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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不动产净值率计算口径的探讨

2018-05-09唐庆庞杰

中国集体经济 2018年14期
关键词:企业

唐庆 庞杰

摘要:全面“营改增”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不动产,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进行分期抵扣。针对不动产用途改变时其可抵扣进项税额的计算公式中涉及的不动产净值率,总局相关文件中并未明确是采用会计还是税法口径计算。文章对会计和税法两种计算口径进行了比较和探讨,建议明确采用税务口径的“不动产净值率”而非会计口径计算的“不动产净值率”,从而避免实务中税、企之间可能产生的分歧,以及可能导致的人为操纵进项税额抵扣的现象。

关键词:不动产;进项税额;不动产净值率;固定资产折旧

一、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的相关政策

2016年3月23日,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财税[2016]36号文全面推行“营改增”试点工作,并将所有企业新增不动产所含增值税纳入抵扣范围。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6年5月1日后通过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在会计制度上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以及2016年5月1日后发生的不动产在建工程,除非专用于简易计税、免征增值税、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用途的,其增值税进项税额可以分两年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一年抵扣比例为60%,于取得增值税扣税凭证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第二年抵扣比例为40%,于第一年抵扣月份后的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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