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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性成为强奸罪被害人的定性分析

2018-05-21郭燕青

法制与社会 2018年10期

关键词 强奸罪 被害人 男性

作者简介:郭燕青,河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2016级刑法学硕士研究生。

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A DOI:10.19387/j.cnki.1009-0592.2018.04.098

传统观点认为,强奸罪的主体只能是男性,妇女可以是该罪的教唆犯、帮助犯、间接正犯和共同正犯,妇女不可能单独构成该罪的直接实行犯。这与该罪的法益是妇女的性自主权和以“插入说(幼女接触说)”为既遂标准、被害人是女性的观点相吻合。男性不能成为强奸罪的被害人。但在频繁出现的男性被强奸案中,行为主体既有女性又有男性,被害人既有已满14周岁的男子又有未满14周岁的男童,导致司法实践不能罚当其罪。

一、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害

女性对男性的性侵害对象包括已满14周岁的男子和未满14周岁的男童。某女大学生因为失恋痛苦,把一位体型弱小的男生扑倒并强行发生性行为,该男子虽有反抗但最终默默忍受。无论该男子是否选择报案,他都不会成为强奸罪的保护对象,因为单独妇女不会成为强奸罪的行为主体。某男性大学毕业生受到“老乡”诱骗,陷入某卖淫组织的魔爪,被迫与卖淫女发生性行为,内心留下了深刻的阴影,并没有报案而寻求心理医生的帮助。 该案中,卖淫女和参与胁迫的卖淫组织人员构成共同犯罪,可以满足女性是强奸罪主体的条件,但是鉴于被害人是男性,同样不能以强奸罪处理。通常情况下,女性在身高、体力等生理条件上比男性弱,其暴力程度不会达到使男性不能反抗、不敢反抗的程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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