在核心社员和普通社员中的分配不平衡问题。核心社员大都是专业大户,在利用市场方面具有较大优势,有些合作社的产品入市交易主要是依靠核心社员的社会资本,普通社员无论是掌握价格信息还是与市场对接都只能依靠核心社员带动。当进行集体生产时,普通社员就无法决定专用性投资范围和水平,普通社员只能根据核心社员的要求进行投资,其专用性投资强度依赖于核心社员。这种情况导致普通社员的谈判能力弱化,普通社员很难按照自己的意愿追加投资或者决定投资品种,缺乏必要的投资激励。减少专用性投资可以弱化这种“束手束脚”的困境,但是预期的收益也会相应减少。这种剩余控制权在核心社员和普通社员之间的分配不均,会减少普通社员的专用性资产投入,导致事前投资低效并最终产生效率损失。处于剩余控制权分配优势方的核心社员会抽取普通社员的可占用性准租金,比如普通社员按契约提供农产品时只能被动接受价格,即使这个价格可能低于他的预期,这种“强势”剥夺“弱势”的情况会使被剥夺一方的投资收益无法实现最优。

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类型可以分为核心社员与普通社员,但是二者在资产方面的差异并不是绝对的。随着农业剩余逐渐积累和技术、市场能力的提升,普通社员的生产经营要素扩张到一定程度后,就可能会跳出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控制,选择自主性更高的经营组织即家庭农场,这样有利于农户形成更优的投资激励和更强的剩余索取能力。农户通过自己投资掌控农产品的生产、加工及其销售的全部过程,就会避免在合作社内准租被核心社员占用的情况[6]。

2.家庭农场在生产环节的劳动分工可以产生更高的边际生产效率

在前面已经将家庭农场视为一个纵向一体化的微型企业,而农民专业合作社是通过契约关系建立的农户间横向联合。两种组织形式都存在着内部分工,但是家庭农场在生产环节的劳动分工专业化程度和边际效率更高。在现实中农民专业合作社主要职能是帮助社员进行标准化生产培训和对接市场,有些实力较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可以进行农产品深加工。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的劳动组织形式是社员和合作社的分工,或者说是生产和销售的分工。分工产生的农产品剩余分配主要通过合作社和社员签订的最终农产品购销契约实现,从这种逻辑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分工实质是社员和合作社之间形成的商品契约。家庭农场的生产经营要经过农产品生产、加工、上市的全部产业链流程,农场主决定着全部农业生产要素的使用方式和投入量,这种资源配置方式和企业家类似[9]。家庭农场要获得更多的农产品剩余就必须实现远大于普通农户的生产规模,在生产环节要投入更多的劳动力就必须通过雇工才得以实现,所以在生产领域家庭农场内部的劳动分工是通过劳动力要素契约形成的。由于合作社的商品契约只决定着劳动力所提供的农产品价格、数量等最终交易形态,而家庭农场的劳动力要素契约可以对劳动力在生产过程中的劳动投入时间、技能水平等方面进行控制,于是家庭农场在生产领域对于劳动力要素的使用效率更高,从而可以产生更高的边际生产效率[10]。另外,一般来说合作社社员独立生产时要参与粮食的撒种、施肥、喷药、收割等大部分生产流程,而由家庭农场农场主配置的劳动力可能只从事生产流程中的一环,家庭农场更为细化的分工会提高劳动力的专业化程度,进而提高农业边际生产效率。

四、模型解释

为了增加文章的可读性,本节构建了一个嵌入政府管理和组织分工的不完全契约模型对上节的主要观点进行推导演绎,这样会使本文的逻辑分析更为直观。

1.模型假设

π=f1[α1,φ1(x,y)]+f2[α2,φ2(x,y)]

(1)

2.命题1合作社情况下,由于剩余控制权分配不平衡产生了专用性投资产投资低效。

(2)

(3)

易证,ω1+ω2严格小于π,假设重新确定契约的谈判成本在交易双方间平均分配*这里假定谈判成本的平均分配虽然于实际情况有所出入,实际情况时掌握相对优势剩余控制权的一方的谈判成本较低,而另一方较高,但是简化并不妨碍最优化分析。,双方事后纯收益变为

(4)

(5)

ω1,ω2分别对α1,α2求导,得出非合作的纳什均衡解

(6)

(7)

(8)

(9)

3.命题2剩余控制权导致农户选择合作社相较于家庭农场无法实现收益最优。

上面证明了由于剩余控制权,契约后机会主义行为会带来投资水平扭曲的命题,此部分主要分析剩余控制权所导致的收益无法最优化问题。此处假设农户甲和农户乙的专用性投资α1,α2外生给定,收益的目标函数可以简化为φ(x,y),进一步假设目标函数形式为φ1(x,y)=εi(x)+ρi(y)。合作社条件下双方凭借对交易另一方的资产进行控制,可以占有其剩余的一部分,占用剩余的程度取决于控制权力的大小。列出双方的收益函数为

