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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人权法中的环境权:人权的绿化

2018-04-23潘晨欣

法制博览 2018年3期

摘 要:人类社会的发展伴随着生态环境的破坏,环境权自上世纪60年代受到国际社会日益广泛的关注,环境保护和人权问题已是当代国际法关注的两大主要问题,越来越多的国际人权文件也纳入了环境权,同时引起了对于环境权是否是一项人权的讨论。肯定说认为环境权是一项人类不可剥夺的权利且符合人权的要素标准,否定说则认为环境权与人权虽相互联系却有着目的与性质的根本区别。基于人权与环境权目的、性质的区别,将环境权定位为一项单独人权是不合适也不必要的,与人权利益一致的环境权可以在现有国际人权法的框架下得到发展,即人权的绿化。通过运用现有的三类人权可以实现对相关环境权利的保护,重新解释人权也可以赋予人权以环境保护的内涵,以及通过重视程序性环境权来实现人权的绿化。

关键词:环境权;国际人权;人权的绿化;环境人权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018-03

作者简介:潘晨欣(1993-),女,汉族,湖北武汉人,武汉大学,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国际公法。

一、环境人权的历史变迁

(一)环境权的提出

自从上个世纪60年代开始,人来生活面临愈加严重的环境问题,各种环境法理论和学说不断出现,促使人们就公民对环境有无权利这一重要基本问题展开思考。在1960年,一位西德医生认为向北海倾倒废物的行为违反了《欧洲人权条约》中关于保障环境清洁卫生的规定从而向欧洲人权委员会提出控告,这次控告引起了世界各国对环境权的热烈讨论,①美国约瑟夫·萨克斯教授以公共信托理论为依托发表了论文《为环境辩护》,从民主主义的立场出发,提出了环境“共有说”和“公共信托说”,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环境权的观点。②1970年3月“公害问题国际座谈会”在日本东京召开,会议文件《东京宣言》提出将每个人享有其健康和福利等要素不受侵害的环境权利、以及当代传给后代的遗产应是一种富有自然美的自然资源的权利,作为一种基本人权,在法律体系中确定下来。《东京宣言》是第一次从国际法学角度表达其对环境权问题普遍关注的文件。③

(二)环境人权的国际法发展

在1960至70年代,国际社会开始展现出对于环境权的认同。1972年联合国在斯德哥尔摩召开的人类环境大会通过了《聯合国人类环境宣言》(也称为斯德哥尔摩宣言)④首次正式将人权与环境保护联系起来,宣言不仅极大地鼓舞了环境权的理论研究,也将其带入国际法学的领域。1973年《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将环境权确认为一项新的人权,并将其视为对《世界人权宣言》的补充,预示着人类对于环境问题的关注和发展迈入了新的历史阶段。在区域性人权公约中,1988《美洲人权公约补充议定书》最先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加以明确规定。1986年《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宣称一切民族均有权享有一个有利于其发展的普遍良好的环境。1992年6月在里约热内卢召开的联合国环境与发展会议重申了斯德哥尔摩宣言的精神并在此基础上通过了《里约环境与发展宣言》。《里约宣言》指出“人类在关注可持续发展方面处于中心地位。他们有权获得与自然和谐统一的健康和富足的生活。”但是,里约宣言避免了使用“权利”一词,意味着宣言并不想赋予环境权以正式的法律效力或将之视为一项基本人权,这一点与《欧洲自然资源人权草案》有着本质的区别。⑤此外,人权和环境权特别报道员凡特曼·左拉·森蒂尼在1994年7月6日的最后报告中起草的《人权和环境原则(草案)》中声明所有人都有权享有安全、健康和生态健全的环境,这个权利和其他权利,包括公民、文化、经济、政治和社会权利,都是普遍的、相互依赖的和不可分割的。草案在人权层面上赋予了个人以明确的环境权利,并在其余部分对与环境相关的人权进行了扩充,然而自这份最后报告发表以后,在有拘束力的文件中找不到后续补充性的文字。⑥

二、国际人权法中的环境权

(一)环境权的性质分析

一些学者将上述区域性和全球性人权公约中关于环境保护的规定视为环境权作为一项人权的国际法依据,《斯德哥尔摩宣言》第一条被普遍视为人权与环境之间联系的确立,但有关环境权是否应属一项人权这的问题至今仍有争论。从宏观上来讲,保护环境就是保障人权,因为包括生命权、财产权、家庭生活权等权利在内的基本人权只有在满足一定要求的环境保障下才能实现。但是,是否需要在人权的法律内涵下创设环境权,把它作为一种人权来实现保护环境、保障人权的双重目标,则是讨论的焦点。⑦

1.肯定说

肯定说认为环境权是一项新型的人权,它既是一项法律权利也是一项自然权利,环境作为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根本因素,始终与人类社会相伴随。⑧这种观点将《斯德哥尔摩宣言》及其他人权文件中有关环境的描述视为支持性证据。有学者通过分析人权的属性来印证其观点,认为从人权概念的发展历史来看,人权具有三个属性,首先人权是一种道德权利,其次是一种普遍权利;最后是一种反抗权利。⑨而环境权充分满足了这些要求,其不仅是一项人权,更是一项构成其他人权实现的基础性权利。⑩

