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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区分

2018-04-23吕秋蕾

法制博览 2018年3期
关键词:修改权侵权区分

摘 要:修改权与保护作品完整权都是著作权中的作者人身权利,在诉讼中常常见到著作权人对他人侵犯其修改权和侵犯其保护作品完整权一并提起诉讼,这样就给社会大众造成了两者在实践中不可分割的印象。因此,为了使大众更好地厘清两者之间的关系,本文将从相关理论知识和司法实践出发,试图区分构成侵犯两者的要件。

关键词:侵权;区分;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

中图分类号:D923.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201-01

作者简介:吕秋蕾(1996-),女,汉族,四川宜宾人,南京师范大学,本科在读,研究方向:法学。

修改权是指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保护作品完整权是指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实践中我们常常能够看到不少著作权人将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一并作为提起诉讼的理由,作品权利人似乎认为对两者的侵犯行为是一同作出、不可分割的。但实际上对修改权的侵犯与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是有差异的,本文中笔者将通过对相关理论和案例进行分析进而探寻判断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方法。

一、理论层面的区分

(一)保护客体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释义》可以得知,我国设立修改权的原因在于使得著作权人有权在作品发表之后对其发生改变的思想在已发表的作品里能重新得到表达而对作品进行修改。该权利能够确保著作权人的思想能与其作品的表达保持一致。因此可以看出修改权并非是保护作品的内容、表达和思想不受改变的权利,而是保护著作权人的创作自由的权利。

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歪曲和篡改都是具有贬义之意的词汇,两者的共同点在于其均曲解了著作权人想要呈现给读者的思想。因此可以看出保护作品完整权是保护著作权人的思想与其作品所表达出来的思想的同一性,排除他人对作品进行改动从而使得读者对作品以及著作权人思想观点产生曲解。

(二)权利内容

修改权的内容包含两个方面:首先,著作权人自己对作品进行修改。著作权人对自己的作品可以任意进行修改,不受时间和空间的限制。但是著作权人修改自己作品的权利应当以不侵犯他人的权益为限。其次是授权他人对作品进行修改。但他人行使修改权必须依照著作权人的要求进行,不得违背著作权人的意志。

保护作品完整权的内容包括作品不被歪曲、篡改。我国虽然未在法律中明确指出歪曲、篡改应当达到何种程度才能造成对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侵犯,但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以损害著作权人声誉作为判断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标准。

(三)侵权对象

从侵权对象的角度来看,侵犯作著作权人的修改权通常并没有改变作品的内在表达思想,而主要是表现为改变了其外在表现形式;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却恰恰相反,其不以作品外在表现形式的改变为要件,而是表现为改变作品的内在表达思想。由此可以看出,对于两者权利的侵犯并不必然是基于同一行为,也就是说侵犯修改权并不一定就侵犯了保护作品完整权。

二、实践中的区分

虽然在实践中存在大量同时起诉侵犯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的情形,但法院在实际的裁判中却往往将两者进行了区分。

首先,保护作品完整权保护的是作品的内容、观点、主题不受歪曲、篡改。因此如果仅是改动、删节或更换了作品外在表现形式,且并没有达到对原作品表达的观點歪曲、篡改的程度,在未经授权或无合法依据时,被告仅侵犯了原告的修改权,而不侵犯保护作品完整权。

其次,修改行为是行为人主观上出于故意对作品进行修改的行为,对于非故意造成的改变,如制作、校对错误、印刷错误等不会侵犯著作权人的修改权。但是如果由于出版社校对人员等工作人员对作品进行修改而导致作品质量低劣,使得著作权人的社会评价降低就应当被认定为侵犯了著作权人的保护作品完整权。

三、小结

根据前文所述,侵害作者修改权的表现与侵害作者保护作品完整权的表现不同,因此在认定某一行为侵犯了修改权时首先应该对修改前后的作品进行比较,确定其被修改之处,进而确定著作权人是否授予被告权利进行修改或者法律是否有相关规定赋予被告修改的权利,若被告有修改的群里再进一步审查其有多大的修改权限范围,最后确定修改之处是否落入该权限范围之内。而在认定对保护作品完整权造成了侵犯时首先应当对著作权人在作品中表达的思想和创作的意图进行分析,进而再分析改动后的作品的表达思想和意图,将两者进行比较并结合该改动后的作品对作者的声誉影响的程度,最后得出是否侵权的结论。

通过上述分析,可以得知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既联系紧密又相互独立,对其中一个权利的侵犯并不必然导致对另一个权利的侵犯,因此在对一侵权行为进行认定时应当注意两者之间的差异从而得出侵权的结论。

[ 参 考 文 献 ]

[1]郑成思.知识产权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2]李雨峰,王玫黎.保护作品完整权的重构[J].法学论坛,2003(2).

[3]李深.被误读的修改权[J].中国专利与商标,2004(3):71.

[4]陈一痕.保护作品完整权研究[D].华东政法大学,20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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