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物二卖纠纷中适用债权人撤销权制度的探究
2018-04-23何心月
法制博览 2018年3期


摘 要:随着一物二卖纠纷的涌现,买卖合同司法解释就交付与支付情况创设了解决机制,但违背债权平等性原则和物权变动模式。本文根据一物二卖中标的物的4种交付情况,先后买受人的5种支付情况,具体分析一物二卖纠纷的20种情况,以探究司法解释的漏洞及债权人撤销权广泛适用的可能性。然而,鉴于我国《合同法》仅就有限的几种情况准许了债权人行使撤销权,有必要对我国现行法律进行扩张性解读,并明确该制度的构成要件和适用情形。完善债权人撤销权制度,一物二卖问题能得到更为完满的解决。
关键词:债权人撤销权;一物二卖;物权变动模式
中图分类号:D923.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8)08-0006-04
作者简介:何心月(1997-),女,汉族,上海人,华东政法大学,国际法专业本科。
一、引言
债权人撤销权,是当债务人之行为危及债权人债权时,债权人得以撤销债务人之行为的一种权利。该种权利发源于罗马法,旨在保护一般债权人的利益不受债务人恶意行为之侵犯。目前对该权利性质的认定大致有:请求权说、撤销权说、折衷说。在中国,《合同法》第74条创立了债权人撤销权制度,规定了在“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情况下,债权人得撤销债务人之行为。其后的《合同法解释(二)》第18、19条又增加了三类情形。但学界普遍认为应当对相關条文应进行扩张性解释,在以不合理低价转让、为他人设立担保等侵害一般债权人债权的情况下,为债权人提供更加全面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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