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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

2018-05-14蔡岚玢宋海妍

今日财富 2018年33期
关键词:用人单位劳动者劳动

蔡岚玢 宋海妍

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不同的法律关系,两者具有很大的相似,但在司法实践、理论研究中却经常出现两者混位的现象,给理论研究和司法实践带来诸多困扰。本文从两者历史演进、概念、特征等方面进行比较,提出个别劳动关系的构成要件,并对两者的法律适用进行分析。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特征及分类

(一)劳动关系的概念

劳动关系是在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的基础上,人们在社会劳动过程中彼此之间发生的社会关系。广义的劳动关系是指劳动主体在整个生产、交换、分配和消费过程中发生的社会关系;狭义的劳动关系则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为实现劳动过程而发生的一方有偿提供劳动力由另一方用于同其生产资料相结合的社会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1、劳动关系具有平等关系与奴隶关系的特征。在劳动关系建立前,劳动者与用人单位是平等的主体;劳动关系建立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关系。

2、劳动关系兼有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双重性质。

3、劳动关系具有国家意志为主导、当事人意志为主体的属性。劳动关系是按照劳动法律规范和劳动合同约定形式的,既体现了国家意志,又体现了双方当事人的共同意志。

4、劳动关系的一方主体——劳动者必须加入到用人单位,成为其中的职员,与用人单位提供的生产资料相结合等。

5、劳动关系与劳动有着密切联系,即劳动关系产生于劳动过程之中。

(三)劳动关系的分类

我国有的学者按照不同的标准,对劳动关系进行了分类:1、按照劳动者人数的不同,划分为个人劳动关系与集体劳动关系;2、按照劳动者所从事的职业,划分为工人劳动关系、学徒劳动关系与帮工劳动关系;3、按照是否有兼职,划分为本单位劳动关系和兼职单位劳动关系;4、按照生产资料所有制形式,划分为全民所有制劳动关系、集体所有制劳动关系、个体所有制劳动关系、私营劳动关系、联营劳动关系、股份制劳动关系、外商投资劳动关系、港澳台投资企业劳动关系等;5、按照劳动关系所涉及的范围不同,划分为国内企业劳动关系和涉外企业劳动关系。

台湾学者黄越钦则将劳动关系分为事实劳动关系、间接劳动关系、团体劳动关系、双重劳动关系、借调劳动关系、连锁劳动关系、试用劳动关系和临时劳动关系等。

二、雇佣关系的概念、特征及界定

(一)雇佣关系的概念

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与雇佣人约定,由受雇人为雇佣人提供劳务,雇佣人向受雇人给付报酬,由此在当事人之间形成的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对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认识,大体可分为三类:一是把雇佣关系视为与劳动关系相互并列的社会关系;二是认为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是包容与被包容的关系,故劳动关系从属雇佣关系;三是认为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是一种重合的关系。

(二)雇佣关系的特征

1、雇佣关系是以提供劳动为目的而不是提供劳动成果,而且是在劳动过程 中产生的。

2、受雇人与雇佣人是劳动力使用权的让渡者和受让者之间的关系,也即劳动力所有权与使用权是分离的。

3、雇佣双方为一方出卖劳动力商品,另一方支付劳动力价格的对价关系,故具有财产性;劳动行为的提供与受让为专属行为,故又具有人身性。

4、雇佣关系当事人之间为劳动力使用权自由出让与受让的协议关系,具有平等性。

(三)雇佣关系的界定

我国对雇佣关系的界定有以下几种情形:用人单位不具有用工资格,但实质却在用工的;用人单位从事违法犯罪行为而劳动者主观善意已经付出劳动的;劳动者不具有劳动能力,但却从事劳动的;退休人员被反聘或退休后第二次“就业”的;家庭或个人雇佣保姆、家政服务人员的;个体工匠雇用帮工、学徒的;农村承包经营户雇用受雇人的;勤工俭学的学生没有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的;毕业实习学生在实习单位实习的;劳务派遣单位招用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的;劳务中发包方与劳动者之间的间接劳动关系可暂时定性为雇佣关系等。

三、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现状及发展

(一)我国劳资关系的现状

当前,我国的劳资关系处于比较紧张的形势,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不能得到有效的保护,有些企业不顾法律的存在而侵犯劳动者权益的现象时有发生,更出现许多违法现象。首先,由于劳工关系协调机制的缺失,工作分配权被企业所垄断,缺乏制约,从而加剧财富的两极分化;其次,劳资矛盾可能上升为社会矛盾,由于劳动者的权益屡遭侵害,增加群体性事件的发生频率;再次,我国劳动者的权益不能得到有效保护,很多出口产品是在牺牲国际劳工保护基本准则的情况下生产出来的,遭到西方消费者的抵制,不但影响了出口额,而且有损我国的国际形象。

(二)我国劳资关系存在的问题

企业劳资关系主要是指企业的所有者、经营管理者、职工及工会之间,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权责及利益关系,我国正处于经济转型时期,企业中普遍存在着严重的劳资矛盾。

1、勞动用工合同缺乏规范。许多企业不按照法律规定与雇工签订合同,或签订的合同流于形式,对于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权利和义务并未作明确规定。

2、忽视了劳动保护等问题。在现实中有的企业忽视职工的劳动保护权益,影响劳动者生命财产安全。

3、拖欠劳动者工资。由于劳动力市场不规范,有些企业利用求职者的竞争压力,加大劳动强度、无限度加班不付加班费;有的企业以各种借口克扣劳动者工资,或者低于招工时承诺的标准支付。

(三)当前,世界许多国家和地区的劳动关系都处于转型期,以美国为代表的发达国家已经完成了集体劳动关系的成熟发展阶段,正在逐步形成集体劳动关系与个别劳动关系同时发展的混合模式,但转型的具体目标、方式、途径仍然不明确,公共政策严重缺失和滞后。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没有经过集体劳动关系的充分发展,在全球化的时代背景下,与发达国家同步发展个别劳动关系以及非典型雇佣关系,面临着集体谈判机制重建与新型雇佣关系规范发展的双重任务[3]。

传统的雇佣关系,不签订合同就成为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案件非常普遍,我们不能因为当事人不签订劳动合同或者用工方不缴纳保险就认定其为雇佣合同,也不能因合同中有约定的仲裁条款而轻易认定其为劳动合同,要通过全面审查两者的区别,才能正确区分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再依据不同的法律规定作出相应的处理。

与传统的雇佣方式有着明显的差异,新型雇佣方式如多元雇佣、弹性雇佣、三方雇佣、固定期限合同用工等,从表面上看,似乎可以通过灵活的用工方式来规避劳动法规的规范和劳动限制,但由此产生的争议与纠纷也会越过原来法规所涵盖的范围,使劳动争议与纠纷变得更加难以处理,严重限制了新型雇佣方式的良性发展。为此,我国2008年1月1日执行的《劳动合同法》,旨在引导和规范传统雇佣方式和新型雇佣方式的发展,用其所长,限制和克服其不足。

至今为止,我国在法律上对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区别并未加以明确,使得如何对雇佣关系进行法律调整和规制,如何区分雇佣关系和劳动关系成了理论和实务中的大难题。建立劳动法统一的调整模式是对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性质一致的回应,也是许多国家采取的立法模式,符合国际立法的潮流。(作者单位为宜春职业技术学院)

作者简介:蔡岚玢(1992-),女,江西丰城人,助讲,主要从事思想品德及法学的教学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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