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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僵局法律问题研究

2018-05-02杜洋

杜洋

【摘 要】公司僵局的形成原因复杂,且一旦形成僵局通过公司内部运行打破僵局困难重重,此时,司法解散制度的确立为解决公司僵局提供了全新的救济途径。论文从司法解散制度以及其他替代救济制度入手,寻求解决公司僵局困境的全新道路。

【Abstract】The reason for the corporate deadlock is complex, it is difficult to break the deadlock through the internal operation of the company. The establishment of judicial dissolution system provides a new remedy for solving the corporate deadlock. Paper from the judicial disbandment system and other alternative system, finds a new way to solve the corporate deadlock.

【关键词】公司僵局;司法解散;替代救济措施

【Keywords】corporate deadlock; judicial dissolution; alternative remedies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673-1069(2018)04-0104-03

1 引言

以“指导案例8号:林方清诉常熟市凯莱实业有限公司、戴小明公司解散纠纷案”为例,该案件中凯莱公司只出现了内部管理的严重障碍,公司仍然处于盈利状态,依照《公司法》第182条“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的规定不相符。最终终审法院判决凯莱公司解散。

再例如“仕丰科技有限公司与富钧新型复合材料(太仓)有限公司、第三人永利集团有限公司解散纠纷案”,该案一审法院以公司存续为目标进行了多次调解但并未达成任何合意,最终判决富钧公司解散。富钧公司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驳回上诉。此案中一审原告对于公司陷入僵局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但法院并未因此驳回其起诉。

通过以上两个案例,导致公司陷入僵局的最主要原因都是股东或董事之间产生矛盾。但个案的具体情形又有不同,第一个案件中公司虽然陷入僵局但仍然可以盈利,这与《公司法》第182条的立法内容有所不同,而法院的判决显示依然适用了公司僵局的情形依法解散了公司;后一个案件中一审的原告对公司僵局的形成有明显的过错,但仍然享有解散之诉的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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