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合同法中的可预见性规则
2018-05-07刘春生
卷宗 2018年5期
关键词:规则
刘春生
摘 要:合同法中的可预见性规则指的是国家之间和有关法律条文文件用来制约违约方赔偿责任的一种方式。其主要是针对违约方的利益来制定的,使违约方的利益不受损害的一项法律规则。在可预见性规则中,首先在考虑损失行为时,有许多存在的因素影响着法官的判断结果。我国合同法中强调,损害可分为两种可能,一是通常损害,二是特别损害,如果是因为违约方的欺诈行为所导致的损害,那么,就算是不能在订立合同时有预见性,违约方也要对损害加以赔偿。
关键词:合同法;可预见性;规则
可预见性规则是合同法中解决违约方损害赔偿范围的主要手段,也是违约损害赔偿领域的理论问题。但是,根据这一理论来讲,我国并没有对其有足够的重视。据研究,学者们也有从合同法中的法律角度加以分析,或者是为合同法的合理性找出相应的证据,并且又根据其他国家的可预见性规则来谈论我国合同法的适应性及价值存在的同时,对合同法的可预见性也加以修改和论述。本文正是阐述我国合同法的可预见性规则,仅供读者参考。
1 合同法中可预见性规则的内容论述
可预见性规则是对损害赔偿的一种限制性规则,每个国家的规定都是不一样的,但是规则的基本内容不会差很多,其内容包括预见的时间、预见主体、预见的内容及判断四个部分。与其他国家相比,比如美国、法国的可预见性的主体是违约方,也就是说以违约方的预见作为主体内容,个人认为,将其作为可预见性的主体也是合乎情理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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