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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上移动虚拟运营业务批发价格调整机制及其启示

2018-05-18

信息通信技术与政策 2018年4期
关键词:指导价零售价格批发价

1 引言

批发价格定的是否合理,是移动虚拟运营(MVNO)业务能否健康发展的核心问题之一。本文从国际横向对比的角度入手,对国外MVNO市场批发价格的形成机制,包括政府监管机制及其实施背景、商业谈判机制及其影响因素,以及由此形成的MVNO批发价格水平等相关问题进行案例分析和归纳总结,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对国内移动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启示和建议。

2 国外移动虚拟运营业务批发价格形成机制及经验借鉴

2.1 政府角色和监管举措

从全球实践来看,绝大多数国家和地区MVNO批发价格皆由市场机制主导。欧盟、美国、日本、香港均明文规定MVNO批发价格应通过商业谈判确定,政府在商业协议和价格管控上不做强制约束。在全球有影响力的国家中,目前仅韩国政府直接对MVNO市场实行批发价上限管制。

2.1.1 商业谈判主导的市场机制

在占全球主流的市场主导模式下,政府主要通过制定事前法定批发义务和价格形成原则,事后反不正当竞争仲裁、处罚的方式进行配套监管,为MVNO商业谈判营造有利的竞争环境。

(1)欧盟:事前法定批发义务+不正当竞争事后处罚

在英国、瑞典、丹麦等欧盟国家,移动通信市场普遍开放度较高、竞争较为充分,监管机构除规定本国主导运营商负有向MVNO提供网络接入的义务之外,不做针对性的批发价格管制,主要依靠市场化经营以及原有的成型监管策略,要求做到无歧视。只有当出现不正当竞争行为申诉、或者运营商重大并购重组导致市场竞争结构显著变化时,政府才介入管制。而网络运营商(MNO)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一旦被裁定,将予以严惩。

案例1:欧洲与MVNO批发价格相关的不正当竞争处罚案例

法国:2011年,法国竞争监管机构对两家网络运营商处以1831万欧元的罚款,因为实施网内外差别定价,导致MVNO在竞争中处于不利地位。

西班牙:2012年1月,西班牙竞争委员会对3家网络运营商处以1200万欧元的罚款,因为对MVNO的SMS业务收取了不正当高价。

(2)美国:事前法定批发义务、非歧视和批发价格确定原则

美国根据《电信法》确定了MNO的移动转售义务和批发价格确定原则:要求MNO必须提供批发价格,且不得有不合理的歧视条件;要求以“零售价折扣法”确定批发价格。而MVNO实际获得的批发价格通过谈判确定,价格保密,监管部门不予主动追踪,对MNO垄断性“价格挤压”的违法裁定也较为谨慎。

(3)日本:事后仲裁协调

在亚洲国家中,日本MVNO市场开放较早(2001年),且整体管制比较宽松,接近欧美市场,主要依靠《电气通信事业法及电波法MVNO指导原则》,原则上要求有批发价格,3G数据批发价格以成本为基础,其他价格自行协商,政府在商业协议和价格管控上不做强制约束,出现不正当竞争或商业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时由总务省出面仲裁和协调。

2.1.2 政府主导下的批发价格管制

韩国:法定批发义务+价格上限管制

韩国是主要国家中罕见的实施MVNO批发价格上限管制的国家。其实施背景是:

(1)在主导运营商SKT的强烈抵制下,2007年起政府主导的MVNO市场开放进程进展缓慢,引入其转售义务条款的《电气通信事业法》修订案历经3年才生效。

(2)韩国移动通信市场长期以来形成了机卡合一、后付费、运营商高额终端补贴的消费模式,终端供应链基本由MNO把控,MVNO生存困难,初期仅有少数小型电子制造商、MNO经营不善的代理商等进入。

为了加快市场开放进程,监管机构KCC于2011年7月推出《改善MVNO竞争环境的政策方案》,2012年3月正式启动包括“大量购买折扣率、批发价格上限管制、积极支援终端”等三大推进战略在内的MVNO激活综合计划,并根据市场情况每年推出新的管制和扶持政策,为MVNO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如2013年4月起实行移动电话携号转网,同年8月宣布将SKT的义务提供批发期限延长至2016年,并推动全国邮局渠道向MVNO开放,以弥补互联网渠道商类型的MVNO线下渠道的不足。

在政府多措并举管制干预的同时,随着移动普及率的饱和,出于战略转型的考虑,主导运营商SKT对MVNO的态度也开始由抵制转为合作,希望借助MVNO维系中低端用户,节约自身营销资源。在这些积极因素的推动下,2012年起韩国MVNO市场活跃度明显上升,三星、7-eleven等大型企业开始进入,MVNO用户占比由激活综合计划执行前的不足1%上升至2014年5月的6%。

案例2:韩国MVNO批发价格上限管制方法

根据《电气通信事业法》及相关实施细则,韩国的批发价格上限管制主要是针对市场份额最高的运营商(即SKT),采取Retail Minus原则,由政府官员、学者、SKT、MVNO四方代表共同组成的专家团队,每年进行一次测算,给出当年SKT各类批发业务的政府指导价。具体测算过程是:

首先,根据SKT公布的财务、业务数据,测算出其语音、流量等各类业务的年度平均零售价格。

其次,根据SKT上报的各类运营成本,测算出提供批发业务的“可避免成本”(主要包括销售推广、客服、渠道酬金、相关部门人工成本、管理费用等),从平均零售价格中扣除“可避免成本”后得到批发指导价。“可避免成本”的归集测算方法会兼顾SKT的感受,计算出的批发指导价以SKT的成本加成为底线。

