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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事法与卫生法之概念比较与探析

2018-04-22董倩怡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8年3期

摘 要:医药卫生法律领域最为热点的问题之一,就是医事法与卫生法概念的争执。本文通过研究相关词义的来源,以及对比“医学”和“卫生”两个词语的概念,来探究医事法与卫生法之间存在的异同。卫生法的回归,体现了新时期人民对健康权益的追求,反映了社会主义法制建设往务实方向发展的趋势。

关键词:概念比较;卫生法;医事法

一、医事法与卫生法概念的争议

以公共卫生与医政管理为主要法律法规构成的卫生法体系,长久以来一直是我国卫生领域法律的支撑。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促使医疗卫生领域蓬勃发展。卫生、卫生法这一概念的传统定义为:保护人体健康所采取的措施从而形成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法规。这一传统定义已经不能适应医疗领域相关问题的处理,如医疗行为纠纷等。部分学者对于医事、医事法概念的阐述中包含了卫生法学,也就是卫生法学是医事法学的一部分。在世界上医疗卫生水平较为发达的西方国家,大都采用了医事这一概念。所以部分学者所认为的医事法取代卫生法,成为新的卫生领域法律支撑的大约可以概括为:卫生法学是医事法学一部分,使用医事法有益于与国际先进接轨。

但是从科学严谨的角度出发,以上给出的理由似乎并不能让人真正信服,所谓的包含关系缺乏科学的考量。要科学全面的说明医事法、卫生法的内在联系与区别,就要深入进去进行比较探究。

二、医事法概念的来源

国内学界引进医事法这一概念时,没有及时地给其一个清晰的概念,以至于到了现阶段,医事法这一词语的使用非常混乱。医事法其实是一个舶来品,日本就有这样的说法。对于其内涵和外延,日本的相关著作中也缺乏清晰准确的定义。但是通读相关著作会发现,这些著作的内容全都是在阐述医疗过程中所引起的与医疗相关联的纠纷,其中包含了医疗事故、医疗行为、医疗责任与医疗诉讼。所以日本的医事法,只不过是医疗事故法律的一个简单称謂,以此来包含我国整个医疗法律体系并不恰当。

三、卫生法与医事法概念的比较

1.卫生法与医事法的核心区别在于词义区别

国内学界一直没有从内涵和外延的角度出发对卫生法和医事法做过深入的研究和界定,一般人在使用时往往混淆使用,甚至认为这两者的词义是相同的。在缺乏理论区分的情况下,“医事”与“卫生”语义相近,都涉及公共卫生和健康权益。所以人们交叉混淆使用合乎情理。至于哪个词使用的频率更高很大程度上关乎人们的使用习惯。

从内涵和外延上看,医事法所包含的范围并不那么宽泛,其很难从医疗事故法律的角度出发对诸如食品、药品等健康产品的法律进行包含。这时,有一个词就显得特别有意义——医学法学。医学法学是所有医学事务法律的总和。借助医学法学,可以将医事法与卫生法的争执过渡为对医学事务和卫生事务的比较。

2.医学与卫生的词义比较

对医学事务和卫生事务进行比较,关键在于比较前面的医学与卫生。医学可以分为两大类,一类是以中医为代表的传统医学,一类是以西医为代表的现代医学。传统医学和现代医学的区别在于医疗行为的不同。医学事务的定义仅局限在实施医疗行为,促进人体健康,医治人体疾病,是具体的医疗行为范畴。由此可以得出结论:以保护和促进人体健康为实施目标的医学事务和医疗事务在内容定义上大体是相同的,所以都可以统称为医事法。

卫生在古语中的解释为:“防卫其生,令合其道”。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为:为了创造出促进人体健康,预防疾病危害,治疗人体疾病生活生产环境而采取的措施。由此可见,无论是古代还是现代的卫生,都包含了两层意思。一是与医事相同的为促进人体健康,医治人体疾病的具体的医疗行为范畴,一是从生活生产的环境入手,采取措施去实现对人体健康的保护。通过对比发现,卫生所涵盖的范畴要比医事大,医学事务是卫生事务的一部分。

“医事”“卫生”经常用在与法律相关联的场合,这就要求从法律的角度出发,深入探析两词语的法律意义和法律范畴。

四、保障健康权益,追求法律务实

综合世界性的公约、宪章、宣言,可以将公民健康权益的实现分为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宏观层面就是创造出促进人体健康,预防疾病危害,治疗人体疾病的生活生产环境而采取的措施。需要从食品、药品、劳动等卫生安全以及卫生调控、卫生保障等方面的法律法规来实现。微观层面指的是采取医疗行为对病害进行诊治,这就需要医事法来对医疗行为进行调控和保障。

对比宏观层面和微观层面不难发现,宏观层面的实现对于人类社会的意义远大于微观层面,创造良好的环境来保障健康远比对病害的诊治更有效也更节约资金。宏观层面的实现已经超出了医疗行为所能解决的问题,它上升到国家政府的工作事务中,需要依靠国家政府来协调社会各方资源,如食品药品卫生、劳动环境卫生、卫生资源及其配置等才能实现。这也是保障公民健康权益最为有效、最为全面的方法。总而言之,卫生范畴包含了医事范畴,卫生事务领域是一个更大的领域。对应的卫生法应该定义为保障公民健康权益的医疗行为及其与之对应的医事法律法规,同时还包含与公民健康权益相关的实现措施(卫生事业)的法律体系。这才是一个务实的法律法规所应有的内容。

五、结语

综上所述,从以上对于医事法和卫生法的探析比较中可以发现医事法的内涵和外延始终只能从微观层面展开,难以在医疗行为的基础之上扩展其意义。只有宏观层面的卫生法涵盖了医疗行为和健康保障措施。由此可见,回归卫生法,就是从微观走向宏观,体现了人类对于健康权益的追求,也是法律法规求真务实的体现。

参考文献:

[1]刘长秋.论《基本医疗卫生法》的名称、定位与基本制度[J].法学杂志,2017,38(04):67-76.

[2]刘莘,覃慧.卫生法理论体系建构的前提[J].行政法学研究,2015(04):55-67.

[3]田磊.医疗过失侵权责任研究[D].西南政法大学,2013.

[4]黄锡娟.患者的医疗权利[D].复旦大学,2011.

作者简介:

董倩怡,单位:北京市通州区妇幼保健院,所学专业:医事法。