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责任制视野下上海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问题研究
2018-05-08谭滨
犯罪研究 2018年1期
关键词:监督
谭滨
一、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的具体设置
基层检察院内设机构改革过程中,要紧紧围绕司法办案这个中心工作,按照“内设机构减下来、办案组织强起来、质量效率提上去”的要求,构建司法办案部门、综合业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统筹协作的“四梁八柱”基本架构。司法办案部门作为“柱”起到基础支撑作用;综合业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作为“梁”发挥整合、衔接作用。具体而言,司法办案部门设置“八柱”,分别为刑事检察一部(审查逮捕部)、刑事检察二部(公诉一部)、刑事检察三部(公诉二部)、刑事检察四部(刑事执行监督部)、刑事检察五部(刑事诉讼监督部)、民事行政检察部、未成年人检察部、控告申诉检察部(公共关系检察部)。综合业务部门和司法行政部门设置“四梁”,分别为综合业务部门下设业务管理部;司法行政部门下设办公室、政治部、监察室。
(一)司法办案部门
1.设立刑事检察一部(审查逮捕部)、刑事检察二部(公诉一部)、刑事检察三部(公诉二部),专职行使审查逮捕、审查起诉职能。将基层检察院侦监科、金融科目前承担的立案监督、侦查活动监督职能剥离,整合为刑事检察一部,使其成为专司审查逮捕职能的部门;将侦查活动监督、审判活动监督职能从公诉科、金融科剥离,整合为刑事检察二部、三部,使其专门承担对刑事犯罪的公诉活动。
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与侦查监督、审判监督等职能适当分离的理由在于二者属于性质不同的检察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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