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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刑弼教,刑以佐教

2018-05-14杨朝明

山东画报 2018年11期
关键词:法度治国法制

杨朝明

近日,在微信朋友圈看到一个视频:一辆运送苹果的大型汽车在某地翻了,苹果散落一地,周围的群众围拢来疯抢。汽车主人报警,可没想到派出所的警察竟然都无法制止。在汽车主人无助的哭喊中,人们不禁会想,如果法律不能保护道德底线,如果面对无理、无赖或侵犯无能为力,社会的公平与正义如何维护?全面依法治国又从何谈起?于是我们想到《尚书》“明于五刑,以弼五教”的话,还想到了孔子“五刑所以佐教”的话。

孔子一生从政时间不长,最后在大司寇任上离开鲁国,开始了他“周游列国”的生涯。大司寇,大致相当于现在的司法部长,可孔子给我们的印象却更像一位教育部长。这大概也是德政与法制关系的内在联系使然,或者就是德法关系的象征了。孔子的政治思想是“德主刑辅”,却较少想到在他的思想中刑何以“辅”德、怎样才能“辅”德的问题。

上任大司寇没几日,孔子就“诛”乱政者少正卯。典籍记载的“诛”不是把人杀掉,而应是“惩罚”或者“讨伐”的意思,传统的理解存在错误。《说文解字》说:“诛,讨也。从言朱声。”“发其纷纠而治之曰讨”,也是以言语而论的。“诛”为形声字。朱,红的意思。“诛”造字之本意,应是争论地面红耳赤的意思。孔子把自己的行为称之为“君子之诛”,实际是从言论、思想上抨击,类似于“君子动口不动手”,或者这就是现在常说的“口诛笔伐”的“诛”。少正卯的身份属于“大夫”,他以言乱政,看起来只是观念上的差别,似乎不是什么大事,但实际他却“心逆而险”,危害极大。孔子清楚地看到这一点,所以及时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正如“有文事必有武备”那样,道德必须有法制的保障。一次,孔子弟子闵子骞向孔子问政,孔子开门见山地提出,为政治国要“以德以法”,孔子还说:“德法者,御民之具。”把“德法”看成治国的根本。这里的“法”是“礼法”之“法”,有法则、法度、规章之义,与今天所说的“法制”之“法”有一定区别,故孔子将“德法”与“刑辟”对举。要知道,在孔子的心目中,人人遵守法度十分重要。

人们认为,孔子是德治论者,所以《孔子家语·刑政》篇记载孔子说:“大上以德教民,而以礼齐之。”这个“礼”自然就是法度。孔子接着说:“其次以政焉导民,以刑禁之,刑不刑也。”用行政的方式加以引导,但这样的引导必须是有效果的,它以“刑”的处罚作为一道防线,必须令行禁止。孔子接着又说:“化之弗变,导之弗从,伤义以败俗,于是乎用刑矣。” 在这里,刑之用以德为前提,刑适用于愚顽不化、不守法度的人,这就使德政得到了充分保障。

在《孔子家语》的《执辔》篇中,孔子把治国比喻为驾车,而把德法看作统御的工具,说:“夫德法者,御民之具,犹御马之有衔勒也。君者,人也;吏者,辔也;刑者,策也。夫人君之政,执其辔策而已。”接着,孔子论述自己对“古之为政”的看法,具体谈论了他对德、法关系的认识。其实,在孔子的政治思想体系中,治国不可不有“德法”和“刑罚”,刑以止刑,刑以佐教,宽猛相济,这是孔子的一贯主张。它赞赏的治国效果是“有罪者惧,无罪者耻”,这就是他所说的“有恥且格”。刑之设不独为刑,更在于止刑,惩恶不是终极目的,劝善才是最高宗旨。但是,不能惩恶,如何劝善?所以,德政与刑政的关系也就像孔子所说的行政中的“宽”与“猛”的关系,《左传》昭公二十年记孔子曰:“政宽则民慢,慢则纠之于猛。猛则民残,民残则施之以宽。宽以济猛,猛以济宽。宽猛相济,政是以和。”

由此,孔子的思想就很明确了,“宽猛相济”绝不意味着没有边界的“宽”,它离不开“猛”之“济”,如果“猛”不能“济宽”,则这样的“猛”就没有意义。在孔子看来,为政治国应当法令一致,刑狱适当。一个好的执法者应当慎重对待刑狱,尽量广施教化,注意防止犯罪,使人们远离刑狱,从根本上杜绝刑狱。那么,这里需要认真考虑的,就是如何使“知法者能远狱”。孔子说得好:“能远于狱,其于防深矣。”又说:“《书》曰‘维敬五刑,以成三德,言敬刑所以为德矣。” 所谓“敬刑”,就是“刑”要有力量、起作用,要充分发挥它“济宽”与“辅德”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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