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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业应对“营改增”税收改革的对策研究

2018-05-02陈菡

智富时代 2018年2期
关键词:税收政策银行业营改增

陈菡

【摘 要】在我国税收制度不断完善的大背景下,由于银行的“营改增”还没有具体进行改革试点,本文可以为制定银行业“营改增”试点方案者提供参考,从财务角度分析试行方案后可能带来的影响,使得改革小组在制定方案时,能够考虑多方因素,制定更加合理的方案。作为被改革的银行方,也可以根据银行业的“营改增”可能带来的财务影响进行参考,提前进行相应的调整,以更加适应“营改增”,分享改革带来的福利。因此本文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就银行业应对“营改增”税收改革的对策展开了一系列的研究。

【关键词】营改增;税收政策;银行业

现阶段我国税制改革最重要的内容就是“营改增”,改革涉及了多个利益相关体,重塑了企业和个人、财政和税收、中央和地方等等之间的关系。“营改增”是分行业和地区分阶段进行的,根据之前的改革效果,可以看出“营改增”对整个社会的发展具有非常积极的意义,所以增值税的“扩围”一直是我们改革的热点和重点,经过之前4年的阶段性改革,大多数行业已经完成了改革任务,还余下四个行业没有进行改革,而金融业就是其中之一。

一、“营改增”的科学认知

“营改增”全称营业税改征增值税,通俗的讲就是之前缴纳营业税的纳税人变为缴纳增值税的纳税人。“营改增”是我国2009年增值税转型消费型增值税之后,又一次重大改革,是结构性减税的重要内容,减少了企业的重复纳税,对减轻企业税负压力,改善我国财税体系具有重要的意义。从字面上看,仅仅是营业税和增值税的一个转变,其实其中涉及的内容很多,例如财政体系、税收制度、税收征管模式、企业自身的经营管理等等。

二、银行业实行“营改增”的可行性和必要性

増值税的计税原理主要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所产生的劳务所得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及个人就其自身所实现的増值额征收税收。那么从银行业的主营业务方面进行分析,银行业的主要收入来源于利息净收入、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公允价值变动损益、汇兑收益、投资收益等六方面,在这几方面的收入当中,利息净收入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占据了银行业务的主要部分。就性质来讲,利息净收入相当于银行从储户处吸收存款发放利息,向用户提供贷款取得利息,两者之间的差是净利息收入,这一业务过程由银行提供服务,同时创造价值符合增值税计税原理。而手续费及佣金净收入就是银行业对用户所提供的各种服务所收取的相关费用,属于劳务所得,同样适用于増值税的计税原理。因此,银行业实行"营改増"具有理论上的可行性。

三、银行业“营改增”的政策建议

(一)征税方式按业务类型分类

1、银行贷款业务和中间业务

它们是银行业务的主要组成部分,应采取一般计税方法,那么为了确保国家的财政收入,保证运转稳定,可暂规定利息支出不可抵扣,在未来时机成熟的时候,可以将利息支出认定为增值税的进项,即将净利息收入作为计税依据。对于中间业务,应该将商业银行取得的手续费及佣金流程中所对应的成本支出凭票抵扣。

2、金融机构往来、金融商品回购等资产配置业务

它们应不纳入增值稅征收范围。商业银行的同业往来虽然很多,但不会最终进入消费环节,如对该业务征收增值税,不符合消费型增值税的内在要求,所以不应该纳入征税范围,也是目前世界其他国家的惯用做法。

3、金融商品转让业务

该项业务应按照交易净损益征税,银行金融商品交易量巨大,业务也相对比较复杂,无法准确区分收入及支出,商业银行在会计核算上只反映其净亏损或盈利,对每一笔金融商品交易确定其增值额,基本不具备可操作性,同时金融商品交易中有一部分是境外机构,不能够相互开出增值税发票。按照交易净损益征税,即保证了税源,也在一定程度上简化了金融机构的操作,促进了金融的创新。对于债券利息收入应保持现有的优惠政策,或不将之纳入征税范围。

