强化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检察监督
2018-05-08江明
犯罪研究 2018年1期
江明
随着公安机关刑事侦查体制改革,侦查工作重心进一步下移,基层派出所承担了大量刑事办案任务,在刑事侦查系统中的地位和作用越来越凸显,但其在刑事侦查活动中存在的不少问题又实际影响着职能发挥。面对这一现状,检察机关必须及时跟进,加强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的监督。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的《关于深化检察改革的意见(2013-2017年工作规划)》 中已明确提出“建立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监督机制”。最高检检察长曹建明在2017年1月召开的全国检察长会议上再次强调,要加强对公安派出所刑事侦查活动的监督,坚决核查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行为,强化冤错案件源头预防。这项工作是完善检察机关刑事检察监督的重要环节,也是薄弱环节,因此最高人民检察院将其列为重点任务反复提及。
一、对公安派出所侦查活动进行监督的必要性
1.制约侦查权的需要
“侦查活动往往伴随着强制力的行使,与人权保障存在着密不可分的联系。换而言之,侦查阶段是刑事诉讼中控制犯罪和保障人权两种利益最容易发生冲突的阶段” 。侦查权作为重要的国家公权力,被滥用的可能性要远大于检察权和审判权。因此,侦查权的行使只有在接受充分的监督和制约的前提下,才能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侦查活动是侦查权的有效行使手段之一,法律赋予检察机关侦查活动监督权,就是为了保证公正司法,防止侦查权被滥用。
2.提高公安派出所执法水平的需要……p>
登录APP查看全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