π1=αφ1(x,y)+(1-β)φ2(x,y),π2=(1-α)φ1(x,y)+βφ2(x,y)

(10)

其中α,β为衡量剩余控制权的参数,0<α,β≤1,1-α与1-β与部分为不可证实被对方占用部分。

4.命题3政府管理产生的交易成本会降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边际收益。

5.命题4家庭农场生产专业化分工会提高生产的边际收益。

Y=max{φ1(x)}=[e2(x)-e1(x)][T-e(x)],i=1,2,3,…,n,

以上数理模型推导的结论和上节的经验分析是一致的,可以得出:(1)如果农户要想获得专用性资产投资所产生的全部剩余,就必须拥有全部资产,此时在生产经营中选择一体化程度更高的家庭农场更为有利。(2)在合作社内部如果农户一方提供的专用性资产只是自身资产的极小部分,那么形成长期契约的可能性就越大,因为重新议价的谈判成本就会很小,专用性投资所产生的最优解就越可能达到。(3)政府管理会对农业边际收益产生负向影响,而分工的影响是正向的。

五、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发展的现实之路

笔者曾经调研过四川、安徽等省份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现在对其中的一些代表性案例进行介绍,以比较两种组织的实际发展情况。攀枝花市盐边县的茂盛果蔬专业合作社由几个专业大户牵头组建,合作社采取“大户+合作社+基地”模式,合作社内部建立了完善的社员盈余分配制度,比如“土地流转后集中耕作的盈余,合作社每年会提取盈余公积金用以弥补亏损、扩大再生产或者转为成员出资。合作盈余提取公积金后,按照交易量(额)向社员返还,分配比例不低于可分配盈余的60%,按照出资额、成员应享有公积金份额和国家财政扶持资金及捐赠确定社员的份额向社员进行分配,分配比例不超过可分配盈余的40%”。但是这个合作社出现了社员退社后选择家庭农场经营现象,原因是普通社员在合作社内部经营的农产品品种无法自己做主,选择家庭农场可以耕种自己想经营的蔬菜、瓜果品种。无独有偶,安徽六安市金安区顺发养殖专业合作社同样存在着类似问题,合作社内部也有着完善的社员盈余分配制度与治理章程,但是合作社内部养殖的品种、经营范围扩大后的经营方向以及对产品进行深加工的投资主要由几个核心社员决定,甚至连吸纳社员入社都只需要几个核心社员同意即可,普通社员对投资的兴趣并不高涨,而是采取观望态度,用合作社理事长的话就是“跟风”,如果专业合作社投资的项目搞的好,普通社员才进行一定的投资。与之相反的是笔者参观的一些农户选择家庭农场作为生产经营组织的积极性普遍较高。安徽宿州何勇家庭农场的农场主表示选择家庭农场进行独立生产经营而没有参加种粮专业合作社的理由是自主经营比较方便,购买农机、化肥等生产要素和决定种植种类可以按照自己意愿进行。安徽六安市金马镇调研中,当地的农民专业合作社只有一家,而有四个专业大户从事家庭农场,座谈中农户对这一现象的解释是家庭农场能够形成更细化的生产分工,能够产生够高的生产效率,并且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固定工作场地、完备的合作社章程等严格条件,政府审批手续繁琐不如家庭农场申请容易。

根据以上案例可以看出,现实中家庭农场比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经营方面有着更高的组织效率,在国家大力推动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的过程中家庭农场将可能成为农户更愿意采纳的组织形式。那么这会产生一个问题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现实作用又如何体现?笔者认为参照日本农协、北美新一代合作社和英德合作社的发展经验,未来农民专业合作社将成为农业生产经营中提供社会化服务的组织,其职能包括统一集中农产品,在生产、加工、收购、销售等环节为农户和家庭农场提供种养殖规划、营销策略、农业技术推广、农产品深加工、信贷等服务。可喜的是在笔者调研的农民专业合作社中有一些已经具有了社会化服务组织的形态,比如安徽宿州的意利达农业科技专业合作和埇桥区淮河种业粮食产业联合体。