2.否定说

否定说认为在国际法碎片化发展的背景下,国际环境法与国际人权法是的发展是各自独立的。虽然都是为了“人类更好地生存”,但前者以环境为中心,后者以人本身为中心,由于二者在制度设立上存在不同的目的,就决定了基于这二者所产生的权利性质也会不相同。○11《里约宣言》关于环境权的表述也是一个例证,宣言避免使用“权利”一词的表述,而是使用了“they are entitled to”的方式○12,这种表述说明了联合国在环境权上的态度,即避免明确提出一项新的环境人权。○13还有学者认为环境权无法完全被归入人权的三个类型。国际人权法一般将人权分为民事权利与政治权利、经济权利与社会权利、群体权利与第三代权利三个类型。如果将环境权归入第一代人权中,会产生人类中心主义问题;将环境权看做是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并不利于环境权的保护;最后环境权本身并不具有集体性的特征。此外,环境权在特定的情况下要让位于具有优先效力的权利,并不具备不得侵犯的内在特性,因而不符合人权的基本特征。○14

综合考量了以上肯定说和否定说的主张,笔者更倾向于认为环境权不是一项单独的人权,虽然环境权最初是为了人和人类的环境利益而提出的,但随着现阶段及未来环境权的发展,其外延已经扩张。环境权应当以整体生态环境为落脚点发展充实这项权利,保护范围不限于为了人类利益,还应包括动植物和生态权益本身,这已经超出了人权的范围。其次,我们应当看到环境权和人权之间也存在着冲突和分歧,如果业经确立的生命权、健康权、财产权、文化权和拥有体面的生活条件的人权要在全球人口中的大多数而不是一个小部分中实现,如果这些权利的实现是在追求富足而不是适度,其结果很可能是迅速地损耗自然资源,因此,一个环保主义者会怀疑在为不断增长的人口实现现有的权利与对有限的环境资源进行有效的保护之间存在着一个结构性的矛盾。○15因此若将环境权视为一项人权的话将难以解释二者之间存在的诸多冲突。

(二)人权的绿化

虽然将环境权作为一项单独人权进行规制不合适,但环境权和人权之间无疑具有利益的一致性,因此在现有人权法的框架下寻求对环境权利的保护不失为一条合适且符合目前发展条件的途径,即人权的绿化。一方面,环境保护是实现人权标准的一种手段,因为不断恶化的自然环境会直接导致人类生命权、健康权和生活权遭受侵害;另一方面,人权的法律保护也能够有效实现环境保护的目标,广泛且充分实施第一代、第二代人权可以构架起一个尊重环保要求的社会秩序和政治秩序。基于环境权与人权能够在很大程度上相互促进,将这部分利益一致的环境权放入人权法框架下进行扩充和发展,为人权法助益是完全符合目前国际趋势和人类环境利益的。

三、人权的绿化途径

(一)运用现有人权保护环境

目前国际人权已发展出三代人权,若能充分保护目前的人权,在国际上争取签署更多、更广泛的人权公约,各国共同努力促进人权机制的良好运行,则环境的保护在很大程度上就能自动能够实现。当然这一点取决于现存人权的范围,就公民与政治权利而言,其重要性在于可以培养一个善待环境的政治秩序,生命权、结社权、发表权、政治参与权等等都可以作为实现环境权的重要方面,其实现是人民了解环境问题和有效提出环境保护主张的必要前提。就经济、社会和文化权利而言,可以通过确立有关人类福利的实质性标准来完成这一任务,对此权利的国际监督可以为环境权的实施提供有利外部机制,但目前存在对这些权利的解释过于狭窄,并且只能通过间接方式来处理环境问题的困难。民族自决权在两个层面上可以对环境保护提供助益,一是使人能够自主地管理其资源,限制外国对其本土环境资源的破坏;二是赋予那些濒危的种族在现有国家领土范围内一定程度的政治和经济自治权。

(二)重新解释人权

现有人权所遵循传统的解释和适用方法,根本不足以满足环境保护的要求,其应当在关心环境的前提下,依据想象力和对法律的严格执行重新进行解释。1989年的格拉案件中,欧洲人权法院裁决意大利政府侵犯了《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健康与道德权利,判处意大利政府支付申请人每人1亿里尔的“生物”损害赔偿。《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并没有关于环境权的规定,但欧洲人权法院通过目的解释扩大了第八条的适用范围,认为缔约国居民享有环境权和获取特定环境信息的权利,从而将环境权纳入法院的保护范围。在随后的一系列环境权诉讼中,欧洲人权法院进一步明确了环境权的性质及司法保护的原则,极大的推进了欧盟各成员国对环境权的宪法保障进程。○16格拉案是一个在现有人权框架下,重新解释现有人权规则的范例,这种扩张不是法院在實施人权的过程中简单地审查环境问题,而是指出人权被包括在一个健康的环境、一个无污染的环境以及一个生态平衡被国家保护的环境中的权利,这就正如森蒂尼报告中主要涉及的“绿化”现有人权法的问题,使得环境保护成为人权保护的一个合乎逻辑的必然结果。

