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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及完善

2018-05-21孙颖

世界家苑 2018年4期
关键词:制度完善

摘 要:我国在目前诉讼程序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审判实践,为及时解决案情简单所涉金额不大的案件,借鉴一些国外良好做法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一项制度的存在必定有合理的一面也有不合理的一面,笔者针对自小额诉讼程序实施以来所面临的适用问题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论证小额诉讼程序并提出制度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小额诉讼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完善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一)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二)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标准

立法机关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如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则会显得过于僵硬并且不利于对当事人的救济,而将各个地区分别规定又显得冗杂,因此采取的是以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作为参考来判定所涉及呢是否符合小额的条件。

(三)在符合案件受理条件的基层法院或者专门的小额诉讼法院审理

一方面为了缓解中级人民法院的审判压力,提高审判效率。另一方面由于小额诉讼案件的案情简单,对审判人员的专业素养要求不是很高,这样的制度设计有利于节约司法资源,将复杂案件交给素质较强的中高级法院。

二、目前我国小额诉讼的适用情况

(一)小额诉讼适用率低

小额诉讼程序的受众少,很多当事人其实并不了解这一程序,且作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对于小额诉讼同样持消极态度,代理律师毕竟是以自己所学的法律专业知识作为生存的一技之长,势必征求利益的最大化,小额诉讼由于标的额较小,代理费也就相对较低,代理费是律师的主要衡量因素,这也是造成小额诉讼适用率低的重要因素之一。此外,法官的终身负责制使得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更为谨慎,其个人考核与上诉率、申请再审率以及上访率相关联,小额诉讼程序具有一审终审的特点,加剧了当事人对判决结果的不满,往往会引起当事人的上访,因此法官对于小额诉讼的适用也是较为消极。

(二)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不明确

如前所述,规定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简单民事案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如此简单的一句话带过但对于何为案件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尺度却难以把握,案情简单与否往往是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才能知晓案件的简易程度,若查明为案情复杂程序又该如何转换,转换之后又该如何继续审理,具体的流程应该如何把握等一系列问题只能靠各法院法官自己摸索。据统计,小额诉讼多涉及民间借贷及服务合同纠纷,当事人多为外出务工人员,根据原告就被高的管辖原则很难找到被告人的住所,又不得缺席判决,因此对于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造成了阻碍。

(三)小额诉讼救济困难

小额诉讼实行真正的一审终审制,对于法院判决当事人只有服从的权利,没有制定对当事人救济的有效途径,上诉审是对一审判决错误的有效救济途径,实行一审终审制度不允许当事人上诉实际上就是剥夺了对当事人的救济。对于一般的公司或者企业,小额纠纷可能不算什么,但小额诉讼的当事人往往有一方是弱势群体,年平均工资的30%对他们来说可能是几个月的劳动成果,剥夺了他们的救济权利无疑是一个不小的打击,如何保障当事人的救济权利一度成为一大难题。

三、小额诉讼的再完善

(一)明确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

小额诉讼的适用率低的原因之一就是小额诉讼的适用范围不够明确,根据司法解释,金额的多少会影响一个案件是否可以适用小额诉讼程序,那么金额的确定以及金额的相对大小也显得较为重要,因此在确定金额的大小时应由管辖法院综合考量当事人的住所地、家庭经济情况等因素。对于处于小额诉讼金额边缘的情况可由当事人进行协商,协商不成的由法院决定。这样则不会造成金额的过度僵化。其次,对案情简单、争议不大的案件的确认,应该注意以下要点:案件的类型和性质不能复杂,必须是简单的债权债务纠纷。在债权债务纠纷中,请求支付金钱的案件相对最为简单的。特别是小额的金钱支付案件,履行或执行起来非常方便,最适合小额诉讼程序。同时,对于请求为非金钱的债权债务纠纷案件,其涉及的审理或执行均较为复杂,则不宜适用小额诉讼程序。

(二)规范审理程序

现今较多国家均设立了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配有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官审理案件,设立专门的小额诉讼法庭有利于将小额诉讼案件集中审理,有利于缓解法官的工作压力,这要求从受理到审判再到最后的执行有一套完整的诉讼体制,不仅可以增加程序的可操作性,还有利于提高审判效率。另外,为了解决立案难的问题,立案时要明确双方当事人的联系方式以及家庭住址以确保可以及时联系到当事人,避免缺席的尴尬,并要主动引导当事人选择小额诉讼程序,提高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率。最后,各基层法院应当单独设立小额诉讼程序科学的考评指标,通过异议审查、事后考评、当事人的信息反馈等方式予以监督,从而提高小额诉讼案件的质量和效率

(三)完善对当事人的救济渠道

一审终审制度表明当事人只有通过申请再审的形式纠正一审的错误,但再审的启动并不像上诉审那样简单,其程序之复杂远远高于上诉。再审审理应该适用第一审程序,而适用第一审程序的再审,当事人对裁判结果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在具体的适用过程中这种逻辑上的错误难以得到合理纠正。那么究竟通过什么途径来救济当事人的权利。笔者认为,解决此类案件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完善:

1、发挥我国调解制度的优势。小额诉讼多是涉及服务合同纠纷或者民间借贷等简单民事关系,往往可以达到较好的调解结果,调解不仅节约了司法资源,而且达成了双方当事人的和解,是双方当事人自由意志的体现,有利于减少當事人对审判结果的不满。

2、设立异议程序。当事人不服审判决时可以向原审法院申请异议,由原审法院对此案按照普通程序继续审理,这样不仅解决了对当事人的救济,也不会发生对一审终审的冲突。且申请程序也相对简单,不会像提起再审那样复杂,有利于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审判效率。

参考文献

[1]胡道才:《小额诉讼程序的现实反思与规制[A]》,载《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13

[2]段思明、胡立峰:《新民事诉讼法小额诉讼程序规定对民事司法的影响,载《中国民事诉讼法学研究会年会论文集》2013

[3]吴劲:《小额诉讼程序实践中利与弊的冲突》,载《法治与社会》2012(3)

[4]陈爱武:《论小额诉讼程序的性质—兼评我国民诉法第162条》,载《山东警察学院学报》2013(5)

[5]张丽:《德国民事一审程序繁简分流研究–兼论其对于中国的借鉴意义》[D]南京大学,2013

作者简介

孙颖(1994-),女,硕士研究生,上海海事大学,上海 201306,研究方向:民商法学。

(作者单位:上海海事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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