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PP下载

论律师调解制度本身存在的合理性与必要性

2018-05-21王田雨

世界家苑 2018年4期
关键词:社会责任律师

摘 要:现代社会对各行各业均要求肩负一定社会责任,律师亦不例外,调解制度的发展是律师调解的现实基础,律师调解是律师承担社会责任,协助司法部门处理事物、同时也是国家法治化进程中新生的解决纠纷方式。律师以当事人利益为中心不适宜居中调解,这种说法狭义化了律师的职业特征,律师应当是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的前提下,兼顾当事人利益,在不同的情景亦有不同的身份,但最终均是为法律以及事实服务,而非单纯的服务于当事人。另外律师调解的优势在于专业的权威性、职业伦理的信任度、社会效应的正义感,因此律师在现代法治社会中不可替代的法律职业者。

关键词:律师;调解制度;社会责任;律师调解

中国人自古以来崇尚“无讼”,道家有“上善若水,水善利万物而不争”,宽宏、包容以及奉献深入中国文化之髓,调解制度与我国文化相契合,将矛盾处理在包容、退让与理解中。在传统民事调解中,律师是作为一方的代理人而参与调解。在律师调解实践中,律师作为调解活动的主体,通常律师作为调解的主持人,中立地进行调停,促使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律师主导调解的方式成为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中的亮点而受到关注、质疑。传统的律师被认为是重经济利益轻社会利益,他们是否能够承担起主导调解的职能,笔者认为,不应该狭义的解释某一行业的职业性,比如,律师既然可以站在某一方为其争取权利,那完全可以作为中间人的身份调停纠纷,因为,律师是站在法律与事实的基础上做出判断,而非必然成为某一方的代言人,不同的场合有着不同的身份转变是完全可行的。

一、调解制度概述

调解制度存在并具有法律意义在中国历史上有大量考证,最早可追溯到魏晋南北朝,在古代与其说调解是一种法律制度,不如说其是一种大众所认可的习惯法,通过国家层面对这种习惯法予以认可或默许或支持。在西方国家历史中亦存在大量类似用调解方式解决纠纷的例子,如印度称之为外部纠纷解决方式,如欧洲调解令(European Mediation Directive 2008)的出台,在欧洲的某些司法管辖区的某些高级司法机构强烈赞成利用调解解决争端的机制,美国部分州法院,再如加利福尼亚州对15000美元以下的案件进行强制调解。

随着西方“ADR(Alternative dispute resolution)运动”的发展和“恢复性司法”的兴起,人们普遍地认识到中国调解制度中蕴含着可供全人类资鉴和利用的纠纷解决智慧,调解制度开创了纠纷解决的多元途径,有利地防止了矛盾的激化。中国的调解制度与西方开始于上一世纪 70、80年代的 ADR运动以及近年来“恢复性司法”仿佛有着殊途同归的趋势。

深化改革开放的中国经济在蓬勃发展,公民的权利意识也在提高,民商事领域案件数量呈几何式增长,尤其在相对发达地区的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情况屡见不鲜。最高法与司法部关于调解方面的立法目的在于提高诉讼效率,节约诉讼资源的同时提高案件处理时双方当事人的和谐度,故而继人民调解、行政调解、行业调解、商事调解、诉讼调解等调解制度之后,律师调解制度横空出世。提高各种诉讼制度的有机衔接,充分发挥各自特点和优势,形成程序衔接、优势互补、协作配合的纠纷解决机制。就是要打破多种调解方式各自为政的格局,整合多种调解的资源,疏通彼此衔接渠道,监理其联动机制,实现优势互补,最大限度的发挥各类调解的功能,维护社会和谐及稳定。

2017年9月30日最高人民法院、司法部日前联合印发了《关于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在北京、广东、上海等11个省(直辖市)开展律师调解试点工作,试点省(直辖市)可以在全省(直辖市)或者选择部分地区开展试点工作。

二、律师主导调解的优势

(一)律师的调解,是基于对特定法律关系的判断来进行的。律师在对导致纠纷的事实、证据进行梳理、分析的基础上,對其中涉及的种种法律关系进行细致的甄别,然后才思考调解的可能性、调解的方式和路径。而我们生活中常见的其他调解方式,则大多可能是基于情感、风俗、对权威的遵从、公平感觉等来展开。

(二)律师的调解,是基于相应法律法规的明确规定,向当事人释明法律法规的明确含义,从而引导当事人在法律规则的框架之内实现对自身诉求的调整和变更。

(三)律师的调解,是以相应的事实和证据作为调解的重要基础。有了对事实和证据的把握,律师对纠纷产生的原因、分歧的焦点、纠纷的强度都有相对比较客观的认知。对其中的孰是孰非,也能从一般常识和经验的角度加以体认,这无疑有助于和当事人保持相对一致的心理预期与情感状态。

三、律师调解的现实基础

(一)《意见》要求建立健全律师调解工作资质管理制度。试点地区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研究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资质条件。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会同人民法院建立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调解员名册。

(二)具体的职业规则应当由省级司法行政机关、律师协会、人民法院制定管理办法,明确承办律师调解工作的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资质条件,包括人员规模、执业年限、办案数量、诚信状况等多方面因素,保障律师调解制度及调解工作的良性运行。

(三)律师调解依法析理并且更注重程序,适用于民商事、婚姻家事、非重大合同纠纷、医患纠纷、道路交通等广泛方面的调解。律师调解在整个过程中更能及时固定成果,同时也会给双方指明法律依据和未来救济方向。通过对该《意见》第11条、第12条的解读,对调解成果执行与效力方面做给出了确定的答案,即经律师调解达成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中,具有金钱或者有价证券给付内容的,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不履行的可强制执行!经调解具有合同性质的协议,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效力。

四、律师调解应当注意的问题

应当指出的是,律师的调解意识应当贯穿与民商事纠纷的全过程,纠纷不同阶段是需要加以区别性把握的。在纠纷的初始阶段,律师的调解,侧重排除纠纷的可能;在进入到司法程序之后,一方面需要与当事人进行深入沟通,了解其“真实的意图和想法”,一方面也需要与对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进行“友好商谈”,从而促成其和谈姿态;在庭审的过程中,律师的调解,则需要以法官作为主导,配合法官调整当事人的预期与心态,从而成功实现调解。

虽然律师调解《意见》的出台的确是律师市场的机遇,但是律师们需要以更加审慎的态度对待此次机遇,并不是每一位律师和每一个律所都适合做这项业务。当事人与律师有着天然不同的立场,一桩案件不但要追求当时的案结事了,还必须做成一桩法理意义上的铁案,法理兼备,既关注各方当事人的利益平衡,更要不悖法律。好的诉讼律师未必可以做好调解工作,律师调解一蹴而就是不现实的,否则,即使建立起来了也很难持久和长效。

参考文献

[1][美]迈克尔·努尼.《法律调之道)杨利华、于丽英法律出版社2006年版,第29-30页.

[2][美]迈克尔·欧克肖特.《论历史及其他论文》.张汝伦译.上海译文出版社2009年版.第147页.

作者简介

王田雨,男,汉族,山西岢岚人,西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2016级硕士研究生,经济法专业,研究方向:房地产法学.

(作者单位:西北政法大学)

猜你喜欢

社会责任律师
善良律师
善良律师
调音
律师和牡蛎
浅谈大众传媒社会责任的缺失
论社会责任和企业发展的关系
企业社会责任与财务绩效研究
《新闻晨报》:如何不跟着某些“网红”玩“反转”
经济法是什么
赢得很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