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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资产证券化发展现状、存在问题及建议

2018-05-14冯丽

今日财富 2018年16期
关键词:证券化资产监管

冯丽

我国经济进入“新常态化”发展,传统的融资渠道不能满足需求,开拓新的融资渠道,成为我国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资产证券化作为现代金融创新技术之一,近年来在我国发展迅速、引起广泛关注。文本着重介绍ABS业务发展现状、发挥的作用、存在的问题,并提出了相关建议。

一、发展现状

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以下简称“ABS”)发展仍处于初级发展阶段。根据《中国资产证券化白皮书(2017)》的数据,2016 年发行规模约9000 亿元人民币、同比增长近50%;2017年发行规模约14519.82亿元、同比增长约67%,其中:2017年发行资产证券化(以下简称“ABS”)规模中,信贷ABS发行5977.30亿元,占发行总量的41.24%;企业ABS发行7967.57亿元,占发行总量的54.87%;资产支持票据(以下简称“ABN”)发行574.95亿元,占发行总量的3.97%。见图1-1:

根据相关数据自己整理

二、发挥的作用

ABS业务作为一种创新的融资方式,因其具有筹资成本低、增加资产流动性、隔离风险、优化财务结构等优势而倍受欢迎,在金融市场体系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对银行等金融机构而言:首先,有利于将风险资产从报表中剔除,改善财务比率,提高资本使用效率,满足风险资本指标的要求;其次,有利于降低银行固定利率资产的利率风险;最后,有利于降低融资成本,提高收益率。对企业而言,有利于丰富融资渠道,降低融资成本,盘活存量资产,提高资产流动性。对整个金融市场而言,ABS业务发展,有利于活跃市场交易,使投资多元化,吸引国际资本的流入。

三、存在的问题

中国ABS业务起步晚,法制环境不完善,无明确的操作指引,監管缺位乱象频出,不利于资产证券化市场规范化运作。

(一)法律制度的不健全

随着我国资产证券化市场的快速发展和不断扩容,法律监管体系逐步完善,可以明显看到监管的变化促进了市场运转效率和市场参与度的提升。但是,存在多部门立法的混乱局面,中国人民银行、银保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发布的文件都从不同角度给予相关界定,若存在冲突,则对资产证券化市场无法形成有效指导和约束。

除此之外,资产证券化产品要求“真实出售”,目前《信托法》关于信托财产的权属关系尚未明确规定,尽管《信贷资产证券化试点会计处理规定》中,对资产出表的会计处理进行了规定,但是在法律领域并不能完全适用。

综上所述,目前针对资产证券化业务的法律监管依然存在瑕疵,需要进一步完善,为市场规范化发展提供制度规范。

(二)市场监管缺位

因法律制度不健全,造成市场监管混乱,存在监管缺位或重叠的现象。监管缺位,引发市场混乱,不利市场培育;现行法律制度,由不同监管部门发布,存在重叠监管的现象,降低了市场运行效率,不利良性发展。

(三)财务税收制度的不健全

我国《企业会计准则》仅对交易性金融资产、可用出售金融资产、贷款与应收账款、持有至到期投资等做出明确规定。《企业会计准则》对资产真实出售等涵盖不够全面,对会计确认无明确规定,存在盲区;除此之外,ABS业务创新速度快,实践先于理论发展,为试行会计监管造成困难。另外,税收制度也存在完善问题。2016年5月1日金融业营改增的正式启动,然而没有把利息支出纳入进项税费的抵扣范围,意味着ABS业务的利息支出无法作为进项税费抵扣,加重了税收负担;ABS业务基础资产较多,目前基础资产中关于租赁行业、房地产行业、保理等税务处理未明确界定,制约了行业发展;除此之外,ABS业务投资收益是否缴纳增值税,存在争论。

(四)信息披露制度的不完善

ABS业务在培育市场中,其基础资产估值及现金流的合理预测成为投资者决策的依据,而这有赖于第三方机构的作为。因为第三方机构的独立、客观、公正将成为其重中之重。然而,在债券市场和其他债务融资市场,第三方机构依赖于向融资方收取服务费获取收益,这提供了第三方机构与融资方联合作弊的可能,不利于投资者进行决策。这种现象,严重阻碍了ABS业务市场的发展,应引起监管机构和相关部门的重视。

四、规范发展ABS业务的建议

(一)完善的法律体系,加强统一监管

理论界及实务界普遍研究认为,法律法规的不完善,严重制约了我国ABS业务的健康发展。除此之外,我国金融监管采用相对严格的分业监管,分业监管对于实现市场的完全统一造成了很大的困难,监管协调机制发挥的作用相对有限,监管中存在不少问题。因此,政府应发挥主导作用,加强统一监管,制定完善的法律体系,健全ABS业务审查标准、信息披露、持续监管要求,建立健全规则制度体系,加强市场自律监管协调工作,推动市场准入,规定监管和信息披露标准统一,为市场发展创造环境。

(二)完善ABS业务会计制度和税收制度

资产证券化有别于其他融资工具的两个重要特性是:会计出表和税收中性。我国目前对信贷资产证券化有相关的会计处理和税收处理规定,但在企业资产证券化领域还是空白,而且对于存续期间执行审计的主体尚无明确定义。信贷资产证券化目前承担税费较多,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发起机构、投资人对信贷资产证券化的参与积极性。建议完善会计和税收制度,降低发起机构和投资人的税收负担,尽快明确SPV税收减免制度,解决重复征税问题,为资产证券化业务发展提供更多便利。

(三)推进信息披露标准化、规范化,降低信息不对称

信息披露,在ABS业务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传统金融依赖于大量的基础数据、相关材料等进行分析基础资产,ABS业务以传统金融基础资产为载体,不易获得、不易分析、不易辨别、不易实时更新基础资产的信息;且交易链条较长,信息传递不及时易造成信息不对称。从2008年美国发生的次贷危机来看,对于基础资产信息披露的缺乏将导致市场风险的发生,而由于金融产品的连锁效应,这些风险最终呈现的结果往往是倍数放大,给投资者和金融机构带来难以估量的损失。因而,推进资产证券化信息披露标准化,使其规范化,可以提高信息传递的效率和透明度,从而有效降低信息不对称。

(四)加强风险识别与管控,实现合理的风险定价

ABS业务可借助互联网技术,利用大数据的概念,通过数据分析、数据跟踪、数据监控等环节建立严密的风控监管体系,实时掌握基础资产动态,做到事前全面掌握、事中跟踪、事后检查归档,尽可能切割风险、分散风险,从而有效识别风险、控制风险聚集。监管部门应制定相应的法规制度,引导外部评级机构建立统一的评级标准、评级后的跟踪调查制度,则发起人能够通过公正、权威的评级机构评级,实现合理的风险定价,有利于ABS市场价格公开、公平、透明。

(五)运用科技金融,拓展信用增级

恰当的信用增级方式可以有效降低发行成本和投资者风险。目前,区块链技术发展日益成熟。金融与区块链技术的结合,可以实现基础资产的信息已记入区块链之中,这些信息可以包括贷款人、利率、账龄、借款人身份及信用情况、还款历史、抵押物等投资者关心的所有内容,可以为增级机构进行信用增级提供数据支撑,从而拓展增加方式。除此之外,借鉴标准普尔、穆迪等知名评级机构的监管体系,培养具有良好信用评级的中介机构,建立完善的信用评级、增级制度,有利于行业发展。(作者单位为西安交通大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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