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客观归责之提倡

2018-05-07胡扬

卷宗 2018年5期

摘 要:因果关系理论在刑法理论还是司法实践当中都具有重要的作用。但无论是我国具有通说地位的偶然、必然因果关系还是条件说、相当因果关系说都有着比较严重的缺陷,难以解决实践中的问题。客观归责理论以条件说为前提,通过三要素“是否创造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是否实现了法所不允许的风险”和“结果是否在构成要件的效力范围之内”进行规范的判断,从而进行归责,具有明确“归因”与“归责”并且判断过程规范合理的优越性,无论是对于我国刑法理论的完善还是对于司法实践中疑难问题的解决,都有着极强的意义,客观归责应当在我国被提倡。

关键词:客观归责;因果关系;合理性;提倡

一、引言

众所周知,刑法中的因果关系,主要是指实行行为与对定罪量刑有价值的危害结果之间的引起与被引起的合乎规律的联系。因果关系无论是在刑法理论研究,还是在刑法的司法实践当中,都有着极其重要的作用与地位。从刑法学的发展来看,关于因果关系的相关学说理论层出不穷。我国的传统刑法理论基本上是沿袭苏联的刑法理论,在因果关系理论上,也沿袭了苏联的理论,即必然因果关系与必然、偶然因果关系。

二、几种学说及评价

1、必然因果关系。这种观点认为,在刑法中,實行行为和危害结果之间的关系都是一种必然的联系,而没有偶然的联系。如果说实行行为与危害结果之间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的话,是不能对这个实行行为的主体归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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