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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学实践类课程教学形成性考核体系的构建

2018-05-18谢晖

课程教育研究·新教师教学 2017年35期
关键词:考核体系法学专业改革

【摘要】高等院校对法学实践类课程教学考核体系方面的改革,关注度明显不足。积极探索重理论考核也重实践考核、重结果考核也重过程考核、重学生考核也重教师考核、重统一化考核也重多样化考核的形成性考核方式,以期实现设置科学﹑合理和公平的考核体系,充分发挥实践类课程教学在培养学生法律应用能力方面的作用。

【关键词】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考核体系;改革

【中图分类号】G642;D90-4 【文献标识码】B 【文章编号】2095-3089(2017)35-0014-02

一、传统的法学实践类课程教学考核体系之不足

(一)重理论考核轻实践考核

传统的法学实践类课程教学考核体系,都是在考核理论知识的同时,通过实践报告等形式附带的考核实践内容,实践内容的成绩占课程总评成绩的比例很小,可有可无。这种重理论轻实践的统一考核方式造成实践类课程实践考核的忽略化。[1]

(二)重结果考核轻过程考核

传统的法学实践类课程教学考核体系,都是重实践结果的考核,轻实践过程的考核。比如,《刑事审判实训》课,实训分为两个阶段,首先是学生到法院旁听庭审,听审完后交听审报告。其次是学生回到学校后,在学校模拟法庭组织模拟庭审,庭审完后交庭审报告。这两项成绩加权后得出这门课程的总评成绩。实际上,学校对法院听审的过程是缺乏控制的,因此,许多学生就只是走过场,听审报告也是敷衍交差。这种重结果轻过程的考核方式,很难考查学生的实际应用能力,背离了课程设置的目的。事实上,我们既应该重结果,也应该重过程,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引导学生更多地参与到实践过程中,培养学生的实践技能。

(三)重学生考核轻教师考核

传统的法学实践类课程教学考核体系,只注重对学生的考核,而忽略对教师的考核。实际上,在实践类课程的教学中,教师不再是传统的单一的讲授者,而是学生学习经历与体验的建构者。学生也不再是传统的单一的听受着,而是学习经历的参与者与体验者。教师应该真正参与到实践类教学的过程中,帮助学生真正理解学习经历与体验的意义。[2]因此,实践类课程的教学不仅应考核学生,还应考核教师。

二、法学实践类课程教学考核体系的改革方向

(一)重理论考核也重实践考核

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实践类课程考核体系,不能真实的考核学生的实践能力。因此,笔者建议可采取两种改革路径:(1)将实践教学作为一个独立的教学过程进行考核,针对不同的实践类课程应采取独立的不同的考核方式,这有利于实践类课程教学目标及培养要求的实现。(2)扩大法学实践类课程理论与实践统一考核方式中的实践能力的考核范围和考核比重,增设实践能力考核项目等。

(二)重结果考核也重过程考核

传统的重理论轻实践的法学实践类课程考核体系,不利于学生实践能力的培养,我们应将过程考核与结果考核相结合,笔者建议可采取两种改革路径:(1)制定针对学生的具体考核指标,如知识技能、过程方法、情感态度及综合应用等,来考核学生的学业水平。(2)增加实践成绩的比重,将总评成绩分成平时成绩和卷面考试成绩两部分,平时成绩的比例提高至60%。

(三)重学生考核也重教师考核

法学实践类教学的考核体系中应该包括对教师教学活动的考核和对学生学业水平的考核两个方面。[4]既要考核学生,也要考核教师。大学里,一些教师只重科研,不重教学,只重理论教学,不重实践教学,忽略对学生实践过程的监督与指导。笔者建议制定针对教师的具体考核体系指标,如课前准备、课堂教学、课后交流和作业反馈等,来考核教师的教学活动。

(四)重统一化考核也重多样化考核

法学实践类课程教学考核体系应包括集中统一化的卷面考核和多样化的日常考核两部分。集中统一化的卷面考核由期中卷面考核和期末卷面考核组成,多样化的日常考核由教师教学水平考核和学生学习水平考核组成。通过加权各项指标的得分,量化出总评成绩。

三、法学实践类课程教学形成性考核体系的构建

法学实践类课程是应用型本科院校法学专业的专业必修课程。在过去的教学中存在着实践类课程教学质量考核指标含糊,成绩评定主观性和随意性大,不能客观反映学生学习水平和教师教学水平等问题。[5]不仅打击了学生的学习积极性,而且限制了教師提高教学水平的积极性。因此,应该进行法学专业实践类课程教学考核体系的改革,构建一种形成性考核评价体系。

所谓课程形成性考核体系,是指依据一定的考核体系标准,按照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定期或不定期对学生的课程学习过程和教师的课程教学状况进行考核,并将考核的结果作为评定学生课程学习成绩和教师课程教学水平的依据的过程。[6]

(一)形成性考核体系标准

如表1:

(二)形成性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1.制定公布形成性考核标准

制定法学实践类课程教学形成性考核体系中学生和老师的具体考核标准,并在学期开课前向学生和老师公布。

2.实施考核并记录情况

制作各种记录表,将学生课程学习过程中的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综合与应用、情感与态度和教师课程教学过程中的课前准备、课堂教学、课后交流和作业反馈等各种情况详细的记录下来。定期对上述原始记录进行归纳整理,为评定分数做准备。

3.评定分数并获得最终考核成绩

根据考核评分标准,对整理后的各部分考核结果进行数字量化和分数合成。最后将各项形成性考核结果合成为学生的课程学习成绩和教师的课程教学水平。

参考文献

[1]黄维.应用型法律人才培养与法学本科实践教学体系的探索[J].南阳师范学院学报,2012(5):19-20.

[2]汤轶群.诊所法律教育中教师的角色及引导学生提供法律服务的方法[J].中华女子学院学报,2008(6):23-24.

[3]王太芹.法学本科实践教学改革探索[J].中国政法大学学报,2014(3):15-17.

[4]王国英.高职高专实践教学环节的问题研究[J].中国教育技术装备,2010(30):32-33.

[5]游文玮,黄兰,杨雪梅,等.《仪器分析》课程考试方式的改革——引入课程论文考核标准[J].南方医学教育,2006,(2):20-23.

[6]李家林.高职教育课程形成性考核探讨[J].职业技术教育,2006,(28):15-17.

作者简介:谢晖(1978-),女,汉族,湖北武汉人,讲师,主要研究方向为刑事法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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