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失独老人意定监护制度研究

2018-05-14陈珊

丝路视野 2018年1期

陈珊

[摘要]在“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社会背景下,设计意定监护制度,应注重失独老人养老质量提升这一效益,通过养老资源的代际交换机制提高意定监护的积极性与有效性,防止制度实施的结果与制度意图的偏离,促进监护功能的实现。

[关键词]互助养老;失独老人;意定监护制度

一、问题之缘起

自1982年计划生育被确立为基本国策40多年来,中国人口过快增长的势头得以有效控制,少生4亿余人口。计划生育“一胎政策”的唯一性意味着脆弱性、风险性与稀缺性,使得我国数以亿计的独生子女家庭逐步沦为风险家庭。其中,最大的风险莫过于各种意外导致独生子女不幸死亡。据统计,全国目前约有100万个“失独”家庭,而且随着时间的推移,失独家庭数量将会越来越多。“失独家庭”中,50%的失独者患有慢性疾病;15%的失独者患重大疾病,60%以上的失独者还患有不同程度的抑郁症,其中一半以上曾有过自杀倾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指出,预计到2050年,中国将产生1100万失独老人。随着失独家庭数量的与日俱增和失独群体年龄的日渐增大,由“失独”引发的代际亲情交流缺失,将导致失独群体的养老风险日趋凸显。失独老人养老面临的困境既有来自养老保险扩面潜力收缩、养老保障标准过低、区域性机构养老发展不平衡、各类制度设计尚待进一步完善等问题,也有家庭养老功能逐渐弱化、代际亲情缺失带来的精神性依恃不足或者不能的养老隋感危机问题。失独者多次要求政府关注“失独”现象,保障其基本权益,再次重申了养老难、监护难等问题。

二、当前失独老人的需求现状——以重庆市沙坪坝某社区为例

(一)生理需求

通过对失独老人走访资料进行简单统计,发现其中7户收入情况良好,约占整个调查数据的58.3%,5户经济情况较差,约占整个调查数据的41.7%。身体健康情况一般及以上占50%,差、多病者也占整个社区调查数据的一半。接近半数比例的失独老人最原始、最基本的生理需求没有得到适当满足。原因大概有以下几点:一是失独老人的返贫率很高。如为子女生前治病而欠下债务,或为自己治病高额花费,抑或是因遭受失去子女的精神打击而无法继续工作导致收入来源减少。二是社会养老保障系统不健全。在子女赡养策略落空之后,失独老人自身的经济基础就成为满足其生理需求的重要决定因素,特别是农村失独老人及部分城镇老人,由于无法领取退休金,又缺乏扶助金、養老金及其他养老保障,致使生活面临诸多困境。

(二)精神需求

心理、精神等主观感受与评价难以量化处理,但仍具有决定性作用。失独老人心理健康受到角色转变与社会适应、精神关爱需求与家庭养老功能弱化等矛盾影响,出现养老情感危机。一方面,代际亲情依恃缺失,使失独老人的亲权及亲属权等权利享受失去媒介物;另一方面,经济收入情况加剧心理负担,上图直接表明失独老人收入水平与陷入悲观情绪之间成负相关关系,无力购买精神娱乐产品,无法通过其他途径化解悲观情绪成为贫困失独老人的精神难题。

三、失独老人意定监护的制度分析

(一)私法上的失独老人意定监护制度

一是失独老人意定监护的主体要件。其中,委托人作为被监护人,是指上世纪80年代以来响应国家号召只生一个孩子,如今失去唯一子女而又丧失生育能力的年龄在60周岁以上的“特殊群体”,即失独老人;受托人作为监护人,可以是由一人或多人同时担任,可以是任何自然人,甚至可以是法人及非法人组织。当然,根据代际交换原理,低龄失独老人也可作为服务提供者,向高龄失独老人提供监护劳务,获取“时间货币”用以支付将来的监护对价,满足未来养老需求。

二是失独老人意定监护的主要内容。意定监护应采用三位一体的“大监护”概念,体现多层次和人性化特征。监护人的监护义务包括人身监护、财产监护及其他法律权益维护,并对监护进行第三方评估。当然,对强专业性、高智力监护人的报酬请求权也可采取直接财产支付或签订遗赠抚养协议等方式实现,对民营养老机构等组织监护人可通过国家层面的专项资金拨款及利好税政激励等手段“间接支付”,确保监护人获得与履行义务相对等的报酬。

(二)公法上的失独老人意定监护制度

意定监护稀释了亲属自治的传统监护思想,强调监护本身的公法属性,监护作为国家责任体现为职责的公职性。为此,在公法上设计失独老人意定监护制度应该强化对监护合同设立阶段的公证程序,限制被监护人人身自由等措施的审查程序,意定监护法律关系失效、合同被解除、监护人辞职等特殊情况的失效登记程序,以及与之相衔接的法定监护启动程序。其中最为重要的公权干预手段是将监护监督人的选任作为意定监护合同生效的要件,并对整个监护过程实施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