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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赌博”行为与一般性娱乐活动的界定

2018-05-02鲁鹏

时代金融 2018年8期

【摘要】赌博行为既涉及社会风尚秩序的敏感地带,亦与个人财产权益息息相关。既是一种普遍的一般性娱乐活动,也常常会涉及违法犯罪,只有对赌博中的犯罪行为、一般性违法行为与一般性娱乐活动进行科学、明确的界分,才能正确发挥法律的规范指引作用,让人们清晰的认识到自身赌博行为的危害性,违法性。然而我国现行法律制度中对赌博行为的规定还存在一定的缺陷。如,在赌博行为罪与非罪的主观认定上过于片面,应进一步辅以具体的客观行为加以综合认定;违法入罪的认定标准过低,配套的相关规章制度建设严重滞后等。笔者通过对我国现行有关赌博行为的法律制度的剖析,对于赌博行为的上述问题提出一些看法和建议。

【关键词】赌博 营利目的 赌资 亲属关系

一、我国立法现状

赌博,指用财物作注比输赢,以偶然性的胜负来获取财物或财产利益的行为,其兼具娱乐功能、竞争功能、交际功能、营利功能于一体。赌博早在古代社会就已经产生,一直发展延续至当今社会,赌博行为的表现形式也随时间的推移变得多种多样,国内国外、男女老少、各行各业都有人涉猎其中。随著人们生活水平的普遍提高,逢年过节,打牌等赌博行为更多的作为一种娱乐消遣活动而普遍存在。然而赌博行为有其特殊性,区别于其他一般性娱乐活动,赌博行为并非一般的个人行为,赌博行为涉及社会风尚秩序的敏感地带,被认为是社会之陋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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