最后,KCC在其网站上公布SKT各类业务的年度平均零售价格和批发政府指导价,SKT根据政府指导价调整自己的批发价格。

批发上限管制实施初期,批发指导价计算基础是上一年度平均零售价格,但由于数据流量业务零售价降幅过快(2010年流量业务平均零售价约800韩元/MB,2013年已降至10韩元/MB),按上年零售价格折扣后的批发指导价可能仍高于当年SKT实际零售价,KCC先后采取了两种方法应对:

(1)针对纯流量批发实施大量购买优惠,要求SKT对20万用户规模、月批发量在100TB以上的MVNO提供数据流量业务专用批发折扣,折扣价无限接近于成本加成底限。

(2)实施价差返还制度,目前KCC已调整批发业务价格测算公布时间,四季度测算公布当年零售价格和批发指导价,并要求SKT根据指导价调整当年批发结算收入,实时向MVNO返还结算价差收入。

需要注意的是,KCC虽然对MVNO业务给出了批发指导价,但市场上实际具体执行的批发价格在上限内仍由企业间自行协商决定,MVNO按MNO零售价格和商定批发折扣批发业务量,可以批发单个业务,也可以批发套餐产品。而另外两家MNO KT和LG U+,虽然不承担批发义务,也不受批发价格上限管制,但由于是弱势运营商,开展MVNO业务的积极性更高,在实际商业谈判中给出的批发价格也自发遵守了政府上限规定。韩国批发价格上限执行情况如表1所示。

表1 韩国批发价格上限执行情况

2.2 国外移动虚拟运营业务批零联动方式和批发价格水平

国外成熟市场经过十几年的发展,逐步形成了两种主流批发计价模式:成本加成模式和零售减成模式。

成本加成模式出现较早,多应用于语音、短彩信等已进入成熟期,零售价格相对稳定的2G传统业务。基础电信企业以网络运营成本为基础,考虑合理的投资回报率,直接给出各项业务的批发单价。价格水平相对较低,一般相当于基础电信企业零售价格的50%~70%。价格调整周期与合同签订周期保持一致,1~2年调整一次。

零售减成模式随3G/4G业务兴起而产生,与基础电信企业零售价格的联动关系更为紧密。基础电信企业按自身零售价格,给出一定的批发折扣比例(一般是通过减去营销、客服等“可避免成本”计算),根据零售折扣价进行数据流量业务或套餐的批发结算。市场谈判机制下形成的批发折扣价相对较高,一般为零售价格的70%~75%。价格调整频次取决于基础电信企业主流资费计划推出频次。韩国批发价上限管制采用的计价模式也是零售减成模式,监管机构每年进行一次价格测算和调整,目前核定的转售型MVNO批发折扣价上限为零售价的69%,SKT实际执行的批发折扣价为零售价的56%~67%。

除批发折扣比例外,“零售价格”基准是零售减成模式下批发价格水平高低的另一个重要决定因素。对于基础电信企业促销是否属于零售价格范畴,各国做法不一。美国《电信法》规定:短期促销价格不应作为计算批发价的基础;但如果促销周期超过90天,则应适用于批发价计算,以避免长期促销产生反竞争结果。韩国的批发价上限管制中,将包含所有促销活动在内的基础电信企业年度业务收入除以年度累计业务量,作为各类批发业务的年度平均零售价格,以此为基准价,再计算批发折扣,实际上把促销也归到基准价格考虑因素之中。

3 对我国移动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启示

一是我国政府主管部门关于移动转售业务批发价的政策符合国际惯例。2016年1月6日,工业和信息化部发布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给出了批发价对标基准和调整频次,既有解决问题的原则,也给双方企业进行商业谈判留有余地,遵循了市场机制主导的国际惯例。下一步,工作重点是督促基础电信企业切实执行政府主管部门关于批发价的规定。引导基础电信企业端正认识,以平等、开放、共赢的态度与转售企业开展合作,随着市场的变化,依据市场规律主动对批发价格做出调整,塑造移动通信转售业务发展的良性生态环境。

二是鼓励通过转售模式创新,解决批发价争议。基础运营商开放主流的数据流量套餐转售,既能提升转售行业价值,也是解决流量批发价格争议的有效途径。2017年,中国联通向转售企业先后开放了资源池模式和模组套餐批发模式之间的互转和流量MINI模组日包的转售(转售企业可按次订购、灵活组合、自动续订MINI模组日包,1元/300M,不产生流量不扣费)。建议其他基础电信企业借鉴和采纳中国联通的做法,给转售企业提供开展流量经营的手段,提升转售企业的边际收益,增强转售企业的创收和盈利能力,达到互利共赢的效果。

三是发挥中国通信企业协会虚拟运营分会的作用。虚拟运营分会作为中立的第三方,可搭建由基础电信企业、转售企业、业内专家等组成的定期交流沟通平台,协调处理争议、促进各方达成共识。

参考文献

[1]许立东.如何正确认识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争议[J].通信世界,2014(26).

[2]许立东.解读工信部关于移动通信转售业务批发价格调整的指导意见[EB/OL].(2016-01-06)[2018-02-20].http://zhuanti.cww.net.cn/article/article_weixin.asp?id=285995.

[3]中国信息产业网-人民邮电报.移动转售业务发展的五大争议[EB/OL].(2014-08-12)[2018-02-25].http://news.163.com/14/0812/09/A3EGUF4L00014AED.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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