4、实物贵金属等一般商品买卖业务

该业务应比照普通商品买卖,按一般计税法征税。商业银行买卖品牌金、积存金等实物贵金属行为应与一般商品的买卖一致,相关的进项销项额比较容易确定,所以按照一般征税法进行征税。

5、金融方面的出口服务

比照国际通用做法采取零税率法,目前很多国家都看到了全球经济的发展态势,同时看到了国内市场的局限性,极力看中出口,金融业也是如此,银行业想要走出国门,占有一定的市场份额,必须提升自己的竞争能力。很多国家都通过各种政策为其发展提供便利,而就目前而言,我国无论是制度的顶层设计,还是实际征税过程方面做的都远远不够,所以从某种程度上限制了金融业务的出口,在今后的政策修改上可以参照国际上通用的零税率法。

(二)细化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制度

2016 年 5 月 1 日后,全面征收增值税改变了之前税收的分配比例,2016 年4 月 30 日,国务院公布了《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后调整中央与地方增值税收入划分过渡方案》,根据规定,目前中央分享总税收额的 50%,地方政府按当地缴纳的税额分得 50%。目前中央通过税收返还和转移支付等方式确保地区财政收入,并通过宏观调控确保区域均衡。这个政策从理论上讲是有利于我国将来事权财权相匹配的发展,但就目前出台的文件来看,规定过于简单,在实行的过程中会存在很多的问题,首先资金转移支付的效率是否可以保障,提高效率之后的审查是否阳光,区域发展不平衡造成的需求不同如何解决等等。德国和澳大利亚的分配制度都可以为我国银行业带来一些启发,细化分配比例,按情况决定转移支付的方向与数量,形成纵向和横向的双向资金流动,真正发挥税收调节区域经济发展的作用。

(三)按阶段选取不同的进项抵扣制度

目前世界上主要存在三种进项抵扣方法,各有其优劣。而从目前公布的政策文件来看,我国“营改增”的改革在这方面还处于初级阶段,在接下来的改革中,我认为可以分阶段选取不同制度,同时多种方式配合使用,首先在改革之初,对于没有太高税务处理水平的银行来说,分项目按比例抵扣法就不是那么合适了,很容易造成银行成本的增加以及业务分类的混乱,所以在初期阶段,可以在比例抵扣的大方向下,将银行业务进行大块的分割,并对不同的业务分类采取不同的抵扣方法,这种处理手段必须建立在业务分类准确合理的前提下。接下来的改革阶段,我觉得相关专家可以通过实际调研“营改增”开展以来对银行业相关业务的影响,进行归纳总结,提出业务归类标准,在这一阶段,可以辅以直接分配法配合使用。最后,经过一段时间的适应,可以过渡到分项目按比例抵扣,这种方式从理论上讲是最科学的,但要求也是最高的,总之,没有十全十美的政策,我们必须依据具体情况及时的调整相关规定,确保银行业的营改增取得应有的效果。

四、结论

综上所述,完善我国银行业的“营改增”主要分为两个部分,首先是银行业实际操作方面的应对策略,包括业务应对策略和税务风险管理;其次是后续的政策建议,包括根据不同业务类型选取征税方式、细化中央与地方税收分配制度和按阶段选取进项抵扣制度。总之,作为2016年重大的税制改革,最后四个行业的“营改增”受到多方关注,作为金融业的重要组成部分,银行业的改革也具有较大的研究意义。通过本文对银行业应对“营改增”税收改革的对策展开的一系列研究,希望能为提高我国银行业应对税收改革的能力提供一些有价值的参考。

【参考文献】

[1]吴飞虹,吕荣福.“营改增”试点方案对商业银行税负的影响及相关建议[J].税务与经济,2016(05):88-93.

[2]吴飞虹,虞薇.“营改增”后我国商业银行税务管理与筹划应对[J].国际商务财会,2016(07):36-40.

[3]袁庆禄.营改增背景下中国商业银行的税收承受能力度量[J].财经科学,2014(11):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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