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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建立完善食品追溯、监测、诚信体系和加强微信销售家庭自制食品

2018-05-02李阳城李玲珠

智富时代 2018年2期
关键词:监督管理商家销售

李阳城 李玲珠

食品安全涉及千家万户,是社会关注点、舆论聚焦点,也是管理薄弱点,正是因为社会关注、百姓关心、工作又有难度,才需要下大气力去研究、去改善、去加强,深圳市政府应该借改革东风,抓住监管机制调整契机,在充分调研基础上整合资源、理顺关系,坚决打好食品安全这一仗。如今微信已成为人们日常生活不可或缺的一部分,近年来,微信销售家庭自制食品劇增,但是,其原料是否健康,卫生是否达标,因为隔着一层网络,使其难以监管。不得否认,在微信出售自制美食,不仅给消费者多了一种选择,也给很多人提供了创业的机会,符合时下“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大趋势,一味地禁止不合时宜,只能通过加强监管来保障“舌尖上的安全”。

一、如何定义微信销售自制食品的性质

有不少人认为,家庭自制的食品在朋友圈卖卖,收取点成本费,买卖双方是基于信任进行私下交易,应该不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或工商局管辖范围。然而,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其中一项职责是依法承担对市场经营秩序的监管责任。按规定组织指导查处违反工商行政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知识产权保护、价格监督检查以及食品安全、药品、医疗器械、化妆品监督管理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负责市场交易(含网络商品等虚拟交易)行为和有关服务行为的监督管理。换句话说,商主体要具有营利性与营业性特征,营利性即交易活动以营利为目的;营业性即交易的持续性和不间断性,也就是说,微信销售自制食品属于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的管理范畴。另外,我国新出台的《食品安全法》要求食品经营者必须取得经营主体资格,包括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微信朋友圈出售食品,绝大多数不具备经营资质,微商多半也不具备开实体店的实力。注册微店时,只需输入手机号、手机验证、设置密码,之后便可发布商品了,整个注册过程并不需要验证任何相关许可证。有的美食微商甚至连微店都不注册,只是在朋友圈发布美食的图片及文字,就有消费者购买了。而且大部分消费者只关注口感,完全忽略微信美食商家是否持有相关许可证。同时,经营者是否有营业执照,从业人员是否有健康证,烹调卫生条件是否达标,食材进货、保鲜是否合格等方面要查证也非常困难。有监管人员表示,对微信售卖食品的行为,由于朋友圈的私密性和隐秘性,监管十分困难,执法人员在执法处理中也不容易找到相关证据。因此一旦发生食品安全问题,消费者很难维权。消费者一旦发生中毒等食品安全事件,很难追究食品售卖方的相关法律责任,往往难以获得赔偿。

二、安全隐患

(一)维权难度高。微信上销售自制食品,没有实体店者居多数,无证无照经营现象普遍。微信销售自制食品一旦出现问题,违法成本比较低,相关部门查处打击难度比较大,消费者后期维权难度极高,承担了相当大的消费风险。例如,武汉市民李女士说,看到朋友都转发自制美食,她也跟风买了好几次。大多数商家的都不错,可有一次,她吃了一个自制麻辣食品后,出现腹泻,但投诉无果。对此,武汉市工商局12315的工作人员表示,市民通过微信进行消费,如果只是与个人交易,就属于私人买卖,对方没有具体商铺地址,根本无法查找,他们也无法受理。工商提醒,微信购物应尽量在实体店和通过相关部门审核的店铺购买。

(二)食品安全无保证。消费者判断是否购买,往往是通过商家在朋友圈晒出的照片和好评留言,然而现在网络技术这么发达,利用软件“P图”,制作成交划款记录,花钱购买好评率,刷信誉,往往误导消费者的判断。由于销售者缺乏相关食品安全意识和培训,消费者见到的只是最终成品,对整个过程浑然不知,食品安全存在诸多隐患。

三、加强微信销售自制食品监管的对策

(一)登记备案

目前必须改变微信销售自制食品无门槛的现状,必须到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备案,提供消毒、检疫、健康证等基本的卫生检测的证明,当地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进行常规检查外,还应对其是进行定期抽查化验,并组织经营者参加相关食品安全培训,在微信等网络平台上公示和推送。第三方平台后台检测到这种长期利用微信朋友圈从事食品制售的,可定期向工商、食药部门网监处报备,采取用“互联网+”的监管模式来引导规范“互联网+”行业的发展,真正做到线上平台和线下商家的无缝、动态、实时、透明化的管控。

(二)树立行业标杆,引导集优发展。

从源头规范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做到有法可依,有规可循;强化执法监督。进一步明确责任单位和牵头部门,切实加强对微信、微博食品销售的监督管理。多数微信商家选择在微信上销售食品,无非是因为这种模式可以省去房租、装修成本,无需相关审查和资质,但毕竟网络上的销售总显得自己的商品不那么“规范化”,所以多数商家在微信上积累到一定客户量,打响知名度后,为了品牌的进一步发展,多会选择经营实体店。市场管理部门和食品行业协会在日常注重发掘和培育“绩优股”,在其办理相关证照过程中开辟绿色通道,通过评选“食品安全示范点”,“重合同守信用”经营户等资质认定、等级评价、政策指导方式帮助他们建立和完善品牌。引导优秀典型微信商家开展“明厨亮灶”(24小时无死角摄像头监控)、动线规划(人的动线,食材的动线)工程。利用互联网新技术引导和规范其发展,利用行业标杆的示范效应,市场优胜劣汰的自然规律,带动微信销售自制食品行业的集优发展。

(三)注重宣传教育,加强各方监督。

一方面应该加大宣传力度,让消费者掌握《食品安全法》、《网络交易处理办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相关法律知识,建议消费者到具备经营资格,联系人、电话、地址等基本信息公示齐全的网络商家购物。同时提示消费者注意食品包装上的相关标识标签是否齐全,避免购买到“三无食品”和“过期变质食品”,有意识地保留自己微信上购买食品的电子证据。另一方面微信运营平台必须承担起应有的审查、提示责任,可以借鉴比较成熟的淘宝网做法,并对经营主体身份进行审查和登记,定期核实更新,公示其真实信息,并在交易发生时对消费者做出风险预警和提示。同时,微信平台应设立一个申投诉维权站与工商局网监处,食药局12331投诉平台互联共通,一旦有消费者在朋友圈购买了卫生状况不达标、标识标签不规范的食品时,可随时通过手机拍照的形式将发现的问题上传到微信平台,微信平台第一时间对商户作封号、限制发送内容、下线等处理,并对查实的违法违规商户法移交相关部门进行查处,对消费者依法予以赔偿补偿。通过出台地方性管理法规,明确建立部门联动监管机制,健全协调协作工作制度。明确监管职责及分工,对日常监管、网络交易案件查办、网络交易消费投诉举报等工作流程和具体要求,实行线上与线下监管工作的同步规划,以适应食品监管要求。

网络是虚拟的,但保障广大消费者的饮食安全是现实的,改变的只是服务模式和消费习惯,而不是市场规则和道德底线。政府应该完善《网络食品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实施,建立网络社交平台食品经营行为的准入和监管机制,微信销售自制食品如火如荼,势头正猛,市场监管部门放任不管或是严审严打都是不可取的,必须循序渐进、张弛有度,调动各界力量,多方联动,将其纳入法律的轨道和监管的范畴,充分发挥“互联网+”优势,促进微信销售自制食品行业的升级完善,为其健康、繁荣发展保驾护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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