(三)重视程序性环境权

为解决环境权在国际法领域的固有缺陷,应当赋予个体和组织以环境知情权、参与决策权和获得救济权等一系列权利在内的程序性环境权。程序性环境权的要求应当包括政府行政公开、确立环境责任制、公众参与行政决策,统一环境标准,改变封闭僵化的集权管理模式,平衡当代与后代环境保护的需求等。○17环境程序性权利源起于两个主要的法律文件,《里约宣言》与《奥尔胡斯公约》。《里约宣言》第10条明确提出了公民的参与权、知情权、行政司法救济权。1998年的《奥尔胡斯公约》是实施《里约宣言》第10条最为全面、最为深入的多边法律文件,公约在内容方面着眼于程序性规定,在欧洲得到广泛批准,对欧洲人权法院的司法有重要影响。《阿胡斯公约》第4条规定,缔约方应确保在国家立法范围内为公众提供环境信息,且请求的主体不需要声明其涉及何种利益,也不限制为当事国公民。对于“环境信息”的界定,公约第2条第3款做了非常广泛的定义,包括:1.各种环境要素的状况;2.正在或可能影响环境要素的各种因素;3.以及正在或可能受环境要素状况影响或通过这些要素受到2中因素、活动、措施影响的人类健康和安全状况、生活条件等。《阿胡斯公约》第6、7、8条分别规定了公众的参与决策权,包括参与有关具体活动的决策的权利,参与环境方面的计划、方案和政策的权利以及参与拟定执行规章和/或有法律拘束力的通用准则文书的权利。第9条规定了对违反第4条信息公开以及对违反环境法律规定的人和当局提出质疑等诉诸法律的权利,并要求提供充分、公正和有效的救济。《阿胡斯公约》对程序性环境权的规定之详细充分,是其他任何人权条约都无法比拟的。通过设定与环境权相关的程序性权利可以充分实现环境人权的内涵,《里约宣言》和《阿胡斯公约》为未来环境人权的规制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四、结论

随着环境权在国际社会和国际法上地位日益凸显,对于环境权是否属于一项单独人权的问题引发了国际学界长期讨论。环境权作为一项基本人权的因素尚未具备,在现有人权法的框架下发展环境权内容,即人权的绿化是目前合适的选择。通过运用和加强现有三类人权内容可以实现对环境权利的保护,重新解释人权可以将环境保护纳入以前未有的保护框架中,以及通过重视程序性环境权来实现人权的绿化。

[ 注 释 ]

①刘文.环境公益诉讼公民原告资格研究[D].吉林大学,2015.

②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05.

③孙笑征,那力.国际法视野中的环境权问题——环境权的人权研究视角评述[A].国家林业局、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重庆大学.林业、森林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研究——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四册)[C].国家林业局、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重庆大学,2004.4.

④杨松才.国际人权法中的环境权——以经社文权利公约为视角[J].学术界,2007,06:282-286.

⑤孙笑征,那力.国际法视野中的环境权问题——环境权的人权研究视角评述[A].国家林业局、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重庆大学.林业、森林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研究——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四册)[C].国家林业局、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重庆大学,2004.4.

⑥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71.

⑦那力,杨楠.环境权与人权问题的国际视野[J].法律科学(西北政法大学学报),2009,06:59-65.

⑧侯怀霞.论人权法上的环境权[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3:32-37.

⑨夏勇.人权概念起源[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

⑩吕忠梅.环境法新视野[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11高剑,徐菁.国际法碎片化发展下的环境保护与人权——对环境权的人权属性的反思[J].法制与经济(中旬),2014,06:4-6.

○12谷德近.论环境权的属性[A].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西北政法学院.适应市场机制的环境法制建设问题研究——2002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论文集(上册)[C].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西北政法学院,2002.7.

○13See Dinah Shelton,Human Rights.Environmental Rights,and the right to environment.28 Stanford Journal of International Law 112(1991-1992).

○14孙笑征,那力.国际法视野中的环境权问题——环境权的人权研究视角评述[A].国家林业局、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重庆大学.林业、森林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研究——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四册)[C].国家林业局、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重庆大学,2004.4.

○15国际人权法教程项目组.国际人权法教程[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474.

○16胡婧.环境权与<欧洲人权公约>第八条的司法适用——以欧洲人权法院对格拉案的判决为视角[J].暨南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4,11:89-95+162.

○17孙笑征,那力.国际法视野中的环境权问题——环境权的人权研究视角评述[A].国家林业局、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學研究会、重庆大学.林业、森林与野生动植物资源保护法制建设研究——2004年中国环境资源法学研讨会(年会)论文集(第四册)[C].国家林业局、中国法学会环境资源法学研究会、重庆大学,2004.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