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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

2018-05-09贺慧慧

科学与财富 2018年8期
关键词:利弊分析婚姻法

贺慧慧

摘 要:《婚姻法》在2011年做出了新的司法解释,引起了社会各界巨大的反响。关于《婚姻法》应该保护弱势群体,还是提倡"人人平等",在全国范围内引发广泛的讨论。特别是对于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点,是笔者在本文重点需要讨论的内容。通过对《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介绍,以婚前房屋财产为例阐述了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仅供各位同仁们参考。

关键词:婚姻法 夫妻财产 利弊分析

1.《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介绍

需要了解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必然要了解《婚姻法》的立法过程和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下文笔者将从两方面展开进行分析。

1.1《婚姻法》的立法过程介绍

《婚姻法》的立法是一个不断完善发展的过程,从解放初到改革开放时期,我国婚姻法历经多次变革。尤其是改革开放之后,《婚姻法》的两次修订更是引来了社会各界广泛的讨论。最近的《婚姻法》于2001年修订完成,并在01、03、11年分别完成三次司法解释的颁布。

1.2《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介绍

我国《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分别财产制度、约定财产制度、共同财产制度,是夫妻之间关于财产关系分配的规范性法律。目前《婚姻法》规定的部分内容存在一定的弊端包括:①将夫妻共有财产制度的法规取消,并设立夫妻财产排他的特殊情况。②约定财产制度法律的确定,并长期用于协调夫妻间财产关系带来的风险。以上内容对夫妻财产制度的完善,夫妻财产关系的正常约定有一定的弊端。

2. 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

上文笔者阐述了新中国《婚姻法》的立法过程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主要内容,下文笔者将以夫妻间房产归属相关问题分为《婚姻法》对婚前财产归属、现行《婚姻法》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权属两个部分分析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点。

2.1《婚姻法》對婚前财产归属问题规定存在的利弊点

2.1.1《婚姻法》对婚前房屋财产归属问题的解释

中国受到几千年的封建礼教思想影响,认为人最重要完成的事情就是成家立业。同时男生买房再结婚也成为了农村城市的约定俗称行为。然而,随着房价的不断走高,很多人在婚前买房时候往往不能付出全款,那么房屋财产的归属问题,成为了新《婚姻法》讨论的焦点问题。《婚姻法》在2011年新版本的解释中,若夫妻的任何一方,在婚前以自己的名义全部履行购房相关合约,属于明确的婚前财产,则离婚后伴侣没有办法分其下属房产。夫妻中的任何一方,婚前以按揭贷款的形式向卖方缴纳全额资金,履行合同义务者,则房产没有办法明确的确定为婚前财产或婚后财产。此时若涉及到离婚问题,《婚姻法》新解释支持将房产判给首付出资的一方。对于男女双方因为房产所支付的贷款部分和房子的同比例增至部分由夫妻双方共同分割。

2.1.1《婚姻法》对婚前房屋财产归属问题的进步点

从情理来说,《婚姻法》对婚前房屋财产归属问题既保护了首付出资方的利益,保证其婚前出资部分不会因为婚姻而分割。同时,也保护了婚姻另一方对于房子贷款部分共同偿还和房子在婚姻期间增值的利益,尽可能的做到相对公平。从法理上来说,《婚姻法》新解释将房屋财产判决归属为婚前支付首付的一方,是对于合同法精神的尊重,兼顾婚姻一方法人的属性。从对于婚姻双方的保护角度来看,《婚姻法》保护了婚前财产的归属,也保护了另一方婚后的付出。在婚姻存续期间,双方所支付的贷款越多,则非首付方获得的金钱补偿更多。同时近年来房价处于快速增长期,婚姻双方中的房产非首付方对于房产增值部分也享有同比例的收益权。可以说《婚姻法》的司法新解释兼顾了多方利益,也符合合同法和法人的相关法律准则。

2.1.2《婚姻法》对婚前房屋财产归属问题的争议点

《婚姻法》对婚前房屋财产归属问题的争议也很多。第一,房产按揭的办理并不能成为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的依据。如果是婚前取得的房屋房产证为夫妻单方面财产,而婚后取得的房产证的房产为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以房产证取得时间判断房屋是否为夫妻双方共有,更符合我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第二,反方认为由于“男方买房,女方出嫁”是中国的传统习俗,女方往往在婚前并不会以房产的形式体现资产的所属性,而更多的以车、现金等方式。男方由于中国传统习俗,必然需要通过买房成为自己的资产的表现形式。而女方的婚前财产可能会在婚姻中以放贷共同偿还的形式补贴给男方,将男方负首付的房产单方面判给男方是不公平的。第三,《婚姻法》本来就有保护弱势一方的现实作用,很多妇女因为家庭、操持家务、养小孩等原因失去工作。没有房产的保障,女方作为弱势一方的权益也无从保障。

3. 现行《婚姻法》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权属利弊点分析

3.1现行《婚姻法》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权属的规定

新《婚姻法》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权属的规定为父母全额出资,房屋登记在其孩子的名下。则视为该房产为对孩子单方面的房产赠与,认为为婚前一方的单方面财产。父母部分出资,由夫妻双方共同还贷,则参照上文婚前房屋财产归属问题进行判断。父母一方出资登记在自己孩子和其妻子(丈夫)名下的,则视为对夫妻双方财产的赠与。

3.2现行《婚姻法》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权属规定的先进点

现行《婚姻法》在2011年颁布新解释之后,在社会各界引起了巨大的反响。多数人认为《婚姻法》的新解释有一定的进步性,体现人现代社会“男女平等”的主流思想。同时,由于房价的日趋上升,父母辛辛苦苦一辈子的钱可能都投入了买房中。如果将父母赠与一方子女的房产视为夫妻共同财产则是对父母辈的不公平。尤其是在离婚率上升的今日,如果放纵这种行为,必然导致非房产出资方更为轻易的选择离婚,增加社会的不稳定了。

3.3现行《婚姻法》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权属规定的不足处

现行《婚姻法》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权属规定也引发了社会的广泛讨论。基于中国社会发展的态势,城市的男女更为有独立意识,很多时候也能够接受“男女平等”的观念,认可现行《婚姻法》对父母出资购买房屋的权属规定。而有些农村的妇女,本身嫁到男方家就没有太多的话语权,更没有所谓的经济权利。很容易最后形成“男主外、女主内”的格局。《婚姻法》新解释非常机械的使用,导致农村妇女没有自主权,又失去了房产权的分割,必然导致其婚后生活凄惨,没有保障。

结束语:对于现行《婚姻法》夫妻财产制度的利弊分析,有利于社会稳定。尤其是对于离婚率居高不下的现象情况产生,如何尽可能的保护每个个体的合法权益,同时又兼顾夫妻双方关系的稳定与和谐,需要我们法律同仁不断去探究。从法律的角度,给婚姻法更合理更符合社会发展的新解释。

参考文献:

[1]刘春红. 以《婚姻法》解释三为基础解析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新变化[J]. 科学中国人, 2016(6Z).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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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段颖. 论我国夫妻婚内财产分割——以《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第四条为视角[J]. 法制与社会, 2014(13):6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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