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中的“合理人”究竟是什么人?
2018-05-21白松灵
民主与法制 2018年18期
关键词:标准
白松灵
目前,我国民事侵权过错评定标准理论研究较为笼统,没有构建系统的标准体系,司法实践中该问题也存在标准单薄且混乱的困境。英美法“合理人”标准因其特殊的产生与完成历程,具有优越的易操作性。本文在完整论述该标准体系“合理人”的四个一般标准的基础上,以一宗无意思联络侵权纠纷为例对该原则进行演绎,并与我国现有司法实践的常规做法进行对比,从而论证借鉴该原则的必要性与可行性。
一辆未锁电动自行车引发的纠纷
原告黄某系城中村小食铺经营者,于小食铺门口台阶处摆放油锅,本人站立街面制作售卖油炸食品。被告詹某系与黄某小吃摊隔街相对的档口经营者,送货过程中将电动自行车停放在距离黄某小吃摊十余米处,未拔出车辆钥匙而离开。被告周某楷年仅三岁余,事发前其与7岁左右的姐姐在小吃摊与詹某档口之间的街道上追逐打闹,其母亲吴某在黄某小食铺隔壁店铺购物,背对两子女,未有证据显示其对两名子女的行为进行了关注或者管理。打闹中,周某楷爬上詹某的电动自行车并转动电动自行车把手启动车辆,造成车辆由背后撞上黄某、油锅倾翻烫伤黄某的事故,事故造成黄某医疗费损失16万元以及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护理费等损失若干。原告黄某诉请被告詹某、被告周某楷的法定代理人被告周某及被告吴某就其损害后果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被告詹某辩称其行为与本案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事发前,其仅系返回店铺取货物而将车辆临时停放,不可能预见在如此短的时间内会发生本案事故。……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