意利达农业科技专业社始建于2008年,是集土地承包、入股与土地托管、农业新技术实验、示范与推广、农民技术培训、信息咨询与服务、农资连锁经营与配送为一体的综合性专业合作社。意利达合作社主要通过组建三大平台,即农资配送平台、农产品价格信息平台、科技咨询平台来对社员和农户提供现代化服务。从2011年开始,意利达专业社创新了土地规模经营方式,实行土地托管模式。土地托管主要实行“五个统一、两个分散、三个不变”的农业经营服务体系。五统一即:统一测土配方施肥;统一机播、机耕;统一种子供应;统一田间管理;统一机收。两分散即:分散晾晒;分散储藏。三不变即:土地的所有权不变;原有种植结构不变;产品归属权不变。截至2012年9月,意利达联合社已在捅桥区托管农民土地600余公顷。

淮河粮食产业联合体是以宿州市淮河种业有限公司为龙头形成的农业生产经营联合组织,联合体吸纳了淮河农机专业合作社、淮河种植植保专业合作社等10家合作社以及18个粮食种植家庭农场。联合体拥有各类农机装备430多台,流转土地面积4 000余亩,托管土地10 000余亩,农机服务面积20 000余亩,小麦原良种繁殖40 000余亩,带动农户4 000余户。淮河粮食产业联合体的主要职能是为社员(农户)提供社会化服务,主要包括:开展全程农机标准化作业服务;农业生产资料供应、粮食产品回收、加工服务;提供技术信息服务、解决种植户资金困难;实行“六统一”提高服务的组织化程度;规范服务合同,落实服务责任;带动土地流转,提高规模化集约化生产水平;创新服务模式,构建紧密粮食产业联合体系。合作社实行两种合作模式:一是劳务合作型。为产业联合体提供机耕机播机收等农机社会化劳务服务;二是为种粮大户(家庭农场)提供机械化租赁服务。

六、主要结论与建议

本文通过建立一个新制度经济学的分析框架对家庭农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两种农业生产经营组织进行了比较,通过分析可以得出以下主要结论。

1.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依靠“地缘”关系形成的组织,合作社成员存在着较大的禀赋差异。在合作社内部拥有更多资金、土地要素的核心社员对生产经营活动具有较大的话语权,这种情况会产生普通农户的“搭便车”或者观望行为,具有较高的组织成本。家庭农场主要依靠“血缘关系”组织农业生产经营活动。当劳动力缺乏时会雇佣其他农业劳动,这种劳动力“血缘”加雇佣的组织关系比农民专业合作社更为紧密,家庭农场组织成本相对较低。

2. 由于农民专业合作社要执行一定的社会职能,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的审批条件较为严格,而设立家庭农场更多的关注土地流转规模和年限,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比家庭农场具有更高的交易成本。

3. 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社员之间剩余控制权的分配不平衡,导致了普通社员无法形成稳定的未来收益预期,从而产生投资低效。另外即便是投资给定情况下,由于剩余控制权问题,农户选择农民专业合作社无法如一体化程度更强的家庭农场一般实现最优收益。从分工角度看,家庭农场相较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生产环节拥有了更多的劳动力和更细化的分工,家庭农场和雇佣劳动力之间形成的要素契约提高了劳动力专业化程度和边际生产效率。

本文认为在农业生产经营方面,家庭农场是比农民专业合作社更为有效的组织形式,可以预见未来的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将更多的采用家庭农场形式。虽然农民专业合作社存在着一些问题,但是在组织农户进行规模生产方面仍然有积极作用,充分发挥二者优势互补产生协同效应是合理发展这两种形式的农民经营组织的重要思路,同时还需要通过改善内部治理和增强外部帮扶来解决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异质性和内部控制问题。首先要推动家庭农场和农民专业合作社之间的职能分工。构建双方之间的“生产-服务”协作模式。家庭农场在生产环节具有更高的组织效率,建立时承担较低政治运行交易成本和组织成本,由于土地承包经营权日趋固化,土地经营中以家庭为单位的生产方式不可能短期改变,农业生产中可以优先考虑家庭农场这种组织形式。农民专业合作社在现实农业经济活动中要大力发挥其社会服务职能,比如为家庭农场集中购买原材料、寻求更广阔的产品渠道、为家庭农场提供资金扶持和农业生产服务。其次,在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引入职业经理人制度。现代企业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之一是职业经理人制度,职业经理人制度也是解决核心社员型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控制问题的一个有效办法。可以将核心社员转变为职业经理人,形成职业经理人-社员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要建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职业经理人的激励相容机制,职业经理人考核与社员的技能提升、产出增加等可以量化的指标挂钩,提高社员投资的使用效率。再次,要加强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通社员的帮扶作用。政府和社会要通过资金补贴、低息贷款和农技培训等措施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普通社员的帮扶,通过扩大普通社员可使用的要素增量和提高农业专业技能,缩小合作社内部成员的差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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