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及完善
2018-05-21孙颖
世界家苑 2018年4期
摘 要:我国在目前诉讼程序的基础上,结合社会审判实践,为及时解决案情简单所涉金额不大的案件,借鉴一些国外良好做法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一项制度的存在必定有合理的一面也有不合理的一面,笔者针对自小额诉讼程序实施以来所面临的适用问题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论证小额诉讼程序并提出制度完善的建议。
关键词:小额诉讼的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制度完善
一、小额诉讼程序的适用条件
(一)必须是简单的民事案件
小额诉讼程序仅适用于事实清楚、权利义务关系明确、争议不大的简单的民事案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六十八条之规定,“事实清楚”是指当事人双方对争议的事实陈述基本一致,并能提供可靠的证据,无须法院调查收集证据即可判明事实、分清是非。“权利义务关系明确”是指谁是责任的承担者,谁是权利的享有者,关系明确。“争议不大”是指当事人对案件的是非、责任以及诉讼标的争执无原则分歧。
(二)案件标的额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标准
立法机关考虑到我国幅员辽阔,各地发展不平衡如果采用一刀切的方式则会显得过于僵硬并且不利于对当事人的救济,而将各个地区分别规定又显得冗杂,因此采取的是以标的额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上年度就业人员年平均工资百分之三十以下作为参考来判定所涉及呢是否符合小额的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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